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汇婚姻与家庭(上)

夫妻共立的遗嘱,为什么会无效?

作者:文 | 李军

文 | 李军

明明是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遗嘱,可对两人却有着不同的法律约束力—对一方有效,而对另一方却无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母亲离世,继父火速争遗产

陈好正在和男友逛商场,突然接到继父孙志浩打来的电话,称她的妈妈董丽遭遇了车祸,现正在医院进行抢救。陈好吓呆了,立即和男友赶往医院。

医生告诉他们,董丽虽然保住了生命,但由于脑干神经受损严重,成了植物人,什么时候能醒不好说。一听这话,陈好禁不住大哭起来,她觉得上天对妈妈太不公平了。在陈好很小的时候,妈妈就和她的生父离了婚,一个人既要照顾陈好又要打拼事业,非常辛苦。而且,为了不让陈好受气,董丽一直没有再婚,直到她毕业参加工作,才开始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孙志浩结了婚。可幸福才来没多久,就遭遇了这样的变故,身为女儿,陈好怎能不为妈妈感到难过呢?

正当陈好哭得不能自已的时候,孙志浩走过来,拍拍她的肩膀安慰道:“有我照顾,你妈一定会好起来的,放心吧。”这句话让陈好倍感温暖。其实,陈好能明显感觉到,再婚后妈妈过得很幸福,如今出了这样的事,继父能站出来主动承担就是很好的证明,“我和孙叔叔一起照顾妈妈,妈妈一定会醒来的!”

在孙志浩和陈好的细心照顾下,董丽的病情稳定了下来,被送回家中疗养。

一开始,孙志浩对董丽的照顾还算尽心,但时间一长,他就开始有些不耐烦了,对董丽的照料也颇有埋怨。后来,董丽的病情虽然稳定,但是一直不见有清醒的迹象,孙志浩自觉看不到希望,在护理上也开始偷懒。有一次,陈好出差,一个月后才回来,结果却看到董丽身体消瘦,满身是疮,忍不住抹起了眼泪。和孙志浩大吵一架后,陈好把董丽搬到了自己住的地方,亲自照顾。因为又要工作,又要照顾妈妈,陈好忽略了男友,最后两人不欢而散。

从小暗恋陈好的高中同学李一得知这个情况后,辞了工作,赶到陈好所在的城市向她表白,表示愿意和她一起照顾老人。陈好深受感动,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个人在董丽床前举办了简单的结婚仪式。婚后,两人尽心尽力地照顾董丽,帮她擦身、洗脸、梳头,给她播放温柔舒缓的歌曲,陪她聊天,希望能有奇迹。然而,奇迹终究没有发生,董丽在他们照顾的第九个年头安详地走了。

办完葬礼后,孙志浩便拿着当初和董丽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要继承董丽的全部遗产。陈好两口子非常气愤,作为丈夫,孙志浩不仅没有照顾妻子,还和别的女人好上了。当时,陈好不想让妈妈感受到,就没有挑明说,如今他却明目张胆地来要遗产了,她实在难以接受,“真怀疑他是不是早就盼着我妈死了!”孙志浩手里的协议书明确写道: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除工资性收入外,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任何一方百年后,遗产由另一方全部继承。该协议书是由孙志浩亲自书写并签名、写日期,董丽在该协议书上签名、写日期。当时,陈好并没有在意。谁料想,如今却是这个结局,难道只能任由孙志浩如此贪婪吗?

法庭诉讼,公道自在人心

为给逝去的母亲讨个公道,陈好决定咨询律师,看看有没有反转的可能。听陈好讲明了事情的经过,再看看她拿来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律师表示,这场官司有胜算。因为协议中,男方继承女方全部遗产的遗嘱条款无效,男方不能全部继承女方财产。

法律点:为什么《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男方继承女方全部遗产的遗嘱条款无效?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协议书事实:1.因协议书系男方自行书写并签名、写日期,该协议书中涉及男方遗产处分的内容应定性为自书遗嘱处分财产,若男方去世在先,应由女方继承男方的全部遗产。2.因协议书系男方书写,女方仅在协议书上签字、写日期,该协议书中涉及女方遗产处分的内容应定性为代书遗嘱;鉴于代书人男方系女方的法定继承人和指定遗嘱继承人,男方不能作为见证人,男方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遗嘱。若女方去世在先,应由女方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全部遗产。

听律师这么说,陈好觉得胜券在握,将孙志浩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夫妻财产约定中女方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遗嘱,男方不能全部继承女方遗产。见不能达到全部继承遗产的目的,孙志浩的代理人随即提出,依照《继承法》第十条:法定继承,女方的遗产由配偶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依照《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那么男方有权继承女方一半份额的遗产。但最终,法院判决董丽遗产的全部份额由女儿陈好继承,而孙志浩对董丽的遗产份额为不分。

法律点:为什么法院判决孙志浩对董丽遗产的继承份额为不分?

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在本案中,女方身患重病,作为丈夫,应该给予关心和照顾,这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美德。但男方却在看不到女方康复希望的情况下,视女方为包袱,日渐生厌,将照顾扶养女方的义务全部抛给女方的女儿,而女方的女儿女婿全身心地照顾赡养被继承人达9年之久,直至病故。

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而男方在妻子患病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第三者同居,具有重大过错,为法不容。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和事实,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律师提醒

立遗嘱对促进家庭和睦、减少家庭纠纷、防患于未然具有积极意义,但千万要注意遗嘱形式,不管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或是录音遗嘱及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一定要符合《继承法》的法律要求形式,才能生效。

李军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委员会副主任,北京易和所律师。010 6489 2999

贾方方  责任编辑 

E:[email protected] T:010 5102 6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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