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汇中国医院

互联网医疗相关问题的调查问卷分析

作者:未知

魏占英① 高树宽② 刘立飞③ 李 扬④ 王玲玲⑤

【关键词】互联网医疗 亲自诊查 医疗风险分担 互联网诊疗

【摘 要】针对互联网医疗诊疗行为、医疗咨询行为、保健咨询行为、风险分担、运营监管等问题,分别选择不同地区的卫生行政人员、医院管理者、医务人员进行问卷调查。通过对调查结果的统计,总结不同人群对互联网医疗相关概念及问题的理解,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

Questionnaire analysis on network medical treatment in China / WEI Zhanying, GAO Shukuan, LIU Lifei, LI Yang, WANG Lingling// Chinese Hospitals. -2016,20(6):3-7

【Key words】network medical treatment, personally inspecting, medical risk-sharing

【Abstract】In order to sum up different groups’ understanding of network medical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behavior, medical consultation behavior, health consultation behavior, medical risk-sharing and operating supervision, health administrators, hospital administrators and medical staffs are selected to carry out a questionnaire. By analyzing and counting the data collected from the questionnaire, the research group will summarize and analyze the results.

Author’s address:Investment Holding Company, LTD, China Life, B Building, China Life Square, No.12, Jinrong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33, PRC

为了解卫生行政人员、医院管理者、医务人员等不同人群对我国互联网医疗相关问题的认识,课题组设计调查问卷,并根据医院地理位置的分布,在北京、上海、福州、宝鸡、长沙、沈阳、威海等地发放调查问卷,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统计和分析。

1 问卷调查情况

本课题共发放调查问卷800份,收回有效问卷695份,其中医务人员共计400 份,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及医疗机构管理者共计295 份。本次问卷调查的主要内容涉及互联网医疗相关概念、互联网医疗存在的风险、互联网医疗应当如何监管等。

2 结果及分析

2.1 互联网医疗范畴

调查结果显示,73.5%的卫生行政人员和74.4%的医务人员认为“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开展的远程门诊、远程会诊”属于互联网医疗;83.8%的卫生行政人员和70.0%的医务人员认为“医疗机构与患者个人之间开展的远程门诊”属于互联网医疗;73.5%的卫生行政人员和65.2%的医务人员认为“医师个人通过QQ、微信、网络视频等向患者提供的医疗咨询”属于互联网医疗;69.1%的卫生行政人员和63.4%的医务人员认为“第三方健康咨询平台聘请医师提供的医疗咨询服务”属于互联网医疗;64.7%的卫生行政人员和46.1%的医务人员认为“第三方健康咨询平台使用医务人员或健康咨询师提供的保健咨询服务”属于互联网医疗的范畴。

调查结果说明,多数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只要是在互联网上开展的与医疗行为相关的活动,都应属于互联网医疗的范畴。

2.2 对《执业医师法》规定的“亲自诊疗”如何理解

调查结果显示,95.6%的卫生行政人员和79.8%的医务人员认为“医师在医疗机构空间内面对面为患者进行的‘望、触、叩、听’诊疗行为”属于亲自诊疗;83.8%的卫生行政人员和58.9%的医务人员认为“医师在医疗机构内通过网络视频、网络传输的听诊音及相关检查、图像、监护等资料,进行诊断”属于亲自诊疗;47.1%的卫生行政人员和37.8%的医务人员认为“医师个人通过通讯(电话、传真)为患者提供的医疗咨询”属于亲自诊疗;47.1%的卫生行政人员和31.1%的医务人员认为“医师个人通过网络(微信、QQ、网络视频)为患者提供的医疗咨询”属于亲自诊疗。该调查结果说明,多数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亲自诊疗”应当是医师依托于医疗机构,结合影像、检查结果,在能够见到患者的情况下(通过视讯等方式),为患者诊治。

