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后往往都会涉及遗产继承问题,如果是非正常死亡,比如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还会涉及死亡赔偿金的问题。由于死者的遗产继承人和死亡赔偿金支付对象高度重合,基本上都是死者的近亲属即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因此,很多人都会简单地把死亡赔偿金和遗产当成是一回事,以为可以把死亡赔偿金当作遗产来处理。果真如此吗?我们不妨来看个真实案例。
张某骑着电动车闯红灯撞倒了正常过马路的行人王某,造成王某骨折。在等待事故处理期间,张某又被连续24小时未睡觉的何某驾驶重型卡车撞倒身亡。经交通责任事故书认定:在与王某的交通事故中,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与何某的交通事故中,张某无责任,何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获得了2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随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的继承人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张某无其他遗产可供继承,王某要求以保险公司赔偿给张某近亲属的死亡赔偿金进行赔偿。这个要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32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务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如果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范围,那么,张某的继承人就有责任向王某清偿债务。
但继承法第三条详细规定了遗产范围,该范围并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就遗产的法律定义来说,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法院查明,张某死亡的时候,没有留下一分钱,也就说没有遗产。死亡赔偿金则是事故责任者在死者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死者近亲属的,也就是何某赔付的20万元。这是张某死后获得的,而不是死亡时遗留的,不属于遗产范围,是属于死者近亲属的特殊私有财产。
由此可见,死者的遗产可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但死亡赔偿金不能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基于此,王某无法获得任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