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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发布实施的与商用车行业有关的主要政策法规回顾与简析(上)

本刊记者 肖献法 文/图

A Brief Review of Major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Concerning Commercial Vehicle Industry

There have been a few of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concerning commercial vehicle industry issued in the year of 2016, mostly focusing on topics of safety, environment protection, energy-saving and industrial structure modification, etc. This article provided a brief review of the background and significance of these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2016年是一个汽车政策年,因为这一年国家及多个部委、机构出台了一系列与汽车行业相关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法规不仅对当年我国汽车行业快速与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也将在2017年乃至以后数年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2016年出台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有关政策法规,大多数是针对商用车行业,包括整车及零部件的生产及应用,这不仅显示了我国商用车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自主决断地位”,也显示了我国商用车行业存在的不成熟因素和不确定因素之多。

2016 年出台的汽车相关政策法规,基本以推动行业安全、环保、节能、结构调整等作为主题和目标。本文根据发布时间精选部分政策法规,对其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作了简要回顾和分析。

主题1

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限值”加严

名称:GB 20997-2015《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替代GB 20997-2007),强制性。

发布者、发布日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5年12月31日发布,2018年1月1日实施。

发布背景:节能减排早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如排放标准不断升级一样,机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也在不断加严。

要点:适用于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最大设计车速≥50 km/h的N1类(轻型货车)和最大设计总质量≤3.5 t的M2类(轻型客车)车辆。不适用于厢式专用作业汽车、罐式专用作业汽车、专用自卸汽车、仓栅式专用作业汽车、起重举升汽车和特种结构汽车等专用作业车辆。

与GB 20997-2007相比主要变化:(1)加严了车型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N1类汽油车型最低为5.5 L/100 km、柴油车型最低为5.0 L/100 km);(2)以整备质量代替最大设计总质量与排量作为燃料消耗量评价参数。

新标准分别对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不同类型的轻型商用车按整车整备质量设定了64个燃料消耗量限值。其中,N1类汽油车型≤5.5 L/100 km、柴油车型≤5.0 L/100 km;Ga( 最大设计总质量,下同)≤3.5 t的M2类汽油车型≤5.0 L/100 km、柴油车型≤4.7 L/100 km,比2007版分别加严了23%、27%、18%、18%。以整备质量在1 090~1 205 kg之间、燃料为汽油的N1类车为例,新标准规定其燃油消耗量≤6.7 L/100 km。

简析:燃料消耗限值升级步伐远远慢于排放标准升级,而且升级难度远远大于排放标准升级。降低燃油消耗量关乎节能减排,也关乎用户的切身利益。

我国商用车燃料消耗限值标准体系已基本建立。最早的是2个行业标准(JT 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2008《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均为交通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自2008年9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实际上延至2009年实施);后来有工信部主导的、执行中与交通行业标准“协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轻型商用车方面,有新版GB 20997-2015;重型商用车方面,先有QC/T9242011《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第一阶段)》(自2012年7月1日实施,按强制性对待),后有GB 30510-2014《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2014年2月19日发布,2014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Ga>3.5 t的燃用汽、柴油的商用车辆,包括货车、半挂牵引车、客车、自卸汽车和城市客车,不适用于专用作业汽车(包括厢式专用作业汽车、罐式专用作业汽车、专用自卸作业汽车、仓栅式专用作业汽车、起重举升专用作业汽车及特种结构专用作业汽车等6类))。

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

主题2

新机动车销售(上牌)分步实施国Ⅴ

名称:《关于实施第5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公告)

发布者及发布时间:环保部、工信部,2016年1月14日,2016年4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

要点:全面实施GB 18352.5201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5阶段)》和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中第5阶段排放标准( 国Ⅴ),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Ⅴ标准。

(1)2016年4月1日起,东部11省份(京、津、冀、辽、沪、苏、浙、闵、鲁、粤、琼):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Ⅴ标准。

(2)2017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Ⅴ标准。

(3)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

(4)2018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

发布背景、目的: 《公告》称,是为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控机动车污染,全面实施GB18352.52013和GB17691-2005中国Ⅴ标准的要求。

简析:2000年以来,我国机动车排放标准逐步升级,带来的结果是: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逐步下降,汽车生产成本和用户购买价格不断上升。(注:环保部对机动车轻、重型的划分,是以机动车总质量3.5 t为界)

