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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餐饮业价格新规施行 菜单上必须标明容器规格

作者:文 思雨
从2017年1月1日起,济南市物价局下发的《济南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施行。

为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引导和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和餐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济南市物价局多次组织调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出台本《规范》。《规范》对餐饮业的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并明确了多种不正当价格行为。主要特点有:

《规范》明确,餐饮经营者除采用标价签、价目表(册、牌)为主要标价方式外,还可根据行业特点和自身经营条件,采用互联网查询、语音播报以及消费者认可的其他形式进行明码标价,以适应越来越常见的以互联网方式或者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餐饮业商家。

标价内容并非简单的一个价格,而是要求商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和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一应俱全,并且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对菜肴的品名、容器规格、计价单位等内容也应标明。

《规范》要求,鲜活商品禁标“时令价”,以往市民在外出就餐时,不时会看到一些菜单上的海鲜、蔬菜等标着“时令价”,没有具体价格,这就给个别不良店主留下了随口要价的可乘之机。今后此类品种必须明码标价并及时调整。《规范》要求,销售海鲜、果蔬等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鲜活商品,应及时调整确定价格,并明确标示品名、计价单位、当日价格等内容。

《规范》规定,可以分解为多件(项)的餐饮消费项目,餐饮经营者应当同时标示每件(项)的名称和价格,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采用组合打包方式销售的商务套餐、家庭套餐等,应当标明套餐的总价及所包含的商品名称、数量。“价格离谱”需醒目告知,对某些可能出现的“隐蔽性高价”商品和服务,《规范》在标价上做了规定,以更好地避免“天价账单”的出现。商品和服务的计量计价方式与行业惯例不一致或者标价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餐饮经营者应采取扩大字体、突出色彩对比等醒目方式对相关内容进行特别标示,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告知消费者。

《规范》的实施,将有利于维护全市餐饮行业市场价格秩序,防止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发生,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下一步,物价部门将抓好宣传落实,切实发挥《规范》的示范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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