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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和解还债“赎房”债务人失信求职不成

作者:文/李振宇 杜佳鑫
案情背景

某银行有限公司与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签订《租购协议》,约定购买 5 台绣花机, 实际使用人为深圳市某刺绣有限公司,每月租金34300港元(约合人民币28000元)。 元某作为担保人在上述合同上签字确认。

后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未付租金1097600港元(约合人民币896146元)和逾期利息。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08〕 深中法民四再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东主胡某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被执行人元某承担担保责任。

上述判决生效后, 胡某和元某都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主动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2月14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由于当时法院的执行信息化建设还在起步中, 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查封、 处分都还只能采取传统的人工现场作业模式。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法官和助理通过四处奔波,到各商业银行、证券登记公司等各个协助执行单位查询窗口,现场办公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 分别发现被执行人胡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存款人民币139.85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存款人民币3428元,被执行人元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支行有存款人民币1232.63元。全部扣划后共计人民币4962.69元。另发现被执行 人 元 某 持 有 100 股 四 环 生 物(000518)、800 股珠海中富(000659)证券。 执行法院在证券登记公司冻结了上述股票, 随后指令相关证券公司强制卖出,并将执行到款项共计人民币8374.19元汇付到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的执行收款银行账户。 此外,执行法官和助理多方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 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该起案件的执行一度进入“暂停”状态。

时隔五年之后,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 12 月 23 日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此时,法院通过几年的系统开发,与协助财产查控的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 证券登记等单位联网, 已经实现了“足不出户” 在线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不仅查询范围扩大,执行效率也大幅度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与民航、铁路等单位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可以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以及列车软卧。 社会各界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 执行办案进入了信息化时代。

案件立案恢复执行之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 房产、 土地、股权、股票、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找。 虽然没有查询到存款,但是发现被执行人元某名下有一套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龙珠大道桃源村91栋某号的房产, 执行法院迅速在线采取了查封措施。 在推进该房产的调查、评估、拍卖等处分措施过程中,执行法院在房产门口张贴了《拍卖公告》。

被执行人元某获悉后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并与之达成了执行和解,当天就根据《执行和解协议》 偿还了人民币300000元,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 申请执行人也基于和解情况向法院书面申请终结对元某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其名下房产的查封。

另外,执行法院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网络执行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胡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5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 将对被执行人胡某的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胡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由于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作为主债务人的被执行人胡某下落不明,执行法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胡某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17年5月23日,被执行人胡某在求职过程中,新用人单位在网络上发现被执行人胡某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且应聘岗位需要经常乘坐飞机、高铁出差,故对其不予录用。被执行人胡某主动联系执行法院,申请法院撤销其失信发布。执行法院告知其由于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依法不能撤销失信发布,并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采取拘留等更加严厉的执行措施。 随后,被执行人胡某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有限公司,经过反复磋商,就本案剩余债务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并于和解协议签订当天支付了约定的全部金额。申请执行人向法院书面申请撤销被执行人的失信发布,本案和解并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执行手段与信息化的结合和发展,为执行工作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 自 2012年以来,深圳法院系统便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更为困难。 201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建成了执行查控平台,与广东省一级协助查询单位实现联网。 2014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了失信被执行人录入及发布平台,对被执行人进行失信惩戒,并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高端交通工具出行、开办公司、担任公司高管等。 目前,这两种手段已经有效促使更多的执行案件得到顺利执行。 本案中,网络查控和失信发布两种手段分别有效地发挥了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作用。 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最终就是通过执行机制和手段的发展,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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