2.3 医师通过各种通讯方式为患者提供相关医疗服务的性质

2.3.1 医师通过各种通讯方式(指个人电话、QQ、微信网络等,下同)为患者提供咨询服务的性质。

调查结果显示,77.9%的卫生行政人员和66.9%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医疗咨询;14.7%的卫生行政人员和14.8%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诊疗活动;52.9%的卫生行政人员和41.5%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保健咨询。对于此种行为合法性的调查,97.1%的卫生行政人员和83.9%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合法;1.5%的卫生行政人员和3.0%医务人员认为其违法。说明近70%的多数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医师个人在聊天软件上为患者提供的咨询属于医疗咨询,此外还有近5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该行为属于保健咨询,因行为性质属于咨询,故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该方式是合法的。

2.3.2 医师通过各种通讯方式为患者提供医疗检查的性质。

调查结果显示,67.6%的卫生行政人员和48.1%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诊疗活动;30.9%卫生行政人员和37.2%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医疗咨询;26.5%卫生行政人员和21.7%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保健咨询。对于此种行为合法性的调查,67.6%的卫生行政人员和65.9%的医务人员认为该行为合法;29.4%的卫生行政人员和18.1%的医务人员认为该行为违法。说明超过5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医师个人在聊天软件上为患者提供检查的行为属于诊疗活动。因该行为属于诊疗活动,因此近30%的卫生行政人员认为其违法,但是近7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该行为合法。

2.3.3 医师通过各种通讯方式为患者提供医疗诊断的性质。

调查结果显示,66.2%的卫生行政人员和55.4%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诊疗活动;32.4%的卫生行政人员和33.5%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医疗咨询;16.2%的卫生行政人员和15.4%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保健咨询。对于此种行为合法性的调查,54.4%的卫生行政人员和55.6%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合法;29.4%的卫生行政人员和30.9%的医务人员认为其违法。说明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在“医疗咨询”和“诊疗活动”两个概念的认识上存在分歧,仍有32.9%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医疗咨询属于诊断活动的范畴。在该行为合法性的认定上,虽然超过5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该行为合法,但选择违法性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也达到了30%。因此,在该行为性质的认定上有待于进一步统一。

2.3.4 医师通过各种通讯方式为患者开具医疗处方的性质。

调查结果显示,70.6%的卫生行政人员和59.3%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诊疗活动;27.9%的卫生行政人员和23.5%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医疗咨询;7.4%的卫生行政人员和15.9%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保健咨询。对于此种行为合法性的调查,44.1%的卫生行政人员和47.4%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合法;5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41.1%的医务人员认为其违法。说明超过6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医师个人在聊天软件上为患者开具医疗处方的行为属于诊疗活动。因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诊疗活动只能在医疗机构内开展,因此近5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该行为违法。

2.3.5 医师通过各种通讯方式为患者提供手术方案的性质。

调查结果显示,51.5%的卫生行政人员和36.5%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诊疗活动;41.2%的卫生行政人员和36.5%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医疗咨询;13.2%的卫生行政人员和13.9%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保健咨询。对于此种行为合法性的调查,51.4%的卫生行政人员和54.8%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合法,41.2%的卫生行政人员和34.3%的医务人员认为其违法。说明超过5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医师个人在聊天软件上为患者提供手术方案的行为属于诊疗活动,但对于该行为合法性的认定仍不能达成统一意见。

2.3.6 医师通过各种通讯方式为患者提供治疗方案的性质。

调查结果显示,61.8%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诊疗活动;39.7%的卫生行政人员和37.2%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医疗咨询;10.3%的卫生行政人员和16.7%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保健咨询。对于此种行为合法性的调查,55.9%的卫生行政人员和62.0%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合法;35.3%的卫生行政人员和25.7%的医务人员认为其违法。说明近55%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医师个人在聊天软件上为患者提供治疗方案的行为属于诊疗活动。在合法性的认定上,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存在意见不统一的现象。