关于我国排放标准实施进程,汽油车、燃气汽车基本是按照标准规定的时间表实施,几乎没有延期过;而柴油车,从全国销售(上牌)来看(不含率先实施的北京等城市),除国Ⅰ于2001年按期实施外,国Ⅱ、国Ⅲ、国Ⅳ都延期过,且几乎都是受油品的影响(国Ⅱ延期1次至2005年1月1日实施,国Ⅲ延期1次至2008年6月30日实施,国Ⅳ延期3次至2015年1月1日实施)。其中,从国Ⅳ到国Ⅴ的实施间隔最短(2年)。

与之配套,2015年5月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7部门发布的《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

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比原定2018年1月1日提前1年),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附:关于国Ⅵ。(1)轻型汽车:依据2016年12月23日环保部、质检总局发布的GB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6阶段)》(适用于汽油汽车、柴油汽车、燃气汽车),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国Ⅵ标准;(2)重型汽车:按照2016年10月11日公布的GB 18352.X-201X《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6阶段)》(征求意见稿;主要适用于重型汽车(Ga>3.5 t),与GB 18352.6-2016 有交叉),拟自2020年1月1日起,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的新车符合国Ⅵ标准。

据2015年11月26日北京市环保局发布的北京第6阶段机动车排放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京六”)——含轻型汽车、重型汽车(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和重型发动机(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3个“京六”排放标准,拟2017年12月1日实施;但因其借鉴的是美国加州标准体系,而不是之前一直采用的欧洲标准体系,而被环保部叫停。不过,为了执行当时尚未出台的“国Ⅵ”标准而准备,2016年10月20日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北京市第6阶段《车用汽油》(DB11/238-2016)和《车用柴油》(DB11/239-2016)标准,要求“京六”燃油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实施。

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实施国Ⅴ排放标准逐步覆盖全国;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国Ⅵ标准的大门也将部分开启主题3

发展装配式建筑对部分工程专用汽车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者及发布时间:国务院,2016年2月6日。

要点: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缩短建造工期,提升工程质量。完善部品部件标准,实现建筑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鼓励建筑企业装配式施工,现场装配。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

作为配套措施,2016年8月10日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调查的通知》,对2012年来各地发展装配式建筑情况进行摸底。

作为后续保证,2016年9月14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议题之一即为“决定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会议认为:按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钢结构、混凝土等装配式建筑,具有发展节能环保新产业、提高建筑安全水平、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等一举多得之效。并决定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城市群和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其他城市为重点,加快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

出台背景:何谓装配式建筑?简言之,就是用预制的构件在建筑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楼房、厂房、桥梁等)。随着现代工业技术的发展,建造房屋也可以像制造机器那样,成批成套地制造。据资料记载,装配式建筑在20世纪初即开始引起人们的兴趣,到60年代终于实现。英、法、苏等国首先作了尝试。由于装配式建筑的建造速度快,且生产成本较低,迅速在世界各地推广开来。不过,在我国还处于局部实践和初级发展阶段。

简析:从《意见》到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议题,虽都未直接提及“专用汽车”“工程机械”等字眼,但由于将对我国建筑作业模式产生变革,同时给建筑材料(及建筑构件)的运输模式带来新的调整,继而会影响到专用汽车和工程机械行业。

可以预见,“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将带来有关工程车辆和运输车辆结构的调整,最终导致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泵车、车载混凝土泵等工程车辆逐步减少自己的用武之地;同时催生大型预制件专用运输半挂车;而散装水泥运输车、线材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等仍将发挥原有作用;大型汽车起重机、大型随车起重运输车、大型塔吊等将会发挥更多的作用。有关生产企业一定要未雨绸缪。

从2016年开始,“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这一规划的实施,将对混凝土泵车、混凝土搅拌车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并催生新的车型——预制件专用运输半挂车主题 4

“两客一危”车辆被列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重点

名称: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

发布者及发布时间:交通运输部,2016年1月22日公布,2016年3月1日实施。

要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符合下列主要技术要求。

(1)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符合GB 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2)车辆的技术性能(技术状况)应符合GB 18565《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

(3)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JT 711-2008《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4)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JT/T 198-201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规定的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 km以上的客车(“两客一危”),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

(5)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 km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JT/ T 325-2013/XG1-2015《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6)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JT 617-200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

