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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之道

中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始终在“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间寻找平衡,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道路似乎更为崎岖,在来自创新与监管的压力面前,“非法集资”始终是高悬在该行业从业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每每出现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和商业模式,监管者和市场首先会用“非法集资”这把尺子对其加以衡量;但凡出现平台倒闭,即便真实原因是投资实体经济导致的经营不善,也可能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而以“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论处。这些情况表明,目前的监管思路还有着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中国的投资者也还没有完全具备“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自担风险”的理念。

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增长折射出市场对“普惠金融”“草根金融”的迫切需求,而“普惠金融”和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特点使其面对的经营风险必然高于传统的金融机构。在我国信用体系整体缺失的大背景下,本属舶来品的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正处于探索“中国化”道路的创新进程中,在此过程中,创新失败、市场竞争导致优胜劣汰在所难免。从这一点出发,建立健全市场规则要比单纯通过“限制”来控制“风险”更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理性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规则,其核心在于对“交易真实”的监管,即重在考察项目和交易是否真实,向消费者传递的信息是否真实,投放的资金是否真正用于实体经济运营等等。对于以虚假项目开展运营的互联网金融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对于以“交易真实”为基础的金融创新,则应进行鼓励。从产品的投资风险出发,还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教育,让他们明白,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是提供“三包”服务的消费品,而是风险与收益共存的投资品。为此,投资者要提高风险识别能力,树立“风险自担”的意识。而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营者来说,也要对投资者进行有效鉴别,建立“合格投资人”标准,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此外,至关重要的一点是,互联网金融的市场规则应该是公平的,要保护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人获得真实信息的权利,保护互联网金融企业正常的经营权益。对于有真实项目,但由于经营不善或市场风险导致破产的企业,应根据企业破产法进行处理。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大势所趋,对于建立科学的监管体系而言,从规范业务入手不如从规范市场入手,关注的重点放在维护消费者利益上不如放在培养合规的投资人上。只有形成了真正规范的市场,投资人普遍具有了“风险自担”的投资意识,互联网金融市场才能长久健康地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才能走得稳,走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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