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一位名叫大卫·布拉斯(DavidBlass)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律师威胁要颠覆这趟满载金苹果的列车。他在一次演讲中呼吁,应当要求这类收取交易费的PE基金管理公司注册为券商,而不是投资顾问。简而言之,他对PE基金管理公司使出了“请君入瓮”这一招——如果它们像投资银行一样收取交易费,那就意味着其开展的业务和投资银行一样,于是从监管角度出发,两者应被归为同一类企业。
布拉斯的主张是对整个PE行业发起的挑战,因为注册为券商所需的成本很高,而且还要面对比经营私募基金严格得多的监管。
此前,SEC曾收到一份来自PE行业内部人士的举报,而布拉斯发表此番表态的时间晚于前者,也就是说,实际上布拉斯所做的只是把一场私下的举报公诸于世了。
有记者与举报人的律师乔丹·托马斯(JordanThomas)取得了联系,他曾是SEC官员,现在是LabatonSucharow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托马斯表示,他本人对于PE基金管理公司收取交易费用是否恰当不做评论。但显然他认为,PE基金管理公司不注册为券商而收取交易费用,已经违反了证券法。鉴于目前PE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资金数额之庞大(其中还不包括那些因收购行为而产生的款项),他认为对其施以更严格的监管是必要的。
对于该举报,PE基金管理者针锋相对地提出了反驳意见:PE基金的投资行为具有独立性,在一笔交易中,它并不是以中介的角色出现的。如果某家公司并未经过投资银行,而是自行向另一家公司出售其资产,法律并不要求该公司注册为券商。至于托马斯提到的目前对PE基金管理公司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后者表示,PE行业目前已处于《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Act)中的“投资顾问规则”监管之下——虽然PE界也曾极力反对受此监管,但最终被法院判决反对无效——而且,任何新增的监管规定必须由国会制定,SEC自己无权制定此类规定。
这场争论中特别有趣之处在于,其实PE基金管理公司正通过各种方式越来越多地与LP分享来自交易费用的收入,比如投资于公共养老金、向大学及其他非盈利性基金会捐款等。事实上,2012年年初以来到期的PE基金中,已经有超过60%的管理公司把所有来自交易费用的收入全部返给了LP。如果因为存在交易费而要求PE基金管理公司注册为券商,很多管理公司可能会选择聘请专门的投资银行来做此类业务。而结果是,这笔收入将不再进入LP手中,而是被转到华尔街。
托马斯表示,LP目前很难获得完整的PE基金财务信息,如命PE基金管理公司注册为券商,其面对的这个问题可望解决,但争这口气付出的代价是将失去由交易费用带来的收入。换言之,LP们是愿意选择得到交易费用中的大部分还是宁可全部放弃呢?
但是,在乔丹·托马斯和他代表的那位举报者看来,这一举报事关当前法律的严肃性。“PE基金管理公司具备券商的全部特点,但它们并没有被要求登记为券商,”托马斯说,“问题就是这么简单。”撰稿:DanPrimack来源:Fort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