出台背景: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对2016年第1号《规定》的解读称:1990年,交通部颁布的《规定》(交通部1990年第13号令),施行25年以来,对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促进道路运输安全及节能减排,保障道路运输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道路运输业转型发展,13号令与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大简政放权、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急需适时修订。

简析:按照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的解读,2016年第1号《规定》立足于运输安全、车辆效能、节能减排,优化了车辆技术管理监管措施。首先,系统地强化了车辆基本技术条件。其次,改变了原有的车辆分类原则,将“两客一危”车辆列为管理重点,一方面加严了车辆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和频次,另一方面重新界定了危货车辆承修条件。此外,为了促进甩挂运输发展,规定用于甩挂的半挂车不再要求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2016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立即部署开展道路运输安全大检查,严格“两客一危”车辆运行安全管理,强化对“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监管。

2016年12月9日,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谈到“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时再次明确:加强重点领域工程治理。完善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两客一危”车辆)生产制造标准,提高安全性能,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对已运行的要加快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

主题5

皮卡被允许进入部分城市(“进城解禁”)

名称: 《关于开展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试点促进皮卡车消费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6]68号)。

发布者及发布时间: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2016年2月26日发布,要求组织试点城市于2016年3月底前完成试点方案并报备。

要点:在河北、辽宁、河南、云南等省开展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试点工作。试点省的工信主管部门、发改委、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与对货车采取进城限制措施的城市相关部门沟通,深入调研,统筹规划,以中小城市为重点,确定试点城市及试点区域范围,积极稳妥推进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试点工作。

统计来看,2016上半年,云南、河南、河北、辽宁4省均出台了实施办法(方案),解禁了本省除省会城市以外的大多数城市。

出台背景:《通知》称,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利当前和惠长远相结合,破除不利于扩大消费的各种障碍,发展新型消费模式,推动消费结构升级,带动城乡皮卡车消费。

简析:正如《通知》所说的那样,作为一种客货两用汽车(我国现行汽车标准体系按多用途货车管理,Ga≤3.5 t),皮卡在方便城乡居民承载工具、物品出行及城市物流配送等方面有一定的使用优势,具有较大的市场发展潜力。而目前,许多大中城市实施限制货车进城管理措施,影响了皮卡的使用便利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消费市场的发展。

所以,选择部分省份开展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试点,不仅有利于扩大皮卡市场消费,促进汽车产业和相关服务业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城市相关部门创新运输管理和现代物流模式,优化城市交通资源配置,同时,对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也具有积极意义。

2016年皮卡在部分试点省市进城“解禁”,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不仅有利于产品市场,更有利于用户的选择

主题6

研发制氢技术和燃料电池技术,助推燃料电池汽车

名称: 《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年)》。

发布者及发布时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2016年4月7日。

要点:《计划》列出的第9项“重点任务”涉及新能源汽车,原文为:氢能与燃料电池技术创新。研究基于可再生能源及先进核能的制氢技术、新一代煤催化气化制氢和甲烷重整/部分氧化制氢技术、分布式制氢技术、氢气纯化技术,开发氢气储运的关键材料及技术设备,实现大规模、低成本氢气的制取、存储、运输、应用一体化,以及加氢站现场储氢、制氢模式的标准化和推广应用。研究氢气/空气聚合物电解质膜燃料电池(PEMFC)技术、甲醇/空气聚合物电解质膜燃料电池(MFC)技术,解决新能源动力电源的重大需求,并实现 PEMFC电动汽车及 MFC增程式电动汽车的示范运行和推广应用。研究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技术,实现示范应用并推广。

创新目标:2020年,基本掌握高效氢气制备、纯化、储运和加氢站等关键技术,实现氢能及燃料电池技术在动力电源、增程电源、移动电源、分布式电站、加氢站等领域的示范运行或规模化推广应用;2030年,实现大规模氢的制取、存储、运输、应用一体化;完全掌握燃料电池核心关键技术,建立完备的燃料电池产业链,实现燃料电池和氢能的大规模推广应用;2050年,实现氢能和燃料电池的普及应用。

发布背景: 《计划》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围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革命性能源技术创新和对建设现代能源体系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技术领域,明确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能源技术创新的工作重点、主攻方向以及重点创新行动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简析:从循环理论来看,燃料电池汽车被视为对大气和环境污染最少的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其清洁程度远远胜于目前广泛推广的纯电动汽车(中国目前电能75%来自煤电厂),然而限于制氢成本高昂,而一直被看作是“画饼充饥”,所以进一步多途径地研发制氢技术,有利于降低制氢成本和燃料电池使用成本,从而为发展和大规模推广应用燃料电池汽车打下坚实基础。

