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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科举闹场事件

作者:撰文\/诸葛忆兵
撰文/诸葛忆兵

“学而优则仕”,中国古代知识分子惟一的出路是进入仕途,实现个人价值。宋代取士最重科举,科举考试决定着大多数知识分子的个人命运,他们自然高度关注科场。科场内外有诸多不公,有时则是个人立场带来的认识偏差,由此酿成科举闹场事件。一系列贯穿两宋的科举闹场事件,或推动了科举制度的变革发展,或影响着文坛风气之转移,都对历史之进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科举制度肇始于隋朝,兴盛于唐朝。唐朝科举考试,不弥封试卷,允许试前公开推荐,对考官也缺乏足够的监督制度。所以,唐朝更多的是考场之外的因素决定考场的录取名次。杜牧的考试经历就非常具有典型性。《唐摭言》卷六载:崔郾是年知贡举,太学博士吴武陵持杜牧《阿房宫赋 》向其推荐:“‘请侍郎与状头。’郾曰:‘已有人。’曰:‘不得已,即第五人。’郾未遑对。武陵曰:‘不尔,即请比赋。’郾应声曰:‘敬依所教。’既即席,白诸公曰:‘适吴太学以第五人见惠。’”这是两位爱才者的作为。更多的时候,唐代科场都是权势、金钱、友情的交易,千奇百怪的作弊行为和事件层出不穷。《旧唐书》卷一一三载:“天宝二年春,御史中丞张倚男奭参选,……分甲乙丙科,奭在其首。众知奭不读书,论议纷然。……玄宗大集登科人,御花萼楼亲试,登第者十无一二;而奭手持试纸,竟日不下一字,时谓之‘曳白’。”这样的现象在唐朝科举考试中是普遍的。《册府元龟 》卷六五一称:“时举子尤盛,进士过千人,然中第者皆衣冠士子。”唐人谚语因此云:“及第不必读书,作官何须事业!”(《侯鲭录》卷四)

宋代推行“佑文”的基本国策,依赖文士治理国家。科举成为宋代士人进入仕途最主要、最重要的途径,“不中进士举,无由得朝廷之官”(吴潜《奏乞分路取士以收淮襄之人物守淮襄之土地》)。科举考试是否公正公平,关系到宋代官员队伍的建设,关系到国家命运之盛衰。朝野上下,聚目科举,科场的细微事件都被置于放大镜之下。

宋初科举,沿袭唐制,科场之外的因素极大地干扰了科举考试。如宋太祖建隆元年(960),即赵宋建国之第一年科举,“前乡贡《三传》孙兰治《左氏春秋 》,聚徒教授。其门人有被黜退者,兰乘醉突入贡部,喧哗不已”(《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以下简称《长编》)。建隆四年(963)科举,“龙捷左厢都指挥使、汉州防御使马仁瑀尝私以士属知贡举薛居正,居正实不许而阳诺之。及闻喜宴日,仁瑀乘醉携所属士谩骂居正”(《长编》卷四)。随着国家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如此公开无理闹场的事件基本绝迹。但是,考试之不公,亦如唐朝,极其普遍。这种现象,既引起广大考生的不满,也引起帝王的高度重视。

考生既有不满,就会寻找诉求途径,频繁地酿成闹场事件。帝王对此重视,就会借助科举闹场事件,惩治不公或作弊考官,以求端正考场风气。北宋考生闹场大都集中在汴京,其中数次考生喧闹之群体事件,带来科举制度之变革。宋太祖开宝六年(973),“礼部放准等十一人、五经郝镕等二十一人及第,谢于讲武殿。进士武济川、《三传》刘浚以人质蕞陋及占对失次,命黜去。又下第进士徐士廉等挝登闻鼓上言,以久困场屋,无由奋发,及诉知举李昉取舍非当。即诏贡部籍入策进士并终场经学,与准等并亲复于殿庭。御试举人自兹始也。仍赐准等钱二十万,令宴会。济川乃昉乡人,既黜,昉亦责太常少卿”(《宋会要辑稿·选举》七之一)。殿试在唐代为非常态,偶尔举行。宋代自此年之后,殿试成为制度,形成发解试、省试、殿试之三级考试制度。殿试由皇帝主持,录取者皆为“天子门生”。《燕翼诒谋录 》卷一云:“自唐以来,进士皆为知举门生,恩出私门,不复知有人主。开宝六年……御试进士不许称门生于私门,一洗故习,大哉宏模!”两年后再次举行殿试,太祖云:“向者登科名级,多为势家所取,致塞孤寒之路,甚无谓也。今朕躬亲临试,以可否进退,尽革畴昔之弊矣。”(《长编》卷一六)

