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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国两会代表热议“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光大集团执行董事、副总经理高云龙: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应更强调市场化监管——通过立法制定公平市场规则,并鼓励引导有效的行业自律。

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升级和金融管制放松的背景下,不能用传统的金融监管思维考虑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而应采取更加开放的市场监管。对相对成熟的网上金融产品,要研究制定《金融产品销售法》等,使得线上线下产品销售遵守公平统一原则。对尚在探索中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应保护发展,鼓励创新,制订《互联网金融创新法》,明确创新应遵守的法律底线和风险底线,严防利用网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名义进行诈骗。

此外,还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合规监管。对一些“高收益”理财产品潜在的兑付等流动性风险,在立法成型之前,相关监管机构有必要提出“风险储备”指导或予以风险提示,维护市场发育,保护投资人。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作为提供小微金融服务的主力机构,中小股份制银行往往受制于资本金和存贷比约束,在贷款额度上不能持续、稳定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优化资本占用、存贷比等监管政策。一是降低小微企业贷款的资本占用,可将小微贷款(单户授信额度500万以下)的风险资产权重调到50%,与个人贷款业务的风险权重一样;二是取消小微企业贷款的贷存比管理。

针对互联网小微金融监管,可以整合开放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小微企业的工商、税务、公安等信息,为金融机构甄别小微企业经营风险提供规范化数据标准;同时强化金融牌照及互联网企业执业范围管理,对无小微企业贷款牌照的“泛金融企业”进行逐步清理和规范,建立货币流动性管理的防火墙,提升监管效果。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赖小民:对于中国华融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一方面,其逆经济周期的“不良资产收购+经营管理”的传统主业经营机会显著增加,其救助型金融的核心功能和“对冲缓释经济波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稳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作用将充分彰显;另一方面,协同旗下多功能金融平台,打好业务“组合拳”,可以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更好、更完善的综合金融服务。

中国华融将积极参与到国家化解产能过剩、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型升级进程中来,强化“资产处置、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综合金融服务”五大功能,努力打造“治理科学、管控有序、主业突出、综合经营、业绩优良”的一流资产管理公司。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校长王广谦:首先,应该创造条件让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现在有社会需求,就应提供机会。当然,民间资本的进入不会改变金融机构的性质。其应该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特别是对管理层资格的要求不能降低。同时,其还应该符合行业规范,业务规则也不能降低。其次,发展定位可以不限制,至少是政策上不去引导其做大做强。这也是希望其定位是面对小微企业和社会公众。第三,监管要加强。

另外,尽管无限责任公司是公司发展过程的最初形态,由于存在缺点而逐步过渡到有限责任公司,但当初其存在的条件和环境在中国目前仍然存在。因此,可以考虑尝试让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试点无限责任公司,这样可以避免一些风险。二是建立退出机制,没有退出机制就没有风险的真正防范。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司巡视员王顺:当前金融加速深化存在的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与创新引导不足有关。一是鼓励创新的同时缺乏宏观统筹与过程控制。以资产证券化为例,如不能统筹考虑,可能会发生政策反复。 二是即使有统筹,金融加速深化后,很多问题已经不能单独能控制。这是因为风险承担主体会转移,甚至隐藏,回报来源更不确定。金融复杂化风险也很难预见。刚开始运作时不容易进行有效评估,事后看却蕴含巨大关联风险。三是通过监管引导创新的理念不足。监管政策是金融发展政策的一部分,放松监管即发展市场。若金融深化进程缺乏对创新的引导,容易带来问题。全球金融危机殷鉴不远,美国为此出台“沃尔克规则”,以监管引导市场发展,隔离不同投融资机制的风险。我们在这方面应当未雨绸缪。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行长周晓强: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减少了金融排斥现象,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增加了金融服务的交易渠道和可得性,丰富了金融服务的交易方式,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特别是其具有普惠金融的特点和促进包容性增长的功能,在小微金融领域具有突出的优势,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覆盖面的空白,是我国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金融界需要用更加积极和包容的态度看待互联网金融,要看到它借助信息技术的手段和方式,拓展了传统金融服务领域,延伸了金融服务长度,深化了金融服务内涵。在积极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

  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谢卫:2013年以来,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却成为了大众的新宠。从基金公司的角度来看,就投资标的而言,首先,在当前无风险、收益率高企的情况下,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绝大部分投资于银行协议存款。其次,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变化是T+0,这满足了市场的流动性需要,但随之而来的风险也会加大。

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多家基金公司将联手大数据公司作为创新的方向。不过,需要强调的是,货币基金是流动性管理工具,不是追求收益的工具。为了满足客户需求而既追求高收益又追求流动性,这样的产品创新思路难以为继。因此,从信托到金融产品再到互联网产品,产品提供者最终都有可能会为随之而来的风险买单。基于此,监管层面应该防患于未然。

全国政协委员、晋商银行董事长上官永清:目前,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还存在缺位或空白,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资格主体的范围还比较模糊,部分新型业务边界不清,缺乏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和相应的规范引导。

因此,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发展,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必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一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和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协调,防止监管套利;二要尽快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引导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三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法律约束;四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和社会监督,切实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五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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