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框架理论 电视法制节目 叙事性传播策略
20世纪90年代以来, 电视法制节目迅速发展为继新闻、 娱乐节目之后的第三大节目门类。随着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不断成熟,其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节目形态和一套讲述“故事”的框架。在这些框架里出现的人物和事件,以一种受众熟悉的姿态呈现在节目里, 受众以此通过构成事件诸要素观看电视节目呈现。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栏目是一档低成本、高收益的演说类栏目,从创办至今始终把普及法律知识作为自己的“灵魂”,以故事化的表达方式、 法律人的专业视角讲述案例、分析案情,连续五年成为中央电视台前30强品牌栏目, 节目影响力居社会与法频道各栏目前茅。
本文以《法律讲堂》 故事化的表达方式为例,分析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叙事艺术,分析电视法制节目是怎样用叙事学的一些相关知识将法律知识、法制理念形象地表达出来的,从而探寻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趋势, 以利于电视法制节目传播优势的最大发挥。
一、框架理论的概念界定
美国学者戈夫曼认为, 框架的定义大致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指界限,代表观察事物的取材范围;二是指架构,代表一种意义连接,一种观察事物的世界观。因此,框架的基本定义可浓缩为: 人们或组织对于事件的主观解释与思考结构。
框架一方面反映了社会事件如何被新闻媒介主观呈现, 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受众如何主观地解读报道内容。 从20世纪80年代初框架理论被引入大众传播之后, 许多相关研究就是按这两个层次进行的。 电视法制节目对内容的选取与叙事方式, 同样形成了属于该类型节目的叙述框架。
二、电视法制节目的叙事框架
叙事是电视节目中起主导作用的文本类型之一。叙事的两个基本元素是故事和话语。当电视叙事与法制宣传相结合时, 便形成今天我们所看到的电视法制节目。
电视节目叙事, 简而言之指讲故事以及怎么讲故事,用什么样的表达方式讲故事。受众对故事的好奇与探索,一直以来是人的天性。在此意义上, 受众对照电视法制节目中所讲解的法律案例理解法律,规范社会生活秩序。电视法制节目所传达的意义与故事的讲述, 往往与叙述者有着莫大的关系。
(一)权威叙述者
叙述者是叙事分析中最中心的概念, 是在法制节目中起着关键作用的主导线索, 对节目框架叙事建构提供真实、具体的要素。 因此,叙述者身份的权威性至关重要。
以《法律讲堂》为例具体说明。《法律讲堂》在叙述者(主讲人)的选择上,多是以优秀的律师、检察官、 法官等有较强专业性背景的人物为主,通过全知叙事方式向受众传达明确的法律价值判断,弘扬法治理念,传播社会主义价值观。如果叙述者不懂得法律理念与法治精神,就很难实现“以案说法,以案普法”的传播宗旨。也就是说,叙述主体的运用为建构受众对社会法治秩序规范与认知倾向起着重要的叙事框架作用。
2017年,《法律讲堂》栏目承办的中央电视台重点节目《法治中国说》(第一季《大法官说》共五集,每集60分钟)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李少平、杜万华、胡云腾、刘贵祥五位大法官,分别就“法院人的‘绿水青山保卫战’”“敢啃‘硬骨头’ 的司法改革”“拯救危机婚姻的家事审判”“100-1=0,如何防范冤假错案”“攻坚执行难” 五个话题带来振奋人心的主题演说, 畅谈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成就。同时,节目还邀请高铭暄等法学界泰斗、权威专家到现场参与讨论。 另外,还有20家媒体记者现场提问,共同分享中国法治建设经验和故事,产生了较强的社会引导力。
(二)独特的叙事视角
视角, 是指从某一个特定的方位来观察事物。记者对事件的报道,总是从某个事实的一个视角开始向观众陈述, 接着逐一披露事实的整个过程。
视角,也可以称为角度,分为全知视角和个性视角两种。 在电视法制节目当中,采用最多的是全知视角与个性视角的结合。 例如,在电视法制节目中,由于对案件人物关系的复杂性作出真实而全面的叙述,通常需要运用多重视角对法制案件的人物进行阐述。 其中,在全知视角下,叙述者站在不同层次的角度,对法律案件中的办案者、受害者、施害者、旁观者等不同角度地进行换位思考,表现出不同叙述内容的特征。
从叙事结构上看, 一个事件通常分为时间的开头、背景、冲突、高潮、结尾五个部分。那么,在法制案件的解读中, 叙述者通常采用第三人称的个性视角, 站在特定案件的人物立场上去解读案件整个故事的来龙去脉,以客观、中立、真实的目的去叙述、 呈现事件的情感倾向与价值尺度。
