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由于自我保护能力尚未具足圆成,儿童往往会因为产品的某些设计或制造缺陷成为受害者。提升儿童用品质量,确保儿童用品安全,让孩子们远离产品伤害,健康快乐地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
作为消费品质量主管部门,近年来质检总局不断加大儿童用品监管力度,连续组织开展儿童用品质量提升行动,组织进行儿童用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消费品安全标准“筑篱”行动、儿童用品执法打假“质检利剑”行动等,同时严格进口儿童用品检验监管,杜绝不合格儿童用品进口销售……多措并举、多管齐下,使儿童用品质量得到不断提升。
回顾最近几年的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仅专门针对儿童用品的就有不少——
2013年,质检总局集中开展了为期半年的儿童用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共抽查检验童鞋等儿童用品10473批次,对644批次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了处理。当年5月,在“质检利剑”行动儿童用品打假战役集中行动周中,共检查玩具生产企业1921家、汽车儿童座椅生产企业171家、童装生产企业1652家、童鞋生产企业699家、教辅用具生产企业363家,查处玩具案件283起、童装案件50起、童鞋案件9起、教辅用具案件12起。
2014年,质检总局将儿童用品作为10类重点产品中的重点,特别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2014年儿童用品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部署全系统加强儿童用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此同时,针对儿童用品产品质量违法较多的问题,部署开展“质检利剑”行动儿童用品打假战役,对儿童玩具、汽车儿童座椅、童装、童车等产品开展了打击假冒伪劣的专项行动。2014年启动的消费品安全标准“筑篱”专项行动中,也包括加快制定消费品中化学危害、儿童用品基本安全等跨领域通用安全标准。目前,我国已有40多项儿童用品国家标准,涵盖穿、住、用、行等各个方面,构建了较为完备的儿童用品标准体系。
2015年5月,质检总局下发《儿童用品等10类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方案》,提出要针对儿童用品等10类产品,以综合整治促质量提升,使重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
2016年,全国质检系统围绕消费品质量狠下功夫,以包括儿童纸尿裤、儿童玩具、婴幼儿服装在内的10种消费者普遍关注的消费品为重点,综合调动质检手段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数据显示,在全国范围内这10种产品的总体抽查合格率达到90.3%,同比上升了5.2个百分点。2016年,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召回进口缺陷儿童用品69.6万件。
今年4月,质检总局印发的2017“质检利剑”行动工作方案中,任务之一就是以儿童玩具、婴幼儿服装、儿童仿真饰品等10类消费品为重点,提升消费品质量和维护消费品安全。继2016年发布激光笔、儿童文具、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等消费预警信息,今年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再次于六一期间发布儿童用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产品涉及儿童玩具、童车、儿童家具、儿童服装、儿童文具、儿童鞋类等,从购买、日常使用等方面给出了有针对性的安全消费提示。
儿童服装:安全才能更美丽
中国既是童装的生产大国,也是消费大国。据统计,目前我国拥有童装生产企业上万家,童装年产量超过5 0亿件,其中国内销售约2 0亿件,销售总额在1 0 0 0亿元以上。款式多样的各类童装让孩子们充分享受到了服装的呵护与美丽。
