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北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不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市、县、乡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施问责。
《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首次将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的4种情形纳入问责范围,充分体现了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理念。
《办法》规定,对违反中央、湖北省委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精神,未将食品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年度考核,导致工作受到严重削弱,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施问责,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
《办法》对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需要问责的10种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其中,首次将没有落实“四有两责”要求纳入了问责范围,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行政责任。还将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职责;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者选择性执法,不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12种情形纳入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问责范围,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办法》规定,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未履行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也要实行问责,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此外,在程序上,《办法》对问责的实施作了详细规定,明确问责的调查机关和决定机关,建立了问责的落实机制,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事故处置不力负有责任但尚未依法依纪受到问责的拟提拔重用对象,取消其相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