以央视社会与法频道为例, 通常电视法制节目在开头部分用总导视构架文章的全篇核心要点, 在案件阐述中找到悬念点吸引观众的关注度,配合解说与画面、同期声等将事件情景深刻而具体地再现;从人物情感上揭示矛盾根源、传达事实真相;在节目结尾部分,常常通过叙述者的个性化视角、 以陈述与疑问的方式去展开法律知识点的剖析论证,从而达到警示、警醒、警觉的启示作用。
三、电视法制节目的故事化叙事特征
电视法制节目的呈现方式有别于新闻等其他节目,而是采用独特的叙事方式。不同的电视节目具有不同的社会功能, 满足不同的观众需求,造成不同的社会影响。 这样,就会有不同的内容选择,也就决定了电视节目的形态、内容组织方式、制作过程方面有所不同。每一类节目都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叙事特点, 制作人会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模式制作节目。
以《法律讲堂》栏目为例,从节目操作流程上看,在优选主讲人的基础上,节目组还会有针对性地为主讲人选择最切合自己专业和演说风格的案例素材,进行故事化的结构设计,融入悬念、故事情节、矛盾冲突、法律争议以及解决策略和启示意义。 电视法制节目以固定的叙事手法和主讲人的评说风格对节目加以角色化,不同的栏目板块对应着不同的社会影响效果。 通过案件形式说案件,以案件内容普法宣传,从而达到法律理念与法治精神传递融合。
(一)悬念叙事
电视法制节目在叙事手法上多采用悬念叙事和情景再现的叙事手法,以此丰富法制案件的情节、内容。 设置悬念是构建故事情节最具魅力的元素。叙事者往往从调动观众情感因素入手, 把观众带入故事情景之中,让他们与故事中的人物同呼吸、共命运,产生情感共鸣,从而实现电视法制节目故事化叙事中人物化的效果和追求以及达到媒体传播的预设效果。
电视法制节目按主题分类可以分为重大新闻事件、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家庭纠纷案件等。那么,针对特定节目类型,把电视法制节目的悬念设置好,也就是把节目中的故事讲好,不仅要讲究叙事的技巧,而且要安排好故事的结构。
悬念的框架构建往往运用图像、 语言、文本等叙事元素进行设置,前期需要对节目素材及稿件进行策划准备,根据整个叙事结构和栏目风格、 栏目类型找准悬念的切入点,在叙事文本上设置结构并安排悬念是在开头、中间还是在结尾的位置,以此达到节目内容的悬念设置能吸引观众的兴趣和注意力的目的。
(二)情景再现
情景再现也是电视法制节目故事化叙事的重要表现手法。 例如,故事的诸多要素(事件、人物、时间、场所等)构成一个叙事文本,对叙事文本的讲述就是以情景化的再现手段展现,即讲故事的叙事方式。
电视法制节目中的情景再现,有些节目称情景模拟、现场模拟、情景回放,有些节目也称案情模拟或案情再现等。它往往通过绘画、动画、道具、搬演、扮演、模拟、特技等手段,把过去的客观事物重现。 观众在观看一个事件时,都希望有个完整的故事结构。 节目组着手制作的往往是一个已经开始并正在进行中的事件,甚至是一个已经终结的事件。此时,事件已经发生,我们能做到的是尽可能地补充已经发生过的或无法拍摄的画面,尽可能地展示相对完整的故事过程。 情景再现正是在这种时态状况下,常常被电视法制节目组工作人员大量使用的方式,如此制作的节目更有说服力和现场感。
例如,《法律讲堂》(生活版)“2018春节特别节目———年关说案”节目,就突破了以往单人讲述的传统形式, 由律师主讲人实地、实景讲述各地的年俗,栏目组派出多路摄制组分赴北京、上海、广东、陕西、湖北、广西跟拍。 律师主讲人通过各地年俗,解说身边法律,观众有身临其境之感,收视率创多年来春节节目的新高。
(三)电视“语言”视听符号化
在进行故事化叙事主题上,电视法制节目通常采用电视“语言”的呈现手段,展现画面的张力与画面的新鲜感。 电视法制节目进行故事化叙事的形式主要通过主题优先、故事切面、放置位置等方面再现故事,对于涉及的语言、 表达方式等情感色彩的内容,都将以故事化语言符号展现。 此外,用镜头语言的叙事风格再现故事化, 在框架预设下,运用多种视觉技巧以及影像语言风格再现故事画面,从细节出发。 例如,以案件中对特定人物细节的镜头、事物细节的镜头的捕捉等,丰富节目画面感与事件现场感。 通过影视手段细节化,从而使电视“语言”符号在视觉与听觉上更加形象、生动。
结语:在媒介融合的大趋势下,电视法制节目的传播策略需进一步发展创新,不仅要在策划板块方面具有创新思维,而且还要在框架理论预设下建构节目叙事内容手法上进行创新。同时,内容和叙事手段上的创新,仍是特别重要的法制节目的核心元素。用多重视角去建构故事化叙事,将良好的内容与恰当的叙事形式更好地结合,让电视节目“言之有物”“言之有术”,在主流价值观引导下进行创新性传播,以此提高节目的传播力和引导力,为广大观众提供内容权威、形式生动的正确舆论引导。(作者单位: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