好产品需要好标准。目前,我国的童装标准体系逐步完善,主要包括GB/T 22044—2008《婴幼儿服装用人体测量的部位与方法》、GB/T 1335.3—2009《服装号型 儿童》、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FZ/T81014—2008《婴幼儿服装》标准等。这些标准对童装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作出了严格规定,同时对童装有毒有害物质如甲醛含量、pH值、染色牢度、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等含量都有严格限量,还对童装拉带、绳索和细小部件等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对我国童装设计、生产、销售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从2006年开始,质检总局连续组织了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历次抽查的实物质量合格率分别为:2006年62.2%;2007年79.5%;2008年88.0%;2009年89.5%;2010年87.8%;2011年86.7%;2012年87.0%;2013年90.5%。2016年,全国联动监督抽查结果显示,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合格率为89.0%。
从抽查结果看,童装产品质量稳步提高,并趋于平稳。但少数产品质量仍处于较低水平,不合格问题屡有发生,主要涉及甲醛含量不合格、pH值不合格、色牢度不合格、检出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和纤维成分含量不合格。
2016年6月1日,我国首个专门针对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童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正式实施。鉴于婴幼儿和儿童群体的特殊性,该标准在原有纺织安全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各项安全要求——
在化学安全要求方面,增加了6种增塑剂和铅、镉2种重金属的限量要求;在机械安全方面,对童装头颈、肩部、腰部等不同部位绳带作出详细规定,要求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头颈部不允许存在任何绳带;规定纺织附件应具有一定的抗拉强力,且不应存在锐利尖端和边缘,还增加了燃烧性能要求。
童装安全隐患
童装的安全隐患主要有3类——
机械伤害:如童装上的拉带可能会使儿童窒息,童装上的小装饰物、纽扣等小部件脱落后一旦被吞食,也会使儿童咽后哽塞或窒息;
化学伤害:如甲醛超标会损害呼吸系统,并引发各种炎症,长期穿着含有可分解芳香胺(偶氮)染料的衣物,轻者会出现头疼、恶心、疲倦、失眠、 呕吐、咳嗽等不良症状,重者会诱发癌症。
燃烧伤害:如果服装面料的阻燃性达不到要求,易引发火灾,烧伤儿童。
Tips
童装的分类
依据年龄不同,国家标准将童装分为两类,适用于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婴幼儿穿着的,为婴幼儿纺织产品;适用于3岁以上、14岁及以下儿童穿着的,为儿童纺织产品。
按安全要求的不同,标准也将童装安全技术类别分为A、B、C三类,A类最佳,B类次之,C类是基本要求,要求童装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安全类别,婴幼儿纺织产品还应加注“婴幼儿用品”。
童装选购提示
1.购买童装首先查看产品标识是否齐全,内外标识内容是否一致。
2.尽量不要给幼童(7岁以下)购买脖子或帽子上带有绳带的童装,或把绳带完全取下来后再给孩子穿;尽量不要购买脖子上有松散绳带的童装,或将绳带固定后再给孩子穿。
3.注意查看儿童服装上的各种小配件如拉链、纽扣及各种装饰件是否牢固或有锐利边缘,尽量为幼童选择饰物少特别是金属饰物少的服装。
4.尽量购买浅色、不含荧光增白剂或不含涂料印花的童装,新购买的童装最好洗涤后再给孩子穿。
童车: 出行的曼妙记忆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童车已经由婴童“奢侈品”演变成为儿童成长过程中的必需品,而童车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家长的关注。
