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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发布支持北京地区出入境物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首批监管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及《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快推进出入境物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检险〔2016〕51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提高企业建设追溯体系的积极性,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首批监管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低比例抽检和低频次日常监管

对纳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入境物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系统(以下简称“追溯系统”)前,信用管理为AA/A级的企业,其经营的按照周期检验、检测、监管的进出口产品,实施低比例抽检和低频次日常监管。

二、实施业务受理便利化措施

对纳入追溯系统的企业,对按规定应在报检环节提供检测报告的产品,允许先接受申报,同时开展检验工作,在货物放行前补齐检测报告即可。

三、实施“边检验、边物流”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对纳入追溯系统的企业,其进口产品在检验合格之前,允许企业将产品移至自有库房,允许在检验检测过程中,产品同步进入国内物流环节。

四、实施综合保税区指定产品区外监管模式

对纳入追溯系统的企业,其通过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进口的医疗器械,企业可自行将涵盖必要检验项目的验收资料上传至追溯系统,我局在对上传信息进行综合评定后,出具相关单证。

五、实施出口成品油检验监管措施

对纳入追溯系统的企业,对其出口的成品油,实施“共同检验”模式,将监管重点从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快验放速度。

六、实施CCC免办产品后续监管信息核查

对纳入追溯系统企业,对其进口的CCC免办产品,通过系统进行后续监管信息核查,降低CCC免办现场后续监管频次。

七、实施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便利措施

对纳入追溯系统的企业,其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方式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允许在售卖网页以电子说明书形式替代纸质标签,免于纸质标签查验。

八、实施信用管理高等级监管措施

对纳入追溯系统的企业,可按照信用管理A级企业的待遇给予相应监管便利措施,其中原为A级企业可按照AA级企业的待遇给予相应监管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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