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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筑“高墙”

作者:评论员:田享华(资深评论员)
2017年3月8日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近年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类违法犯罪日益突出,互联网上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泛滥,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草案中的这一规定,无疑将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再筑“高墙”。

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刻不容缓

“买房时在开发商那里留下了电话号码。此后,买房人就会不断接到房产中介的推销电话,不堪其扰。”谈起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全国人大代表、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滕秀兰显得很无奈。

“像这样‘新鲜’的信息价值不菲,每条可以卖到20~30元。”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陈鸿告诉记者,刚买车的车主、刚订机票的旅客、刚下单的网购者等个人信息最受诈骗分子“青睐”。

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保护尤其重要。2016年10月31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二审稿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明确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这体现了现代社会生活的需要。”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说。

防止个人信息“跑冒滴漏”

广受社会关注的山东临沂高考录取新生徐玉玉被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杜某利用技术手段攻击了“山东省2016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并在网站植入木马病毒,获取网站后台登录权限,盗取了包括徐玉玉在内的大量考生报名信息。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 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静认为,犯罪分子能屡屡得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实施了“精准诈骗”,其在获得详细的个人信息后,有针对性地对特定人群定制诈骗方案。

“个人信息在各类机构和平台的使用当中,给我们提供了个性化的、便利的商业服务,这是从公开信息中享受到的好处。”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说。但一定要将正当使用和非法使用区别开来,并且严格界定使用的途径,遵循合理使用与安全使用的原则。

守护个人信息安全要从源头抓起

互联网时代,技术手段不断提高,通过技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屡见不鲜,给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

“民法总则发挥着奠基石的作用。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个人信息安全本身与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息息相关。”全国人大代表杨亚达说。他表示,一方面,需要界定信息安全的标准;另一方面,要明确信息安全责任人,谁该对信息泄露负责。同时,加强源头治理,多管齐下,对于信息安全保障可以专门立法。从源头治理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它既依赖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依赖于多部门的联动与配合。

彭静建议,“从立法完善层面上来说,必须建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相互递进、系统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基于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严峻形势,有必要优化执法职能,破除条块分割。可考虑整合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相关执法职能,设立跨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统筹个人信息保护的预防、监管、违法责任追究等职责,更加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文中涉案人名均为化名,摘编自人民网、新华社、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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