我国于2006年6月1日起将童车产品纳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有关企业必须通过3C认证才能生产和销售。而目前国内涉及童车整车安全及性能的主要标准有13项,其中包括GB14746-200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GB14747-2006《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GB147482006《儿童推车安全要求》、GB147492006《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等7项国家强制性标准。标准根据各类童车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出了严格的安全要求和使用性能要求。
GB14748-2006《儿童推车安全要求》规定:车辆应安装有制动装置,站立于手把一侧的使用者(看护人)应可以操作此装置。如手把可以换向,则车辆前后两端都应安装制动装置。若制动装置或其操作机构在儿童可触及区域内,应设计成不能被儿童操作。车轮移动有效性测试要求,车辆最大移动量不应超过90mm;车辆面向上放于斜坡、车辆面向下放于斜坡、车辆垂直置于斜坡要求为:应能在斜台上保持静止至少1min。
GB14746-200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规定:车把部件的把立管不应断裂,且每100mm长度的把立管经受的永久变形≤20mm;脚蹬/曲柄组合件在不低于10万次蹬踏后,脚蹬和曲柄的螺纹应不断裂;通过车架中心线的垂直平面至每个平衡轮的垂直平面的水平距离应≥175mm;垂直放置在水平地面上时,每个平衡轮与地面间的间隙应≤25mm。
此外,相关标准还对小零件、边缘、外露突出物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适用于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童车不能含有小零件,童车不能有锐利边缘、尖端、外露突出物等。
国内童车制造可大致分为3类,一类是知名自主品牌,如“好孩子”、“小天使”、“三乐”、“神马”等;第二类是“模仿”和“代工”制造企业;第三类是从初期“模仿”、“代工”发展到拥有自主品牌,如“维克斯”、“佳佳”、“好来喜”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认证、监督抽查与执法打假等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广大制造商的不懈努力,有效促进了我国童车产品整体质量水平提升。从近年来连续组织开展的童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看,童车产品整体质量稳步提高,2 0 1 3年童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为80.8%,2014年提升到92.8%,2015年达到93%。
童车安全隐患
1.闸把尺寸不合格,可能导致操控困难,遇到紧急情况难以制动。
2.平衡轮尺寸或强度不合格,可能导致儿童在骑行转向时起不到支撑作用,车体侧翻而受伤。
3.制动装置不合格,可能导致车体失控,造成儿童受伤。
4.车体上可能存在容易脱落的小零件,易造成儿童吞咽而引起窒息的风险。
5.童车上存在锐利尖端、毛刺等,有致儿童被划伤的风险。6.电动童车在使用中由于碰到障碍或过载等情况,电机等电路部分出现局部温度过高,导致烫伤儿童甚至起火等伤及儿童安全的危险。
童车选购使用提示
1.查看“C C C”标志。我国于2006年对童车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童车应在产品和包装上加施“CCC”标志,如没有“CCC”标志的应拒绝购买。
2.根据年龄段选童车。按照年龄顺序,婴儿学步车适用年龄为9~15个月;儿童推车适用年龄为1~18个月,且细分为坐式、卧式;儿童三轮车适用年龄为2~4岁;电动童车适用年龄为3~6岁;儿童自行车适用年龄为4~8岁。
3.检查产品标志和阅读使用说明。看说明书中是否包含所有功能的安全使用说明,如锁定、折叠和框架调节装置的使用,以及座位的高低调节等。
4.进行必要的外观检查。看车体上是否有可能导致割伤或划伤皮肤的边缘或边角、是否有儿童手指可插入的孔隙;婴儿学步车是否结实,有足够强度;折叠锁定机构是否牢固可靠等。
5.建议在公园、小区内平整、无障碍物的非交通道路等场地使用,避免在斜坡、泥水地面、台阶、水池旁、路况复杂等场地使用。
儿童玩具:快乐时光好伙伴
玩是儿童的天性,玩具是伴随儿童成长的“良师益友”,孩子们通过玩具感知和认识世界,玩具给予孩子童年无限欢乐,启迪着孩子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满足他们的好奇心和求知欲。玩具作为伴随儿童成长的“小伙伴”,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着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质量不好、不安全的玩具常常隐藏着种种危险,给孩子带来各种意想不到的伤害。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完整的玩具基础安全标准体系。其中最重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了所有玩具产品的机械物理性能、燃烧性能、可迁移化学元素限量、标识和说明等要求,是玩具产品必须遵循的基础标准。
