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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裸照风波:私房摄影圈露出“暗黑尾巴”

作者:文/邢芳
事件回放

2016年8月, 摄影师刘某某通过同行找到模特欣欣(化名)称,愿意免费为她拍摄私房照。 因为是朋友介绍认识,欣欣也想存些私房照,便同意了对方的请求。之后的拍摄历时两天,欣欣全裸出镜。然而,之后的事态发展远超欣欣的预料: 她的裸照出现在摄影师的公众号里并被公开售卖。

欣欣立刻联系摄影师刘某某要求其删除照片,但遭到对方拒绝并被拉黑。欣欣愤而将事件曝光。之后,有更多的女孩站出来,指控刘某某偷卖了自己的私密照。

有媒体披露,在私房摄影圈,有多名摄影师以各种方式约拍女性,并在拍摄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网上打包兜售女性大尺度照片。 刘某某就是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中, 以众筹方式发布多名拍摄对象的照片, 他人经过微信红包或者转账功能向刘某某随意支付不同的金额后,投票决定拍摄对象。 众筹金额达到1万~2万元时,他就会开始拍摄。 众筹所拍摄的题材均为裸照。 拍完照片后,参与众筹的人可以看到这些裸照。 此外,受害者发现,自己的私房照还出现在付费网站及相关杂志上。

就本案来说,摄影师的行为侵犯了模特等多位受害人的哪些权利? 拍摄私房照片又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将对此事件逐一做法律解读。

法律解读

解读 1涉案摄影师侵犯了被害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据此,上述受害人对拍摄的照片享有肖像权,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在公共平台擅自发布。 摄影师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其隐私裸照在网上售卖,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 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摄影师未经女客户本人同意,公然将其私密照片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及网络付费杂志等渠道售卖, 属于以侮辱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构成对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

解读 2涉案摄影师涉嫌构成侮辱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摄影师发布女性隐私照片并配以带有性暗示的文字,通过其微信发起众筹活动,以销售女性隐私照片牟利的行为,构成治安违法乃至刑事犯罪,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摄影师将受害人大量裸照通过多种渠道售卖,向公众扩散,情节严重,给受害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侮辱罪。 关于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 以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身心健康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解读 3发布照片的网站、电子杂志、公众号应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涉事摄影师外, 一些发布照片的网站、杂志、微信公众号等也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 模特等受害人发现私密照片被他人非法发布到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子杂志上后,有权立即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发布受害人裸照的网站、电子杂志、公众号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如果明知其网络用户即摄影师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摄影师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 4拍摄私密照片时应注意保障合法权益

私房照又称私房写真、私密写真,是一种新颖的艺术摄影方式,吸引了众多“80后”、“90后”的年轻女孩或夫妻拍摄。在拍摄私密照片时,一是要选择正规的影楼,而不是无证、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工作室。二是口头约定难以保障合法权益, 拍摄前一定要与影楼签订详细的书面保密协议以保障权益, 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维权。协议中,应对私房照拍摄场所的安全性以及相关的保密措施、拍摄程序、后期照片的销毁、照片泄露的赔偿责任等条款作出明确约定。三是私房照拍完后,根据相关规定,摄影业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因此收取费用。 消费者有权要求将底片全部拿走或要求摄影师全部删掉。

律师简介

邢芳 法学硕士,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专职律师,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业务领域,并参与多起群体性维权案件的办理。

电话:010-85965005

邮箱:xingfang @jingrung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南岸一号义安门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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