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央行行长周小川: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是新事物,而金融政策需要跟上时代和科技进步的脚步。现有政策有的地方不全面,有的地方有漏洞,有的地方竞争不一定公平,而这些都会改善。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P2P网贷有比较大的区别,因为互联网金融中一个重头是互联网支付服务。另外,还有一个内容是众筹,此外还有互联网销售其他金融产品,包括保险产品等等,所以内容比较多。
P2P网贷和其他几项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情况不一样,其他业务发展很快,但是总体比较健康,而P2P网贷出问题比较多,跑路的问题、违约的问题以及有一些做法不太符合规定。从总体上来讲,互联网金融要逐步制定一些适合互联网业务的规则,而这些监管规则,因为覆盖的面非常大,不可一概而论。
全国政协委员、保监会原副主席李克穆: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更好生存发展的基础性环节,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秉承审慎监管原则,既能够将互联网金融纳入规范体系,又不影响行业发展。其中,首先要做到将互联网金融正式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在审慎监管的框架下运行,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但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给监管工作带来的难度更大,如何用适当的措施,既能够让其适度发展又要保障消费者利益,有很多技术性问题,监管上要有很多新举措,才能达到审慎、适时以及合理的目标;在监管立法方面,多位专家委员提出广泛意见,有专家到其他国家调研吸取经验,希望监管条例尽早推出。李克穆强调,加强社会的监督机制可以成为一道门槛,国家的监管和大众的监督非常必要,这样金融秩序才能向好的方向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上海市委副主委徐钧健:互联网金融包括P2P的形态已经非常之多,远不只点对点借贷这么简单,。国家应建立P2P资金统计监测体系,建立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用途、借款笔数、逾期情况等日常风险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在广东、深圳等地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风控、技术、营销等专业委员会,会同金融、财政、监管、公安等监管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政策具体适用范围认定标准、操作指引及申报指引,发布自律公约。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贺强: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制是以行政监管为主、市场监管为辅。随着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这一机制已经逐渐难以满足金融行业发展的需求。改革的下一步方向应该是加强市场监管,释放市场活力。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摒弃一刀切,实行分级监管。针对规模体量较大的创新产品和服务,不能单方面从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来定义监管的松紧。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也应当作为监管幅度调整的重要参考,进而避免过于从风险控制角度追求“抓大放小”,忽视了从行业发展角度“扶优限劣”。
全国政协委员、永隆银行董事长、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P2P行业乱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监管的暂时缺失。因此,有必要加快出台P2P行业的监管政策,落实有节奏、松紧适度的监管,并且鼓励、引导行业自律组织和第三方评级、咨询机构的发展。具体监管内容应该包含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和退出规则、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监管内容以及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对不同运营模式的平台进行分类监管,对于通过风险备用金等方式承担了贷款信用风险的平台,应参考监管部门对银行资产资本充足率方面的监管,设置风险备用金的提取比例。
全国人大代表、均瑶集团董事长王均金:目前,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应尽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组织形式、准入资格、经营模式、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等进行规范。
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则和国家标准的制定,互联网涉及的技术环节较多,对于互联网金融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应尽快提上日程。除了要立法新政,还要修改或者废除一些有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陈旧法律条款,政府部门应做好适当的监管,做到有法可寻、有法可依,使互联网金融会茁壮成长。
全国政协委员、金科股份董事局主席黄红云:对P2P、股权众筹等新兴金融业态,应坚持完善监管制度与支持鼓励民营资本介入并举的原则。一是加快出台银行等行业的民营资本准入实施细则和支持政策;二是引导民营资本进入中小微企业等金融供给不足的普惠金融领域,优化金融市场结构;三是对P2P、股权众筹等新兴金融业态,应坚持完善监管制度与支持鼓励民营资本介入并举的原则。
全国人大代表、万丰奥特董事局主席陈爱莲:P2P网贷平台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它借助互联网技术,将资金需求方和资金供给方串联起来。建议国家尽快出台P2P网贷平台监管法规。法规可从以下方面入手:准入门槛、合规性要求、投资人资金的安全保障、衍生品和本金业务规模杠杆限制、流动性要求和应急机制、投资者权益保护和保险制度设计、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违法追究适用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