主题7

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供给侧改革”

名 称: 《 城 市 公 共 交 通“十三五”发展纲要》。

发布者及发布时间:交通运输部,2016年7月18日。

要点:不断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供给侧改革,丰富城市公交服务形式,鼓励开行大站快车、区间车等多种运营组织形式,积极发展商务班车、定制公交、社区公交、旅游专线等多种形式的特色服务,更好满足上班、上学、就医、旅游、购物等多样化出行需求。

鼓励开行大站快车、区间车等多种运营组织形式,积极发展商务班车、定制公交、社区公交、旅游专线等多种形式的特色服务。

提升公交出行舒适性。加大城市公交运力投放,科学配置运力。积极推广应用无障碍化城市公交车辆,完善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乘用。落实扶持政策,加快推进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推广应用,科学规划建设充换电站、加气站等配套设施,落实对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政策。

大力推广城市公交一卡通、移动支付、电子客票等技术在城市公交领域的应用,更好地实现统一便捷支付。

出台背景: 《纲要》认为,尽管“十二五”期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成绩显著,但与我国经济及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相比,城市公交发展总体滞后的局面仍没有彻底改变,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1)城市公交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尚未确立。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等“城市病”方面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全国多数城市公交机动化出行分担率不足40%,与国外同类城市相比差距较大。(2)城市公交服务模式单一、服务质量不高、吸引力不强。“等车时间长、行车速度慢、乘车环境差、换乘不方便”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3)公交基础设施不足。(4)四是行业政策制度不完善。

简析:在构建城市交通体系中,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已经提出很多年了;但是限于认识、设计水平、经济水平等方面的差距,以及城市人口增长等因素,许多城市的许多老百姓对公共交通的便利性、舒适性、时效性等还是不大满意,相当比例的上班族们即便堵车也愿意开车前行。

发展地下轨道(地铁)交通,被越来越多的国内大中城市视为缓解道路拥堵、方便居民出入的重要措施(不惜重金投入),从而使得前些年来因动车/高铁快速发展,公路客车在“公铁竞争”中的市场萎缩现象,会不会在城市公共交通领域中上演——出现公交客车市场的萎缩,是公交客车(城市客车)运管部门和生产企业需要面临的新课题。在新形势下的城市公共交通供给侧改革中,公交客车(城市客车)行业,需要重新打造自己不可替代的优势。

主题8

进一步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

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

发布者及发布时间: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2016年7月12日。

此外,5部门又于2016年8月18日下午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以《意见》为基础,决定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车辆运输车治理专项行动”,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强超限超载运输治理,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现象,这标志着我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关于“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该电视电话会议提出分3个阶段:2016年9月1—30日,动员部署;2016年10月1日—2017年7月31日,专项整治;2017年8月1—30日,总结。而其他2个专项行动,均另有专门文件详细安排(见下文)。

要点:(1)严格按照GB 1589规定的Ga限值,统一车辆限载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 t、平均轴载超过10 t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2)鼓励先进货运车型发展。积极推广使用安全高效、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的货车。鼓励厢式化、轻量化货运车型发展。加强标准化车型推广使用的政策引导,重点加大车辆运输车、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等标准化车型的推进力度。加大对老旧重型货车报废更新的支持力度,鼓励老旧重型货车提前退出运输市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要求,严格落实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ABS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要求和制度,探索对≥3轴货车和货运列车安装限载装置,2019年底前全面实行实时动态监管。

出台背景: 《意见》称,2004年以来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近期局部地区,货车超限超载现象还较为突出,造成安全隐患,导致一些重大事故发生;特别是重型货车非法改装未能有效遏止,严重干扰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提高车辆装备技术水平,提出该《意见》。

简析:自2004年全国统一治超行动以来,经历了联合治超(2004年6月—2007年9月)、构建长效机制(2007年10月—2011年2月)和长效治理(2011年3月至今)3个阶段。与前3个阶段相比,2016年掀起的治超行动主要是响应GB 1589-2016的发布、实施。

