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刑事辩护艺术》一书的感悟
摄影/崔蔚说服法官
《刑事辩护的艺术》是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瑞华的潜心力作。 陈瑞华的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在法学界具有广泛学术影响力。 翻开本书如同推开一扇窗户, 可让人了解刑事辩护现况,展望刑事辩护未来。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阅读《刑事辩护的艺术》之前, 我从未想过刑事一词能与艺术二字相提并论。作者虽将本书定位为“一部随笔性作品”,但是读完会发现其中满满都是干货。
本书分三篇———上篇:刑事辩护的经验;中篇:刑事辩护的智慧;下篇:刑事辩护的趋势。 亮点在于作者将刑事辩护的相关理论总结为通俗易懂的形象化表述,诸如“刑事辩护的黄金救援期”“刑事辩护的前置化”“刑事辩护的庭后延伸”等。
该书论述律师说话给谁听。 在这其中,有的律师以为,刑事辩护就是要说服对面的公诉人,如有律师开庭后洋洋得意地对被告人家属说:“你看我在法庭上的气场,公诉人都被我说得没话说了。 ”可是,律师在法庭上不是要说服公诉人的,事实上也不可能说服,毕竟双方的职业角色定位决定了这一切。 所以,律师说话是给法官听的。
作者指出,“刑事辩护是一种说服法官的艺术”。 这让我想起北宋时期欧阳修的名篇《卖油翁》,“乃取一葫芦置于地, 以钱覆其口, 徐以杓酌油沥之,自钱孔入,而钱不湿”。 卖油翁这一潇洒、熟练的动作,画面感极具冲击力。 我认为“说服法官”是律师行业最高标准,衡量的尺度正是艺术。 试问,我们这些专职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是否能真正做到无他,但手熟尔?
律师素养
阅卷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基本功,也是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发现控方证据漏洞、形成辩护思路的必由之路。 有的刑事案卷动辄几十本、上百本,需要科学阅卷。 常见的阅卷方法有表格法、标注法和思维导图法等。本文不谈阅卷的具体方法,只谈作者在书中的观点———一言以蔽之,无论律师多有名气,也必须亲自阅卷。书中举例有位颇有名气的律师,从不阅卷,而是让助理阅卷、汇报观点后,就匆忙开庭。 然而, 助理囿于实战经验欠缺, 没有看出案件症结所在。庭审结束后,委托方直接要求这名律师退费。毕竟刑事辩护涉及被告人的人权、 财产权, 甚至生命权。 如此草率,当然不可取。
在无法说服法院作出无罪裁决的情况下, 律师在论证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的前提下, 还要论证被告人构成另一较轻的罪名, 并说服法院作出较轻的刑事处罚。 这样, 律师就为法庭提供了一种可替代的裁判方案。 对于这种带有妥协性的辩护理念,我们可称之为“阶梯理论”。 我认为,阶梯理论是站在法官的视角看问题。辩护人所提观点,即使法官内心予以赞许,基于相关因素考虑,又不能全部采纳的情况下,如果适时地、有理有据地向法庭提供一个阶梯,如将“故意杀人”辩护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不是但凡接手案件都要一味坚持无罪辩护。
指导案例
近年来, 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不容忽视。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创建,表明我国正在走向一条更加开放的法治之路。
目前,具有参考性质的指导性案例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也具有指导性方向作用, 很多律师都会从中援引相关案例以论证辩护观点。那么,如何有效地引用指导案例呢?
在司法实践中, 有的律师从网上打印一本厚厚的案例资料提交给法官。 这样的律师并不从实际出发考虑法官是否有时间翻阅。 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让人诟病。面对浩如烟海的裁判文书,刑事律师如何从中汲取养分,成为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问题。
本书作者指出,援引相似案例的辩护策略,主要适用于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而通常不适用于事实认定问题。 如今的律师界存在一种有待纠正的习惯,即过分重视某些结论性的法律规定或者观点,而不重视对裁判理由的关注。 这是辩护律师需要注意的问题。
针对裁判文书的特点, 书中以例引导给出解决方案:一位律师在对相似案例遴选后,对裁判文书进行缩写作为附件提交给法庭, 这样能让法官清晰地看到相同案件的处理结果,为裁判提供了依据。律师对裁判文书进行浓缩梳理, 还能提升自身的综合能力,掌控代理各类案件的秘诀。
《刑事辩护艺术》一书,为你走通刑事辩护律师之路提供了正确的通关秘籍。 随着它的指示箭头前行,你才不会迷失方向。 这,正是我推荐此书的理由。
被荐书:《刑事辩护的艺术》
荐书人:何锐〔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