2.3.7 医师通过各种通讯方式为患者提供用药剂量的性质。

调查结果显示,63.2%的卫生行政人员和45.6%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诊疗活动; 30.9%的卫生行政人员和35.8%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医疗咨询;10.3%的卫生行政人员和21.1%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保健咨询。对于此种行为合法性的调查,48.5%的卫生行政人员和61.1%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合法;39.7%的卫生行政人员和26.9%的医务人员认为其违法。说明近5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医师个人在聊天软件上为患者提供用药剂量建议的行为属于诊疗活动,尤其是卫生行政人员,超过60%的卫生行政人员认为该行为属于诊疗活动;但医务人员选择医疗咨询或诊疗活动的比例相当,说明医务人员对“医疗咨询是否属于诊疗活动”这一问题存在疑问。对于其合法性的认定,卫生行政人员认为该行为违法的比例高于医务人员。

2.3.8 医师通过各种通讯方式为患者提供监测诊疗的性质。

调查结果显示,57.4%的卫生行政人员和39.8%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诊疗活动;32.4%的卫生行政人员和39.8%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医疗咨询;19.1%的卫生行政人员和25.4%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保健咨询。对于此种行为合法性的调查,57.4%的卫生行政人员和72.0%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合法;26.5%的卫生行政人员和14.3%的医务人员认为其违法。说明近5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医师个人在聊天软件上为患者提供监测诊疗的行为属于诊疗活动,但也有近4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该行为属于医疗咨询。对于其合法性的认定,虽然近7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是合法的,但仍存在一定的分歧。

2.3.9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通过各种通讯方式等手段向不在医疗机构内的上级医师请示并获得诊疗建议的性质。

调查结果显示,50.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50.7%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医疗咨询,51.5%的卫生行政人员和33.5%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诊疗活动;11.8%的卫生行政人员和18.5%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保健咨询。对于此种行为合法性的调查,72.1%的卫生行政人员和67.0%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合法;13.2%的卫生行政人员和18.0%的医务人员认为其违法。说明超过5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医师在诊疗活动中通过电话、网络(QQ、微信)等手段向不在医疗机构内的上级医师请示并获得诊疗建议的行为属于医疗咨询,但仍有51.5%的卫生行政人员认为该行为属于诊疗活动。因此,诊疗活动和医疗咨询如何界定有待于进一步讨论。

通过问卷调查可以看出,对于医师通过个人的电话、网络(Q Q、微信)等方式为患者提供检查、诊断、开处方、提供手术方案、提供治疗方案、指导用药、提供监测诊疗等行为,超过5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都认为其属于诊疗活动,但也不乏有卫生行政人员认为上述行为属于医疗咨询;在行为合法性的认定上,多数卫生行政人员的看法是只要医师对患者做出了与医疗相关的行为即为诊疗活动,合法性的认定趋势也是半数认为合法,半数认为违法。而医务人员在此问题上的意见也不统一,但多数医务人员认为上述行为是合法的。这说明诊疗活动和医疗咨询的界限在实践中并不清晰,存在一定的混淆,对于医疗咨询是否属于诊疗活动还有待于进一步讨论

2.4 第三方健康咨询公司(非医疗机构)邀请有资质的医师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各种服务的性质

2.4.1 第三方健康咨询公司(非医疗机构,下同)邀请有资质的医师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医疗检查建议的性质。

调查结果显示,73.5%的卫生行政人员和56.5%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医疗咨询;20.6%的卫生行政人员和23.1%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保健咨询;25.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35.0%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诊疗活动。对于此种行为合法性的调查,70.6%的卫生行政人员和76.3%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合法,20.6%的卫生行政人员和8.0%的医务人员认为其违法。说明近6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第三方健康咨询公司邀请有资质的医师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医疗检查的行为属于医疗咨询,且选择该选项的卫生行政人员比例明显高于医务人员比例;对于其合法性的认定,超过7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合法,但在选择违法这一选项上,卫生行政人员的比例明显高于医务人员。

2.4.2 第三方健康咨询公司邀请有资质的医师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医疗诊断的性质。