宋太宗年间闹场事件同样频发。太平兴国八年(983),“斩孟州进士张两。两试吏部不合格,纵酒大骂于街衢中,言涉指斥,游徼吏捕以闻。上怒,故抵于法”(《长编》卷二四)。端拱元年(988),“宋白知贡举……榜既出,而谤议蜂起,或击登闻鼓求别试。上意其遗才,壬寅,召下第人复试于崇政殿,得进士马国祥以下及诸科凡七百人,令枢密院用白纸为牒赐之,以试中为目”(《长编》卷二九)。淳化二年(991),“谢泌奉诏发解国子学举人,黜落既多,群聚喧诟,怀甓以伺其出。泌知之,潜由他径入史馆,数宿不敢归”(《长编》三二)。

频频出现的落第考生喧闹、帝王严惩考官等事件,让宋初知贡举成为高危职业。《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九之二载:宋太宗淳化三年(992),“以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等权知贡举。易简等以贡举重柄,义在无私,受诏之日,五人便赴尚书省锁宿,更不归私第,以杜绝请托。物论嘉之”。《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之四亦载:“自端拱元年试士罢,进士击鼓诉不公后,次年苏易简知贡举,固请御试。是年又知贡举,既受诏,径赴贡院以避请求。后遂为例。”科举考试中又出现了一项新的“锁院”制度,即朝廷公布考官名单后,考官们立即进入考试场所——贡院,不再与外界接触,直到录取名单公布才离开贡院。这一年殿试,首次采用“糊名考校”法,科举考试弥封制度呼之欲出。宋真宗年间,诸项科举制度大致完善。咸平二年(999),“礼部贡院封印卷首”(《长编》卷四四),试卷弥封已成制度。景德四年(1007),朝廷颁布由陈彭年等起草的《考试进士新格》,“尽革旧式,防闲主司,严设糊名誊录”(《玉壶清话》卷五)。大中祥符八年(1015),“始置誊录院,令封弥印官封所试卷付之”(《长编》卷八四)。至此,科举试场基本做到“一切以程文为去留”(《老学庵笔记》卷五)。

制度越来越严密,录取越来越公正,却依然有落第考生闹场。咸平五年(1002),“陈恕知贡举,恕所取之士甚少……恕乡里,所斥尤多。人用怨讟,竞为谣咏讥刺。或刻木像其首,涂血掷于庭。又缚纬为人,题恕姓名,列置衢路,过辄鞭之”(《长编》卷五一)。大中祥符元年(1008),“南省下第举人周叔良等百二十人讼知举官晁迥等抑塞孤寒,列世家子弟四十馀人,称文学浅近,不合奏名”(《宋会要辑稿·选举》七之一〇)。这些事件都是发生在严格执行“糊名考校”法之后,科场录取公平公正,甚得时论称许,落第者却仍然要对考官宣泄怨毒仇恨。宋初帝王有借考生闹场监督考官之意,故对其采取相对宽容的态度,甚至是支持、怂恿。由此,闹场成为落第考生发泄情绪的常态。科举制度逐步完善之后的闹场,可以被看作是前阶段频繁闹场事件的惯性作用。另一方面,真宗朝后期以来,闹场事件明显减少。