2014年5月,参照国际标准ISO 8124《玩具安全》,国家标准委又发布了GB 6675-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于2016年1月起实施。标准在诸多方面进行改进和提升,对玩具的适用范围、声响要求、燃烧性能、有害物质控制范围等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增加了对DBP、BBP、DEHP、DNOP、DINP、DIDP等6种增塑剂的要求,该限量值与欧盟的现行规定等同。在所有产品包括可放入口中的产品中,前3种增塑剂总含量限量为0.1%。在可放入口中的产品中,后3种增塑剂总含量限量为0.1%。
声响要求:近耳玩具产生的连续声音不应超过65dB(分贝),除近耳玩具外所有的其他玩具产生的连续声音不应超过85dB。近耳玩具产生的脉冲声音不应超过95dB。除爆炸功能玩具外的任何类型玩具产生的脉冲声音不应超过115dB,如超过115dB时应提醒使用者注意其对听力的潜在危险。
磁体和磁性部件要求:带有磁铁和磁性部件的玩具上,使用的磁体的磁通量指数不得超过50千高斯/平方毫米。供8岁以上儿童使用并带有磁性部件的磁/电性能实验装置,磁通量指数超过50千高斯/平方毫米且能完全融入小零件,应标明警告语。燃烧性能要求:整体或部分为模压面具的玩具,燃烧时间不应超过2s,在燃烧区域的上边缘到起火点之间的最大距离不能超过70mm。头戴玩具上的飘拂物,包括头巾、头戴饰品和部分或全部遮盖头部的织物面具等,材料上火焰蔓延速度不能超过10mm/s。
这些不断完善与提高的标准,对玩具质量的保证与提升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也让家长们选购玩具时越来越放心。
从抽查合格率看玩具产品质量:自2002年起,质检总局连续组织开展了玩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抽查产品覆盖毛绒玩具、塑胶玩具、电玩具、娃娃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竹木制玩具等产品。综合抽查结果显示,儿童玩具产品总体合格率逐年上升,由2006年的77.1%上升到2016年的96.0%。但部分玩具产品仍存在质量问题。
儿童玩具安全隐患
机械伤害:在玩具对儿童的诸多伤害类型中,机械伤害是最常见的一种,其伤害现象也非常多,包括跌伤、割伤、勒伤、夹伤、击伤、刺伤、咽下和吞入异物的伤害等。
化学伤害:一些毛绒玩具填充物含有甲醛等有害化学物质,接触后容易使儿童流泪、起红斑,严重者还能诱发皮肤病或其他传染病。
噪声伤害:玩具噪声可使儿童烦恼度增加,导致听觉疲劳,当噪声达到一定程度时,儿童动作的准确性、短期记忆力、思维能力和理解能力都有所下降。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的儿童的感官和神经系统都比较敏感、娇嫩,噪声对其危害更为严重。
燃烧伤害:尽管因玩具燃烧而引起儿童伤害的事故比较少见,但一旦发生,却涉及到儿童及四周环境,后果不堪设想。在儿童因玩具燃烧而引起的火灾死亡事故中,80%以上因烟气窒息而死。
儿童玩具选购提示
1.不要购买“三无”产品,即无厂名、厂址、产品合格证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产品质量基本没有保障。
2.要依据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特点,选购适合儿童年龄的玩具。
3.检查玩具安全性能。由于儿童身体发育还不完全,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涂料、产品原料等散发出的不良气味较容易危及儿童身体健康——
■ 在毛绒玩具的填充料中不能含有金属物或断针等杂质,这些会对儿童构成潜在的危险。
■ 尽量不要购买表面含漆膜的木质玩具,避免儿童啃、咬玩具时吸入有害物质。
■ 不要购买带有可能会被吞下或吸入的小部件的玩具,避免造成窒息等伤害。
■ 选购塑料玩具时,表面不能有毛刺,边缘要光滑,以免儿童在玩耍时割破皮肤。
■ 选购玩具车或童车等带传动机构(齿轮传动、链条传动)的玩具时,应选择传动机构遮蔽在外壳里的类型,防止儿童的手探入夹伤。
儿童家具:助孩子健康成长