调查结果显示,42.6%的卫生行政人员和51.1%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诊疗活动;39.7%的卫生行政人员和32.8%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医疗咨询;22.1%的卫生行政人员和23.3%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保健咨询。对于此种行为合法性的调查,44.1%的卫生行政人员和58.1%医务人员认为其合法;44.1%的卫生行政人员和27.6%的医务人员认为其违法。说明近5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第三方健康咨询公司邀请有资质的医师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医疗诊断的行为属于诊疗活动,对于其合法性的认定,卫生行政人员的意见存在分歧,接近50%的卫生行政人员认为该行为违法。由此可以看出,在部分卫生行政人员看来,第三方健康咨询公司邀请医师在互联网上诊断与当前法律法规相冲突。

2.4.3 第三方健康咨询公司邀请有资质的医师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口头医疗处方的性质。

调查结果显示,36.8%的卫生行政人员和45.7%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诊疗活动;38.2%的卫生行政人员和32.6%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医疗咨询;29.4%的卫生行政人员和25.0%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保健咨询。对于此种行为合法性的调查,47.1%的卫生行政人员和48.3%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合法;38.2%的卫生行政人员和38.7%的医务人员认为其违法。说明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在第三方健康咨询公司邀请有资质的医师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口头医疗处方这一行为性质的认定上意见不统一,卫生行政人员更倾向于选择“医疗咨询”,但医务人员更倾向于“诊疗活动”。在合法性认定的问题上,均有接近半数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该行为违法。

2.4.4 第三方健康咨询公司邀请有资质的医师通过网络平台提供书面医疗处方的性质。

调查结果显示,48.5%的卫生行政人员和55.9%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诊疗活动;23.5%的卫生行政人员和26.5%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医疗咨询;27.9%的卫生行政人员和17.8%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保健咨询。对于此种行为合法性的调查,36.8%的卫生行政人员和48.5%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合法;54.4%的卫生行政人员和38.9%的医务人员认为其违法。说明近55%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第三方健康咨询公司邀请有资质的医师通过网络平台提供书面医疗处方的行为属于诊疗活动。对于其合法性的认定,近55%的卫生行政人员认为该行为违法,近50%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合法,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在该行为合法性的认定上存在意见不统一的现象。

2.4.5 第三方健康咨询公司邀请有资质的医师通过网络平台提供手术方案建议的性质。

调查结果显示,47.1%的卫生行政人员和43.3%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医疗咨询;42.6%的卫生行政人员和43.1%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诊疗活动;20.6%的卫生行政人员和18.1%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保健咨询。对于此种行为合法性的调查,51.5%的卫生行政人员和61.7%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合法;38.2%的卫生行政人员和26.5%的医务人员认为其违法。说明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对于第三方健康咨询公司邀请有资质的医师通过网络平台提供手术方案建议的行为究竟是诊疗活动还是医疗咨询的意见存在分歧,因此确有必要对医疗咨询的性质进行界定。对于其合法性的认定,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的观点也不一致,超过60%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合法,但近40%的卫生行政人员认为其违法。

2.4.6 第三方健康咨询公司邀请有资质的医师通过网络平台提供治疗方案建议的性质。

调查结果显示,50.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45.0%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医疗咨询;35.3%的卫生行政人员和40.4%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诊疗活动;25.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21.5%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保健咨询。对于此种行为合法性的调查,55.9%的卫生行政人员和67.2%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合法;33.8%的卫生行政人员和18.5%的医务人员认为其违法。说明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对于第三方健康咨询公司邀请有资质的医师通过网络平台提供治疗方案的行为究竟是医疗咨询还是诊疗活动的意见不统一,选择诊疗活动和医疗咨询的人数比例相当。对于其合法性的认定,超过6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其合法,但仍有超过30%的卫生行政人员认为其违法。

2.4.7 第三方健康咨询公司邀请有资质的医师通过网络平台提供明确用药剂量的性质。

调查结果显示,50.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51.7%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诊疗活动;27.9%的卫生行政人员和30.6%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医疗咨询;26.5%的卫生行政人员和18.5%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保健咨询。对于此种行为合法性的调查,33.8%的卫生行政人员和50.0%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合法;52.9%的卫生行政人员和36.9%的医务人员认为其违法。说明超过5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第三方健康咨询公司邀请有资质的医师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用药剂量建议的行为属于诊疗活动。对于其合法性的认定,由于提供用药剂量的行为已具体到患者的治疗,原则上属于诊疗活动,因此超过50%的卫生行政人员认为在第三方网站上开展该行为是违法的,而仍有50%的医务人员认为该行为合法。