宋仁宗嘉祐二年(1057),再度爆发大规模闹场事件。此年,欧阳修权知贡举。《长编》卷一八五载:“先是,进士益相习为奇僻,钩章棘句,浸失浑淳。修深疾之,遂痛加裁抑,仍严禁挟书者。及试榜出,时所推誉,皆不在选。嚣薄之士,候修晨朝,群聚诋斥之,至街司逻吏不能止。或为《祭欧阳修文 》投其家,卒不能求其主名置于法。然文体自是亦少变。”《宋名臣言行录 》后集卷二亦载:“是时,进士为文,以诡异相高,号‘太学体’。文体大坏,公患之。所取率以词义近古为贵,比以险怪知名者黜去殆尽。榜出,怨议纷然,久之乃服。然文章自是变而复古。”这一年闹场,不是录取不公,而是欧阳修改变了录取标准,原来耗尽心思精力学写奇涩险怪“太学体”的士子纷纷落第,文风平易流畅、清新自然的苏轼、苏辙、曾巩得以录取。这一次闹场不了了之,而带来的是宋代文体文风的改变。

南宋以后,省试、殿试相对规范,闹场事件比较少见。地方发解试等,制度并不严密,闹场由中央转向地方,以致“秋赋多鼓噪之患”(《楼钥集》卷一 一 一《李公墓志铭》)。其中以“冒贯”闹场事件最为常见。宋代发解试,各地都有固定的名额,士人必须在原籍参加考试。部分考生,或冒贯到发解名额相对多的、录取相对容易的州郡考试,或冒贯参加多地发解试,侵占当地发解名额,引发当地士人闹场风波。举三例:

(绍兴二十六年)镇江府发解举人,而闽人有冒贯者。举人周晋等持梃欲击之,守臣直秘阁林大声率府寮往视,为飞石中其帻,吏士有被伤者。大声即捕举人十八人属吏。事闻,诏停举,令金部郎中、总领淮东财赋董苹审问。晋遁去,其徒顾作猷等皆坐编管、殿举有差。其后,右正言凌哲奏:“举人喧竞,盖大声遣卒护送闽人冒贯,激使之然。”于是,大声亦罢。(《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四)

绍熙三年,……秋大比,计使以外郡士子附试,公(陈居仁)固持不可,则径以势临考官。公度其必致纷争,五夜躬至棘闱之前,叱外郡士毋得入,哗者始定。(《楼钥集》卷九二《陈公行状》)

(嘉定十七年)刑部奏云:“淮西转运司申,光州进士秦万全妄诉林应辰冒贯就试,群众打林应辰濒死,士人惊散,几坏科举。”(《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三七)

淳熙五年(1178),右谏议大夫萧燧言:“比言诸路士人并有寡廉鲜耻,贪他郡解额之宽,诈冒以侥幸于一得。土著士人争讼纷纭,场屋鼓噪,无所不至。乞下诸州,严为之禁。”(《宋会要·选举》一六之二一)朝廷虽然为此下达召令,终难禁止“冒贯”事件之发生,且到南宋后期愈演愈烈。

科举考试,关系士人终身富贵,牵一发而动全身,细小问题亦能酿成群发事件。淳熙八年(1181),“临安士人以不预补试,群诣台谏宅陈词。台谏畏其势,以好语谕之。是夜,集吏部侍郎郑丙之门,诟骂无礼”(《齐东野语》卷一)。地方发解试监督力度也不如中央,易发生弊案。嘉定九年(1216),“知荣州杨叔兰放罢,朝奉郎刘光特降一官。以潼川提刑、权运判魏了翁言:‘荣州解试拆号后,士人赵甲等诉试院欺弊事。叔兰系举送官,关防不谨,以致官吏作弊。朝奉郎刘光不能训其子,使抵冒法禁。’故也”(《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三二)。省试、殿试考官,皆朝廷精心选择声望颇高之士,地方发解试则没有这样的条件。各地考生或质疑考官水平,酿成群体事件。淳熙十六年(1189),“秋大比,士子哗,讼某官墨不可”(《杨万里诗文集》卷一三〇《曾东老墓志铭》)。凡此种种,皆地方考生针对局部或细节问题而发,不再对科举制度大局产生影响。

宋代是科举制度完善的时期,在这一过程中,闹场事件起到了相当的作用。今天的高考制度,许多做法都是继承了宋代科举制度的。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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