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辜行人被砸身亡
在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有一栋建于1992年的楼房。 这栋楼房共有7层:1~2层为沿街商铺,3~6层为住户。沿街商铺有8间,商铺以上楼内有左右两个楼梯供住户通行,楼内分为东西两个单元。
由于历史原因, 这栋楼房没有设立物业和业主委员会。 2002年夏季刮台风时,楼房外墙发生过一次脱落,因为没有发生事故,所以没有引起小区业主的注意。
2016年3月7日中午,在县城中学任教的邹哲平老师像往常一样步行回家。 邹哲平的父亲已是耄耋老人。 因丈夫万成、 女儿万新的工作地点距家较远,工作日中午都是由邹哲平照顾父亲饮食起居。
当天, 邹哲平赶着时间回家路过一处巷道。 突然,随着一阵“哗啦”声,一处建筑物高处的外墙脱落,砸向走在巷道上的邹哲平,致其应声倒地。
路人看到此景,大喊:“有人被砸了! ”在此地做生意的赵春兰闻声赶来。她看到邹哲平躺在地上,满头是血,身边不远处还有一台掉下来的空调外机。赵春兰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救护车急速而至,将邹哲平送进医院急救。医生检查,邹哲平处于深度昏迷状态,病情危急。 当天下午,医院将邹哲平转院到一家权威医院重症监护室。
邹哲平的家人获知消息后,焦急万分。丈夫万成和女儿万新轮番到医院陪护邹哲平。 邹哲平的父亲见女儿迟迟不归,一直向女婿打听女儿的情况,万成只能瞒着岳父。 看到平时有说有笑的邹哲平躺在病床上,身上插满了各种监测仪器管子,女儿万新忧心忡忡。
在学校,邹哲平是一名尽职的班主任。她所在的班级正在紧张地备战中考, 学生们也盼望着老师能尽快醒过来。 但因伤势过重,事故发生后第三天,邹哲平离开了人世。
36户业主推脱责任
发生外墙脱落事件的建筑物,楼房1~2层商铺的门牌编号是北街,与楼上住宅不是同一个编制。经过统计,整栋楼共有36户业主。 鉴于该楼没有设立物业及业委会,料理完妻子的后事,万成逐户去交涉后续处理问题, 但商铺经营者或产权人及住户均相互推诿责任。
这起事故,在该栋楼里掀起了讨论热潮,住户众说纷纭,有的说是外墙脱落水泥块砸的人,有的称是空调外机掉下来砸的人。 商铺强调,从门牌号码的编制上,即可看出商铺是单独管理,致害物件是从外墙脱落,与商铺无关。 东侧住户则称,多年来,东西两个单元从来是各自管理,无论是脱落的水泥块还是坠落的空调,都是楼房西侧外墙上的,管理责任人均是隔壁单元的住户。 西侧住户对此不认同,说事发所在地不是通道,是禁止通行的,邹哲平应自行承担责任。
当万成将众业主的意见传达给岳父时, 邹哲平的父亲邹浩天急火攻心,大病一场。
2016年下半年,因为协商未果,邹浩天及女婿万成、外孙女万新将涉案大楼的36户业主起诉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人民法院, 要求对方赔偿因邹哲平死亡发生的各项损失。
邹浩天等三人起诉称, 花园路口的这栋楼年久失修,外墙发生脱落,显见其所有人未尽维护管理义务,因此造成无辜路人不幸身亡事故。 36户业主作为涉案建筑外墙的共有权人, 理应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邹哲平死亡的损失有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1万元。
西侧单元住户重申了自己的观点。 东侧单元住户则称,涉案房产无统一物业,多年来,住户的日常事务,东西单元各自管理已约定俗成。 因此,应以单元为侵权责任主体。此外,事发现场除有墙体脱落的水泥块,还有空调外机遗落在现场,直接导致邹哲平死亡的物件究竟是什么,需要进一步确认。
底层商铺辩称,店铺对事故不负责任。如果要对外共同承担责任, 应按业主各自享有的住宅或店铺的建筑面积计算分摊损失,以体现赔偿公平。
法院判决按户担责
法院经现场勘验确认,该楼房外墙水泥块脱落时,虽把三楼一家住户的空调外机带落坠地,但砸中邹哲平头部的是水泥块。 该楼房顶外围护栏是用砖头所砌,再经水泥粉刷,经长时间日晒雨淋,现已风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建筑物的外墙在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 属于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共有部分。 建筑物外墙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东侧单元住户辩称不属侵权责任主体, 侵权事实不是发生在该单元的区域,不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东西单元以楼内通行的楼梯数量区分, 并不是区分独立建筑物的标准, 整栋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均有维护建筑物外墙安全的义务, 故该主张不予采纳。涉事房屋及商铺系独立建筑物,36户业主作为房屋及商铺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对建筑物墙体未尽合理的修缮义务,外墙水泥块突然发生脱落,致使邹哲平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6户业主之间的过错无法区分大小,应以独立门牌分户为基准,均等承担赔偿责任。 邹哲平在正常行走中受害,无证据证实其存在过错,不能减轻业主的赔偿责任。
2017年9月29日, 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定邹浩天等三人因邹哲平死亡发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8.9万元。 由36户业主及商户均等赔偿,每户2.9万余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律点
高空坠物侵权责任之区分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坠物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可以确定侵权人的,直接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不同一般“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高空坠物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第二,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根据实际情况和合理推断,由一切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案中,外墙作为整栋楼全体业主的公共所有,全体业主负有安全监督和修缮的义务。 因未尽义务造成外墙脱落,故应由全体业主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