2.4.8 第三方健康咨询公司邀请有资质的医师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监测方法及建议的性质。

调查结果显示,55.9%的卫生行政人员和49.8%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医疗咨询;29.4%的卫生行政人员和35.6%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诊疗活动;25.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25.2%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保健咨询。对于此种行为合法性的调查,66.2%的卫生行政人员和72.0%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合法;26.5%的卫生行政人员和11.3%的医务人员认为其违法。说明超过5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第三方健康咨询公司邀请有资质的医师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监测方法及建议属于医疗咨询。对于其合法性的认定,近7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是合法的,但仍有近30%的卫生行政人员认为该行为违法。

2.4.9 第三方健康咨询公司邀请有资质的医师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健康教育的性质。

调查结果显示,51.5%的卫生行政人员和50.7%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保健咨询;52.9%的卫生行政人员和38.5%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医疗咨询;11.8%的卫生行政人员和20.4%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诊疗活动。对于此种行为的合法性调查,75.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76.3%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合法;16.2%的卫生行政人员和8.0%的医务人员认为其违法。说明超过5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第三方健康咨询公司邀请有资质的医师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健康教育的行为属于保健咨询。由于提供健康教育的行为并不涉及疾病的诊断,因此在合法性的认定上,超过7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该行为合法。

对于第三方健康咨询公司邀请有资质的医师通过网络平台提供书面处方、医疗诊断以及明确用药剂量等行为,多数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都认为其属于诊疗活动。对于提供诊疗方案建议、监测方法及建议等行为,选择医疗咨询和诊疗活动的人数比例相当。在合法性认定上,接近50%的卫生行政人员认为医师在第三方健康咨询公司为患者提供诊疗活动或医疗咨询的行为违法,但多数医务人员认为即便是在第三方健康咨询公司上开展上述活动,只要行为主体是医师,那么行为都应是合法的。这说明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对于医疗咨询和诊疗活动的认识模糊,有待于对两个概念进一步予以明确。

2.5 第三方健康咨询公司自行回答或邀请健康咨询师(非医师人员)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的性质及合法性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51.5%的卫生行政人员和62.8%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医疗咨询;48.5%的卫生行政人员和37.2%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属于保健咨询。认为该行为是“医疗咨询”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中,37.1%的卫生行政人员和58.0%的医务人员认为该行为合法;62.9%的卫生行政人员和42.0%的医务人员认为该行为违法。认为该行为是“保健咨询”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中,57.6%的卫生行政人员和55.7%的医务人员认为该行为合法,42.4%的卫生行政人员和44.3%的医务人员认为该行为违法。

调查结果说明被调查者对于第三方健康咨询公司自行回答或邀请健康咨询师(非医师人员)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的性质在认识上意见不一:半数卫生行政人员认为该行为是医疗咨询,半数认为是保健咨询;而医务人员则更倾向于选择医疗咨询。选择医疗咨询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中,超过60%的卫生行政人员认为该行为涉及到医学诊治,因此需要由专业医师来完成,由非医师开展是违法的,且该比例明显高于医务人员。选择保健咨询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在合法性的选择上较为一致,均为6 0 %左右选择合法,4 0 %左右选择违法。由此可以看出,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在医疗咨询和保健咨询等问题的理解上存在一定的混淆,对于不同机构和人员能够开展医疗咨询、保健咨询的资质认识不清。

2.6 网络就医存在的风险

调查结果显示,88.2%的卫生行政人员和83.0%的医务人员认为“非医师专业人员利用医师名义,错误引导”属于风险之一;88.2%的卫生行政人员和76.7%的医务人员认为“医师未亲自‘望、触、叩、听’诊断,存在医疗不安全的潜在风险”属于风险之一;80.6%的卫生行政人员和72.4%的医务人员认为“存在信息泄露,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风险”属于风险之一;66.2%的卫生行政人员和71.5%的医务人员认为“诊察报告、文书传输过程中失真,容易误诊”属于风险之一;只有4.4%的卫生行政人员和16.9%的医务人员认为网上就医不存在风险。