该《意见》虽是在GB 15892016正式发前2周出台,但有关精神体现了GB 1589-2016的要求,既是在应用侧落实GB 15892016的一次预热,也是在“老生常谈”的同时,督办有关事宜。例如:关于“严格落实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ABS”。由于加装ABS导致购车成本上升,其实施一直不太顺利。GB 7258-2012即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开始,新生产车辆中,危险品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Ga≥12 t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及Ga>10 t的挂车,应安装ABS,但这一要求一直没有很好落实。后来修订版GB 12676-2014《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替代1999版),增加了强制安装ABS的车型范围(扩至M2、M3、N2类车型及≤4轴的N3类车型,O3、O4类挂车),要求(新车)自2015年7月1日强制安装ABS;在生产车自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安装ABS,而此前在生产车可在2014版和1999版之间选择使用。

机动车排放标准逐步升级,带来的结果是: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逐步下降,汽车生产。

主题9

新版GB 1589调低多数汽车及列车总质量限值、适当放宽最大外廓尺寸限值

名称:GB 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代替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发布者及发布时间: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年7月26日发布、实施。

要点: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不适用于军队、武警、公安特警装备的专用车辆,在限定道路上运行的双铰接客车。与GB 1589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有: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适用范围;增加了若干术语的定义,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仓栅式(栏板式、平板式、自卸式)货车/半挂车、低平板专用半挂车、长头半挂牵引车、长头铰接列车、中置轴挂车、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中置轴挂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专用作业车等;修改了车辆外廓尺寸限值;修改了汽车及挂车轴荷限值;删除了Ga及最小限值;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Ga限值;修改了4轴汽车列车的Ga为36 t;增加了低平板专用半挂车、混凝土泵车、消防车、清障车、汽车起重机、油田专用作业车的要求;等等。

修订原则:按照GB 1589-2016《编制说明》的说法——(1)根据道路交通运输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GB 1589的适用范围,并增加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长头列车等产品的相关规定,对标准内容进行完善。(2)根据GB 1589-2004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对相关产品的外廓尺寸及轴荷、Ga进行科学调整,减少脚注、特例,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3)对相关结构进行定义,并从参数上进行调整,以鼓励新技术、新装备的发展,提高道路运行车辆的整体安全技术性能及运输效率。

简析:GB 1589是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最基本的技术标准之一,每次修订对会对汽车行业尤其是商用车行业产生重大影响。GB 1589-2016 相 比GB 1589-2004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对卡车及相关车型的影响最大,主要包括:(1)几乎所有车型的额定载质量下调。(2)催生了部分新车型:中置轴轿车运输车、中置轴货运列车、长头卡车、4×2的12 m厢式货车等;(3)车辆需求结构发生了一定变化,因6×2牵引车列车(6轴)总质量从55 t下调到46 t,导致6×4牵引车需求增加,同时8×4、6×4单车需求减少;(4)原给予长度限值特例的挂车被淘汰;(5)轻量化车型成为趋势。

GB 1589-2016年发布、实施后,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也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新政。这一系列核心为“调整限值”和“治理超限”的新政的出台,带来了2016下半年对重卡和半挂车需求的迅速飙升。

2016下半年,新版GB 1589-2016和有关部门“9∙21”新政的发布实施,对重型卡车(以半挂牵引车为代表)和挂车行业带来了重大影响,而对其他车型的影响较小主题10

重新认定“超限运输车辆”标准(“9·21”治超新政之一 )

名称:2016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代替2000版)。

发布者及发布时间:交通运输部,2016年8月18日发布,2016年9月21日施行。

出台背景: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对2016版《规定》的解读说:在2004年9部委联合治超中,为了遏止严重违法超限行为,制定了每轴平均轴载≤10 t、车货总重≤55 t的超限认定标准,与原2号令(2000版《规定》)认定标准存在一定差异,也与2004年颁布的GB 1589-2004车辆生产标准有所不同;同时,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进行超载治理,标准不统一矛盾越来越突出,国务院文件及相关部委联合发文中曾多次提出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要求。因此,结合近期修订的GB 1589-2016,2016版《规定》对原超限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

