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车,别吃哑巴亏
假设由高美出资,向高美老公刘明的爸爸(也就是高美的公公)借名买车,这种情况下,自家人一般是不签合同的,因为家人之间通常不好开口。 这时,如果高美想证明车钱是由自己出的是很困难的。
有人可能会问, 只要高美保存好给公公的银行转账证明不就可以了吗? 难道银行出具的单据也不能作为借名买车的出资凭证吗? 我可以负责任地回答您:不能。
这是因为,在婚姻期间,高美与刘明夫妇转账给刘明父母的现金,在法律上会优先推定为将钱赠与老人,除非高美有证据证明这钱是用于买车的(例如,一张借条或者一纸合同),而不是简单的孝敬父母。可是,一张转账证明只能说明资金往来, 无法证明资金用途。 所以,凭一纸转账凭证不足以说明是借名买车的用途。
我们再假定借名买车的事实已经发生, 车辆已经登记在了高美公公的名下,而不久后,高美与刘明开始闹离婚。 要是刘明告诉自己的父亲赶快将车卖掉,高美很可能连一分钱都拿不到,因为在法庭上,刘明很有可能矢口否认借名买车的事实, 而称这钱就是高美孝顺父母的。 这时,高美只能吃哑巴亏。
也许你觉得刘明没良心,可是,在我们经手的案子里,真的有这样的案例。即使刘明承认自己父亲名下的车由高美出资购买, 但法官一般都会因为车辆涉及第三人利益而不予分割。 如果高美想要回车辆的出资,还需要另行起诉。
站在高美的立场,从防范离婚风险的角度考虑,如果实在需要借名买车,宁可向自己的朋友借名,也不要向刘明的家人借名。
借名买房,协议至关重要
车钱毕竟是小钱,房钱才是大钱。下面这个故事来自于一个真实案例,依然用高美和刘明作为化名。
高美、刘明夫妻婚后购买了一套小房子。 后来,他们想攒钱再买一套大一点儿的房子, 但正好赶上北京的限购令。因为两人都没有北京户口,所以都不具备二套房购买资格。刘明建议借他叔叔的名买房,因为他叔叔有北京户口,按照政策能买第二套房,高美同意了。
为了买这套房, 高美和老公用原来的小房子办理了100万元抵押贷款。夫妻两人做小生意,贪黑起早,拼了5年才还清贷款。 高美跟我讲:“于律师,为了还这些贷款,我们省吃俭用,有时候中午饭只吃馒头和咸菜,也一直没舍得买车,赶上阴天下雨,电动摩托开不了,出行就是问题。 ”
终于,两口子还清了100万元贷款,本想着可以松口气了,却没想到高美检查出了大病。刘明得知后非要离婚。 刘明还背着高美偷偷地将借叔叔名买来的房子卖掉了, 没有给妻子一分钱; 而高美的看病钱,大多是从父母那里拿的。
我也很为高美抱不平。出现这样结局的原因:首先,源于高美在买房时碍于亲戚情面,没有与刘明的叔叔签订任何协议。其次,他们在用小房子抵押贷款时,为了规避贷款用途的审查,从银行取出现金,直接交给刘明的叔叔,连收据都没有让叔叔打。 因此,离婚时, 高美连支付给刘明叔叔100万元这一事实都无法证明。在没有有利证据的情况下,我作为律师也帮不上忙。
借名买房不签合同的风险非常高。真的要借名,一定要与被借名人签订协议,说明钱是借名人出的。万一发生纠纷,至少可以要回出资本金。 另外,还要约定一旦房产符合过户条件, 被借名人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借名人。
向父母借钱,配偶签字不能少
一个人结婚后,借了自己父母的钱,该怎么算?通过下面的案例, 你会发现写个欠条以及让配偶签字有多重要。 我们再次用高美与刘明作化名。
在这起案件中,高美的家庭出身特别好;而刘明年轻时则是个穷小子, 经过多年奋斗才成为一位成功商人。 一年前,他们想移民美国,但刘明觉得办理投资移民需要太多钱, 便建议高美向父母借一部分钱,并口头承诺将在以后慢慢还清,高美同意了。
为此,高美的父母卖掉了北京的三套房产,凑足200万美元,帮助女儿一家三口办理了投资移民。高美和刘明利用这笔钱不仅投资了一家美国公司,而且购买了美国的一套房产。没想到,移民手续还没有办完,刘明就出现了婚外情并提出离婚。
离婚过程中, 每次高美向刘明提及之前向父母借的200万美元,刘明总是闭口不谈,不愿承认这是借款。 被高美问急了,刘明就说,大不了美国的公司和房产都给你。 可是,两个人都知道,美国的公司一直在赔钱,美国的房产也没怎么涨价。
高美及其父母都非常生气, 特别后悔当初为什么没有让刘明打欠条。 现在,从原则上讲,美国的房产和公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高美父母出资的200万美元,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借款的情况下,就可能被认定为对高美、刘明夫妇的共同赠与。
这个案件的结局是,我作为高美的代理律师,在整个过程中与刘明多次谈判。一年后,刘明在其他方面给了高美合理的补偿, 而欠高美父母的钱高美只能不向刘明要了,而是要了美国的公司和房产。
虽然结局还过得去,但这个案例依然提醒我们,不管两个人的感情有多好,如果是向父母借钱,而且数额很大,一定要给父母打欠条,并且欠条上一定要有配偶的签名。
有人可能会问, 高美能不能单独给父母补写欠条?大家都知道,女儿与父母之间是随时可以补签欠条的。 如果刘明在法庭上不认可高美自己签字的欠条,主张是欠款的一方就负有举证义务,例如提供录音等证据作为补充。也就是说,高美父母如果无法证明这笔钱是借给女儿女婿的,就会被认定为赠与。因此,向自己的父母借钱时,配偶的签字非常重要,可以省去很多举证上的麻烦。
向父母借钱时,如果不好意思让配偶写欠条,还有一个办法是,自己与父母就借款一事办理公证,之后再让父母转款。如果这些都没有办理,但借款事实已经发生了,该怎么办?
这时,可以事后补充一个录音证据,在录音里引导配偶承认,这是向高美父母借的钱,并且说明借钱用途与借钱时间。只要录音时没有胁迫、没有欺骗等非法取证,配偶自愿承认是欠款,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最后,总结两点:第一,向父母借钱,数额巨大的,一定要写借条且配偶的签字不能少,或者自己在借款前与父母一起做好借款公证; 第二, 如果没签字,也没有公证,可以在事后尝试录音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