该调查结果说明大多数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都认为互联网医疗存在风险,主要包括非医师滥竽充数、医患不能处在同一空间内完成诊断、诊疗报告在传送过程中会失真等风险。

2.7 患者期望的医疗服务方式

调查结果显示,76.5%的卫生行政人员和73.5%的医务人员选择“通过网络媒介挂号,再到医院就诊”这一方式;82.4%的卫生行政人员和69.6%的医务人员选择“直接到医院与医师面对面就诊”这一方式;67.6%的卫生行政人员和50.6%的医务人员选择“急性病到医院就诊”这一方式;52.9%的卫生行政人员和38.9%的医务人员选择“慢性疾病通过网络获得诊疗行为”这一方式;33.8%的卫生行政人员和30.4%的医务人员选择“通过网络,在线咨询就诊”这一方式。

由此可见,卫生行政人员选择最多的是“直接到医院与医师面对面就诊”这一选项,医务人员选择最多的是“通过网络媒介挂号,再到医院就诊”这一选项。说明大多数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都可以接受互联网医疗这一方式,但更希望采取的方式是“互联网挂号,传统方式诊疗”。

2.8 责任承担问题

调查结果显示,70.6%的卫生行政人员和69.6%的医务人员选择由“提供网络医疗咨询或保健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咨询平台”承担责任;73.5%的卫生行政人员和69.8%的医务人员选择由“提供互联网诊疗行为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66.2%的卫生行政人员和56.5%的医务人员选择由“提供互联网诊疗行为的医师”承担责任;44.1%的卫生行政人员和40.0%医务人员选择由“患者个人”承担责任。调查结果说明在责任承担方面,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均认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2.9 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方式

调查结果显示,89.7%的卫生行政人员和79.4%的医务人员选择“要求第三方健康咨询平台进行医疗或保健咨询资质的申请或备案,并加强监管”;82.4%的卫生行政人员和76.9%的医务人员选择“要求参加第三方健康咨询平台的医师进行医疗或保健咨询的备案”;89.7%的卫生行政人员和72.8%的医务人员选择“制定互联网医疗诊疗规范及标准加强监管”;92.6%的卫生行政人员和72.2%的医务人员选择“严格监管开展互联网医疗的医疗机构资质申请”;83.8%的卫生行政人员和70.2%的医务人员选择“严格监管医师参加多地点执业的互联网医疗审批”;75.0%的卫生行政人员和65.9%的医务人员选择“结合卫生区域分级医疗的规划,分配三级医院与相关社区医院进行互联网诊疗行为,建立分级诊疗制度”;86.8%的卫生行政人员和65.2%的医务人员选择“应对互联网医疗的范围进行规范”;82.4%的卫生行政人员和63.3%的医务人员选择“加强互联网医疗电子处方监督、管理,病历记录、病案保存与管理的规范及病案信息统计应用管理等,保证患者隐私权、信息安全”。卫生行政人员选择最多的选项为“严格监管开展互联网医疗的医疗机构资质申请”;医务人员选择最多的选项为“要求第三方健康咨询平台进行医疗或保健咨询资质的申请或备案,并加强监管”。

该调查结果显示,多数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首先对第三方健康咨询平台加强监管是发展互联网医疗的主要任务之一,其次还应当从多点执业的审批、互联网医疗执业范围的规范、电子病历的监管等方面逐步完善互联网医疗。

通信作者

王玲玲: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

E-mail:[email protected]

[收稿日期 2016-02-29]

(责任编辑 王远美)

①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033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2号中国人寿广场B座12层

②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100034 北京市西城区富国街2号富国商务会所三层

③北京市医管局医疗护理处,100053 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办公大楼

④北京市卫生监督所,100034 北京市赵登禹路277号

⑤中国医院协会,100853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8号解放军总医院内老南楼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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