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澳大利亚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经验
(一)完善的农村金融立法体系
澳大利亚农村金融立法体制上主要来源于州或领地立法和联邦政府立法。根据农业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特点,来自州或领地政府的立法主要有:塔斯马尼亚州设立的《1995年农村调整法案》,维多利亚州设立的《1988年农村金融法》,南澳大利亚州设立的《1963年农村贷款担保法》,昆士兰州的《1996年信贷(农村金融)法》,新南威尔士州的《1989年农村援助法》等。来自联邦政府的立法主要有:《1998年所得税(农场管理存款)条例》,该条例旨在通过特殊银行的存贷业务来调整盈亏年份之间的税前利润,进而避免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季节性波动而产生的不利影响;《1992年农户援助法案》,该法案对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生产经营设定了援助与退出的机制,有力地促进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1992年农村调整法》旨在促进农场事物改进计划,在宽松的金融环境下保持盈利,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澳大利亚农村金融立法无论是来自于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在立法内容上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规范政府与金融业通过援助、救济等手段在金融领域内来帮助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规范政府以金融鼓励、金融优惠等来促进农业可持续性、环保性发展,提升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丰富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澳大利亚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来自于政府、银行和保险公司所形成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政府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处于政策引导的辅助地位,而银行和保险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也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力。
1.政府方面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农村金融服务主要由农林水产部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方案,以保持、提升澳大利亚的渔业、林业、稻谷、小麦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国际竞争能力。具体的服务项目主要为:农村金融咨询、农业金融论坛、“异常情况”救助。州或领地政府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可以自行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农村金融服务政策,同时,通过立法授权农村金融公司、部门、机构等代表州或领地政府实施各项灵活的农村金融服务项目,具体包括:生态资源保护项目、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农业发展和启动贷款等。
2.银行方面
在澳大利亚的银行业中占主导地位的4大银行分别为:西太平洋银行、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澳大利亚联邦银行、澳大利亚新西兰银行。这4大银行均设有独立的农业企业金融业务部门,其信贷份额占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信贷金额的70%左右。此外,还存在外资银行和区域性的银行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贷款服务是澳大利亚银行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的主要业务,同时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一些有针对性的特殊服务,如澳新银行的谷农种植贷款、西太平洋银行的谷物生产贷款等;农场管理存款计划是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因市场和气候变化而造成的收入上的不平衡的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除此之外,澳大利亚的银行业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理财服务、继承规划服务等。
3.保险方面
澳大利亚保险公司主要有9家,提供林业、农业、水产业和畜牧业等专业合作社的保险服务。从保险的产品来看,澳大利亚的保险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丰富的产品,比如昆士兰联保公司提供的小农场保险、农场业务一揽子保险、农场人身一揽子保险等农业保险业务,内容包括农业生产资料、人身意外和疾病、家庭财产等各个方面。从保险的险种来看,澳大利亚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提供包括风暴、地震、暴雨、闪电、火灾、冰雹等方面的保险业务,但一般会将山体滑坡、海洋运动、地陷、风暴潮等排除在外。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的路径选择
(一)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
一是要整合资源做大做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澳大利亚的经验启示我们要把弱小的合作社联合起来,组成较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强大起来,才能提高其抗风险的能力,才能赢得金融机构的信任。二是要完善治理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机构,包括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制度,对合作社的注册登记要进行年检,在金融领域树立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法人形象。三是要规范财会制度。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坚决杜绝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松散、账目不透明、财务制度不健全问题的出现,努力提高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信任度。
(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一是要把规范合作金融引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按照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互惠互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为成员提供存贷服务、坚持二次返利利益分享机制和“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制度,确保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把合作金融内置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二是发挥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在大型基础设施投入和技术推广方面要扩大范围,增加乡镇营业网点,与当地的农村信用社或农业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发挥好商业性的农业银行自身支农的社会责任,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相适应的产品和服务;发挥好农村信用社在支农服务上的主体地位,更好地为农民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三是逐步完善农业保险机制、信用评价机制,提高农村金融产品创新能力、抵押物和担保物的灵活性。
(三)健全农村金融相关立法体系
澳大利亚的经验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取得很大的成绩,完善的立法体系是其根本保障。
一是增加新的立法。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法》并没有对农村商业银行进行界定,其他正式法律中也没有提到,因此可以制定相应的《农村商业银行法》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法》,各个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地方农村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体系中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条例,避免政策的随意性,满足“三农”发展对金融需求的目标。一般应以遵循服务“三农”市场定位和明确扶持政策为基本原则。二是在原有的立法中修订或增加相应的条款。加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确定股份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法律地位;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措施、验资年鉴、税收优惠、抵押物、担保物、农业保险、贷款贴息等条款可以写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进一步丰富农村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体系,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