不断成长的孩子,需要一个灵活舒适的空间,选用看似简单却设计精心的家具,是保证孩子拥有健康空间的关键,也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助力器。
目前,许多儿童家具还是成人家具的缩小版,未能针对儿童的年龄和心理特征进行设计,给孩子提供安全、舒适、简便和多功能的产品。而好的儿童家具不仅要实用、美观,更要注重安全。
儿童家具的安全性分为两种——首先是物理安全,要考虑家具的强度是否符合标准、家具的棱角是否经过妥善处理,家具设计是否存在对孩子的潜在危险。比如床,要采用边缘无锐角的圆弧造型,避免孩子不小心碰撞造成伤害;带滑梯的高架床,如果滑梯的角度不对,孩子下滑时冲力过大,会对儿童的安全存在极大的隐患。此外,家具不应有儿童容易碰上的突出结构,也不应有容易脱落造成小童误吞的小配件。
其次是化学安全,即家具的材料、胶、漆及工艺过程是否使家具含有有害的化学物质,如常见的各种有害重金属、苯、酚及游离甲醛,如果存在,就会影响儿童健康。
2012年,GB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正式实施。标准从结构安全、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警示标志等方面对儿童家具的安全性能作出了规定——
标准中对边缘及尖端的要求为:产品不应有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危害的、危险性的、可触及的边部或尖端。棱角及边缘部位应经倒圆或倒角处理。产品离地面高度1600mm以下位置的可接触危险外角应经倒圆处理,且倒圆半径不小于10mm,或倒圆弧长不小于15mm。
针对儿童在使用家具时手指可能会卡在孔及间隙中的问题,标准对儿童家具的孔及间隙也有明确的要求:产品刚性材料上,深度超过10mm的孔及间隙,其直径或间隙应小于6mm或大于等于12mm;产品可接触的活动部件间的间隙应小于5mm或大于等于12mm。
同时,标准中对儿童家具人造板材、涂料、纺织、皮草面料等主辅材料中重金属、甲醛释放量和可分解芳香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规定了限量指标,比对成人家具的要求更加严格。
此外,标准还规定,儿童家具产品上或使用说明中,应明确规定产品适用的年龄段及其他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警示标志中应用“危险”、“警告”和“注意”等规范用语,警示字体不小于四号黑体字,警示内容不应小于五号黑体字。
目前,我国现行儿童家具标准1 4项,其中儿童家具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8项,检测方法类推荐性标准2项,行业标准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中,4项从结构角度规定了童床、折叠小床等儿童家具的安全要求,4项从有害物质限量、抗引燃特性等角度规定了塑料家具、木制家具和软体家具的安全性。
家具标准体系的建设,各种质量监管措施的有效实施等,使得儿童家具产品质量不断提升,2013年儿童家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为45.9%,2014年产品抽样合格率为67.9%,2015年上升为76.8%,2016年则达到了91.7%,提升成果喜人。
儿童家具安全隐患
化学伤害:有害物质(甲醛, 可迁移元素涕、砷、钡、福、铬、错、 汞、硒,塑料邻苯二甲酸酯)限量超标。
机械伤害:儿童书柜高于600mm但未配备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连接件,当儿童攀爬时可能导致柜体倾倒,从而发生儿童死亡或受伤的危险;儿童餐椅由于安装了脚轮,无后轮锁止装置,可能存在滑动后摔伤的安全隐患;儿童木床由于床头板孔的深度过大,可能存在婴幼儿手指伸入床头板孔内造成夹伤的危险;儿童书桌的桌面翻板关闭力过小,在关闭过程中存在夹伤儿童手指的风险。
儿童家具选购、使用提示
1.选择儿童家具时要求商家出具产品检测报告和环保证书,查看甲醛、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含量是否达标。不宜选择过于艳丽的儿童家具,家具颜色越鲜艳,油漆含铅量越高。
2.不要选购存在危险棱角、边缘的儿童家具,尤其是书桌、柜子边缘等家具都不要有尖角存在,以避免儿童磕碰受伤。
3.不宜选择危险系数大的材料,如柜子不宜采用玻璃、镜面等易碎材料作为面板材料。铆钉等固定家具的金属物件也不能外露。
4.尽量选择要有防夹手设计的产品,避免儿童因为取物品时被夹手,或不小心大力推动抽屉夹伤手指。
5.靠墙放置的儿童家具高度应高于60cm,最好将家具固定在墙面上,以免家具倾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