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明确,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行为是指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被限制从事食品药品行业的行为。制度规定,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对象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本人。制度明确了列入联合惩戒信息管理系统的具体情形,同时规定,依据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分别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管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