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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波案反转:美国的排除“毒树之果”规则

作者:文/本刊综合报道
周立波案的反转,是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结果。 该案的启示意义在于,对公权力的滥用,必须用程序正义加以制衡,因为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

周立波(左)和律师莫虎(右)在法院外接受采访2018年6月4日,对于周立波而言,是一个值得铭记一辈子的日子。 这一天,美国纽约州长岛拿骚郡地区法院对其涉毒持枪案作出最终判决。检方指控周立波非法持枪、持毒等罪名不成立,检方选择撤诉,法官判周立波无罪。周立波只因交通违章被罚款150美元,加上诉讼等其他费用,周立波共缴纳238美元。

被控五项罪名,面临刑罚

周立波是地地道道的上海人。 作为海派清口的创始人, 梳着小分头、 穿着得体西装的他可以不休息,一个人、一张嘴、一个提示夹,撑起一台海派清口表演。 有人评价他的单口,既有传统噱头,更多时尚笑料;既有脱口秀,又有才艺表演和短信互动。 他正话反说,漫谈爱情、婚姻、家庭、事业、财富,常在不经意中穿插匪夷所思的连环噱头, 并将自己的人生感悟融入与观众的闲聊中。

一夜之间红遍大江南北的周立波于2017年1月19日在美国被捕。 这一消息不胫而走,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据报道, 周立波所涉案件是因一起交通案件引发的。美国当地时间2017年1月19日凌晨,周立波因驾车“蛇行”,在长岛被纽约州警方拦下。 随后,警方在周立波驾驶的汽车内搜出一把手枪以及两袋毒品。 纽约州警方当即将周立波与坐在副驾驶座上的麻省理工学院研究员唐某控制。

事发后,周立波被控五项罪名,包括二级非法持有武器罪(子弹上膛)、非法持有火器罪、四级非法持有武器罪、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罪、开车时打手机。

关注此案的美国纽约州当地律师刘龙珠表示,在检方指控的五项罪名中, 最重的是二级非法持有武器罪。若该罪名成立,最高可面临15年有期徒刑;若非法持有火器罪罪名成立,最高刑期是4年;若所有被控罪名均成立,周立波将面临的最高刑期为21年。 此外,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身为中国公民的周立波在美国犯罪,若罪名成立,需要在美国服刑。

2017年1月21日, 周立波在纽约州长岛拿骚郡地方法院首次受审。

庭审当天, 周立波的第一任辩护律师莫虎就保释问题与法庭进行协商。 最终,保释金从2.5万美元降至5000美元。 此后,周立波得以取保候审。 据了解, 周立波案的首任辩护律师莫虎不仅曾是美国纽约警察局历史上最年轻的高级警官, 而且也是美国警界任职最高的华人。

2017年6月10日第三次开庭时, 法院当庭决定案件将通过“大陪审团程序”审理。一个月后,检方以证据不足撤销了对唐某的全部控罪, 继续调查周立波。

2017年12月18日,大陪审团裁定,周立波将被控五宗罪,包括两项重罪(二级非法持有武器罪和非法持有火器罪)、两项轻罪(四级非法持有武器罪、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罪)、一项违规(开车时打手机)。

搜车行为不合法,无罪释放

2018年3月27日上午, 案件在第九次庭审时出现转折。周立波现任辩护律师史蒂芬·斯卡林(Stephen P. Scaring) 对警方拦截和搜查其私人汽车行为的合法性质疑,并据此提出申请撤销案件的动议。

拿骚郡法院提供的证词显示, 警方与周立波就拦车原因和搜车是否经过允许产生不同看法。 事发当天晚上,拦截周立波的纽约州警察称自己“清楚地看见”司机正握着手机,并且“屏幕是亮的”,遂决定上前跟随并叫停车辆。在发现警车跟随后,周立波驾车开始“蛇行”(频繁变换车道,并不断切换时速)。鉴于其危险驾驶行为,警方决定拦车。

关于搜车的合法性,这名警官称,由于周立波不懂英语, 车内的乘客唐某充当翻译。 在唐某的帮助下,警方查验了周立波的驾驶证件。随后的搜查行动均在唐某的翻译下且周立波点头同意后进行的。

周立波则表示:“我是中国公民,我讲普通话,我不讲且不懂英语……被拦下后, 我从来没有同意过让警察搜查我的车或车上的任何箱包。 ”

刘龙珠律师介绍,按纽约州当地法律,若法院裁定警方在未经周立波授权的情况下搜车,则所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呈堂证供。如果周立波提出的动议被采纳,则其罪名将因证据失效而撤销,周立波面临无罪。

争辩以周立波一方胜利告终。 2018年5月24日庭审中,拿骚郡法院法官判定,警方拦截周立波所驾驶车辆行为合法,但之后的搜车行为不合法。

刘龙珠介绍,因为警方搜车行为本身不合法,所以, 因搜车而发现的车内枪支和毒品则不能作为呈堂证供。按照纽约州当地法律规定,如果警方收集证据的程序出现问题, 则所获得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呈现。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周立波被无罪释放。对此,周立波的辩护律师史蒂芬·斯卡林称,对最终判决表示满意:“周立波一开始就是无辜的, 调查结果显示警方搜出的枪支上没有周立波的指纹和DNA。 很高兴法官撤销了指控。 ”

法律眼

排除“毒树之果”规则

由于刑事案件的判决涉及人身自由,其定案证据的标准较民事案件更为严格。 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只需达到高度盖然性,即虽然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能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结论。而刑事案件的定案证据则应当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达到结论唯一和排他的程度,即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的余地。

周立波案和辛普森案具有相似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警方办案程序的混乱。 正所谓“魔鬼存在于细节中”,律师抓住核心细节导致整个案件的逆转。

必须指出的是,非法证据并非一定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只是在取得证据的手段上违背了程序正义的要求。 此时,立法者面临选择:是牺牲一部分实体正义而维护程序正义,还是牺牲一部分程序正义而容忍一定程度的公权力扩张对个人的侵害。 显然,美国立法者选择了前者。

排除“毒树之果”规则,最早由法兰克福特大法官于1939年提出,并于1960年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 即通过刑讯逼供获得毒犯供认贩毒的口供,是“毒树”;以该口供为线索,在藏毒地点查获的毒品,就是“毒树之果”。 几乎所有国家均承认“毒树”有毒,将其排除在合法证据之外。 但对于“毒树之果”是否有毒,各国看法不一。 美国则采取完全排除“毒树之果”的模式。

其实,美国的立法者并不愚蠢,他们是以牺牲个别个案正义为代价,追求更高层级的正义。 在美国立法者看来,公权力滥用的危害性远甚于放纵个别犯罪的危害性。 所以,宁可放过个别犯罪者,也不能破坏法律的整体价值。(本文摘编自《新京报》《经济观察报》《新闻周刊》、新浪娱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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