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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后首案:以法律名义“较真”

作者:文/宋胜男
2018年6月12日, 江苏省淮安市检察机关提起的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曾某七日内在该市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这起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实施后首例涉侮辱英雄烈士案件,引起社会关注。

2018年5月12日下午, 江苏消防战士谢勇在淮安市某小区内执行救火任务时不幸牺牲,随后被公安机关批准为烈士并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根据检察机关出具的证据,2018年5月14日晚上,在谢勇的亲属、社会群众仍沉浸在悲伤中时,网民曾某针对谢勇救火牺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发表了极端性、 侮辱性言论,歪曲谢勇英勇牺牲事实,并宣称“别说拘留,坐牢我都不怕”。

值得注意的是,庭审中,在被问及双方是否接受调解时,检察官主张不和解,其理由是本案“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情感,通过判决的形式从法律层面对曾某的侵权责任予以确认,可以更好地对全社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针对本案,法院认为曾某利用微信群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歪曲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 对谢勇烈士的精神造成了负面影响,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对烈士名誉权的侵害,诋毁了烈士形象,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院当庭宣判。

这一公益诉讼案的提出让公民意识到,在法治日益健全的中国社会,个人的一言一行都受到法律的制约。 在一段时间里,随意侮辱英雄烈士的言论在网上泛滥成灾,处于一种无人监管的状态。这些言论不仅伤害了英雄烈士的亲属,而且挑战了社会常识。

法院通过判决形式结案,至少传达了两方面的信息:一是《英雄烈士保护法》不仅落在了纸面上,更是长出了牙齿,会对人们的日常言行形成一种有效制约;二是面对革命先烈往往没有后人、无法提起诉讼的客观情况,即便烈士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也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将侮辱英雄烈士的行为纳入到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中。

审视本案,通过这次诉讼,被告曾某意识到“造谣害人害己”。 更重要的是,他的经历提醒人们,在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应该意识到自身言论的公共性。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已经非常成熟,与以前相比,网民又增加了一个自由表达言论的渠道,不仅可以表达自己对生活的感慨,而且可以发表对时事的见解。 在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网红”的时代,人们的一言一行都会进入公共舆论场,并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碰撞。英雄烈士的形象本身就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这时,曾某歪曲事实就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影响。

因此, 这起公益诉讼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一是让人们意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它并不是躺在法典里的,而是实实在在地对人们的一言一行产生约束;二是让人们了解自身言行的公共性,以约束自己的言行并敢于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摘自微信公众号“法制日报”)

本案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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