要点:(1)对重量(Ga)超限的认定:2轴货车,Ga>18 t;3轴货车,Ga>25 t;3轴汽车列车,Ga>27 t;4轴货车,Ga>31 t;4轴汽车列车,Ga>36 t;5轴汽车列车,Ga>43 t;≥6轴汽车列车,Ga>49 t,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Ga>46 t。(2)对外廓尺寸超限的认定:继续沿用车辆高度4 m的标准,车长参照GB 1589 调整为18.1 m,车宽调整为2.55 m。并在此基础上,对超过宽度和长度标准,但符合 GB 1589-2016规定,且G a未超过限定标准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使之与车辆生产标准保持一致。

简析:2016版《规定》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重新认定,属于GB 1589-2016在“应用侧”的落地,而汽车生产企业执行GB 1589-2016则是在“供给侧”的落地。降低总质量限值、适当放宽车辆外廓尺寸限值,给卡车行业和运输行业带来了很大影响。

新版GB 1589-2016的发布实施催生了国内对车辆运输中置轴挂车(列车)等车型的开发和应用自2016年9月21日起,对于公路货运车辆,要严格按照GB 15892016规定的Ga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主题11

专项整治“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行为( “9 · 21”治超新政之二)

名称: 《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交办公路[2016]109号),同时附带《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表格)。

发布者及发布时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2016年8月18日。

要点: “专项行动”从2016年8月18日开始至2017年8月31日结束,分为3个阶段(2016年8月18日—9月20日,动员部署;2016年9月21日—2017年7月31日,重点整治;2017年8月1—31日,总结完善)。整治内容:(1)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2)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

自2016年9月21日起,对于公路货运车辆,要严格按照GB 1589-2016规定的Ga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其中,2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出台背景: 《行动方案》说,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道路交通安全。

简析: 《行动方案》属于GB 1589-2016在“应用侧”的落地,也是对2016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落实。但由于此次行动力度大、涉及面广,令许多没有按照“新规”做好准备或尚处在观察中的车主和驾驶员叫苦不迭,不仅上路“超限”被罚,而且为了应对单车运力和总体运能的下滑,出现了“扎堆”更换新车(增加单车运力)或增加新车(保障总体运力)的现象,从而造成了2016年8月以来国内重卡和半挂车市场需求暴涨和“一车难求”的局面;这种局面,据分析,可能会持续到2017上半年。

主题12

专项治理“车辆运输车”(“9·21”新政之三)

名称:《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

发布者及发布时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2016年8月10日。

要点:(1)各地要及时做好新标(GB 1589-2016)宣贯实施工作,以新标准引领中置轴车辆运输车等先进车型的推广应用。(2)严格新增车辆市场准入。(3)综合施策消化存量。(4)强化源头管控。制止不合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5)加强路面执法检查。2016年9月21日起,严禁“双排车”进入高速公路。2016年9月21日—2018年6月30日为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整改期,在此期间暂时允许本方案发布之前注册登记的“单排车”过渡运行。

《工作方案》具体落实分为3个阶段:(1)2016年9月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通行,并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更新改造不合规车辆运输车,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20%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2)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全面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其中 2017年底前完成 60%;(3)2018 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符合新修订GB 1589要求的标准化车辆运输车比重达100%,我国汽车整车物流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出台背景: 《通知》称,是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的要求,全面部署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规范车辆运输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进汽车整车物流行业健康发展。

简析:多年来,车辆运输车非法改装、超限运输现象屡禁不止。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巡视员徐亚华在解读《工作方案》时介绍,目前全国车辆运输车90%以上是违规超标车,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也扰乱了汽车整车物流业市场秩序,必须痛下决心进行治理。

自GB 1589修改意见稿公布,尤其是正式稿发布以来,车辆运输车是被行业讨论最多的热点车型之一,不仅因为在用和在产的绝大部分车辆运输车面临治理,而且GB 1589-2016还催生了车辆运输中置轴挂车(列车)这一早已在欧洲流行的车型。而且,只有采用车辆运输中置轴挂车(列车),才能在符合新标下承运较多的车辆,与GB 1589-2016同时发布的新版GB/T 26774-2016《车辆运输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其车宽限值2.55 m,长度限值22 m,可装载8~10辆乘用车。自2016上半年以来,许多企业推出了车辆运输中置轴挂车(列车);而自2016下半年以来,随着“9· 21”新政实施,开始进入销售旺季,这一热销现象可能会持续到2018上半年。 S (未完待续)

目前全国车辆运输车90%以上是违规超标车,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也扰乱了汽车整车物流业市场秩序,必须痛下决心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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