通知要求,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均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质认定部门对获得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生态环境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体系建设,强化对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方法、手工和自动监测等重要环节的质量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还要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覆盖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通知要求有关人员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为规范监测行为,通知要求通过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联合惩戒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健全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信用优良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严重失信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将违规违法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