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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相关概念

作者:未知

曹艳林① 魏占英② 陈 伟③ 刘 宇④ 白 松⑤

【关键词】互联网医疗 互联网诊疗行为 亲自诊查 第三方健康咨询平台

【摘 要】目的:从法律层面理清互联网医疗相关概念。方法: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等方式,了解相关人员对互联网医疗概念的理解。结果:互联网医疗模式的兴起在为医患双方带来一定便利的同时,也因立法不完善、相关概念不清晰等原因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结论:明确相关概念有助于医疗机构、医师及健康保健公司互联网平台更好地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Analysis on related concepts of network medical treatment / CAO Yanlin, WEI Zhanying, CHEN Wei, LIU Yu, BAI Song// Chinese Hospitals. -2016,20(6):1-2

【Key words】network medical treatment, internet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behavior, personally inspecting, the third party health consultation platform

【Abstract】Objectives: Define the related concepts of network medical treatment from the legal perspective. Methods: Convene expert seminars to know different people's understanding of the related concepts of network medical treatment. Results: Different network medical treatment models provide benefits for both doctors and patients, but they also bring some problems because of the insufficiency of laws. Conclusion: Defining the related concepts can help medical institution, physicians and the third party health consultation platform carrying out network medical treatment better.

Author’s address: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China Academy of Medical Science, No.3, Yabao Road, Chaoyao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RC

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医疗作为互联网技术和医疗技术结合的产物,已经成为人们保障健康的又一手段。近几年来,我国互联网医疗发展也十分迅速。调研发现,当前互联网医疗模式主要有浙江某医院“健康云平台”模式、宁波“某医院”模式、广东某医院“网络医疗门诊”模式以及健康保健公司互联网平台模式。这些模式在为医患双方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医师在互联网上为患者做出咨询意见是否属于诊疗活动、医师在互联网上诊治患者是否违背《执业医师法》中关于“亲自诊查”的规定等。只有在上述系列问题界定清楚的前提下,国家才能更有效地监管互联网医疗,使其真正发挥优势作用。

1 互联网医疗相关概念理解

1.1 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理解

长期以来,社会各界人士在如何界定“互联网诊疗活动”这一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争议。在本研究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的过程中,各专家学者对如何界定“互联网诊疗活动”这一问题同样持有不同意见。部分学者认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为《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医师在健康保健公司互联网平台上与患者交流,如果涉及给患者开具口头医嘱、明确具体诊断等行为,就属于《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诊疗活动,也即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定义与诊疗活动的定义相同。部分学者认为,医师在健康保健公司互联网平台上与患者交流,只要没有出具书面诊断书、处方,没有对患者疾病进行实质性操作,均可视为互联网医疗咨询行为,不属于互联网医疗诊疗活动,也即两者是相互独立的概念。还有部分学者认为,诊疗活动只能在医疗机构内进行,而医疗咨询行为也属于诊疗活动的范畴,如果在健康保健公司互联网平台上进行,虽然满足了部分患者的就医需求,但会导致健康保健公司互联网平台成为未经审批、不合规的“医疗机构”,突破了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不利于保障医疗安全。因此医师在健康保健公司互联网平台上为患者做出的咨询应仅限于保健咨询,不能随意开展与诊疗相关的医疗咨询。

本研究认为,诊疗活动涉及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故对此概念的界定应当尤为重视。依据《实施细则》对诊疗活动的规定以及《执业医师法》对医师执业的规定,诊疗活动的概念应当是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利用自身的医学技术,在法定医疗机构中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严格区别于百姓自己打针吃药等行为[1]。而互联网医疗只是将互联网技术运用到诊疗活动中来,因此互联网诊疗活动也应当满足上述诊疗活动概念中规定的条件。

1.2 对健康保健公司互联网平台开展互联网咨询活动的理解

对于健康保健公司互联网平台开展互联网咨询活动的性质如何理解,部分学者认为,根据《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健康保健公司互联网平台可以开展健康信息服务、科普信息普及等业务,上述内容并不涵盖医疗咨询,其实质是保健咨询的概念。但目前很多健康保健公司互联网平台扩大了对“健康信息服务”的理解,导致大量医师在平台上开展医疗咨询活动。医师在健康保健公司互联网平台上与患者交流,为患者开具处方、口头医嘱等,虽然采用了建议的口吻,但内容仍与诊疗相关,实质上突破了“医师必须在医疗机构内执业”的法律规定,不利于保障患者的就医安全。此外,医师在健康保健公司互联网平台上提供医疗咨询服务,其所述的内容与其在医疗机构内所述的诊疗内容基本一致,但这种行为却与《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存在冲突,有可能使得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第三方门诊”出现,导致监管失控。因此,健康保健公司互联网平台不可以开展医疗咨询活动,但可以开展保健咨询活动。

还有部分学者认为,现有《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对互联网医疗进行了很好的规制,医师在健康保健公司互联网平台上与患者交流,为患者诊断,开具处方及口头医嘱的行为都只是建议性行为,且有的平台已明确指出医师在该平台上提出的建议仅为咨询,若患者需要,可到医疗机构进行深入地检查和治疗。因此为了方便患者,应当允许医师到健康保健公司互联网平台为患者提供咨询服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医师可以在互联网上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但不得开展带有诊疗性质的咨询服务。由于医师在医疗机构和在健康保健公司互联网平台上说出的话都带有医嘱性质,故两种服务形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极易发生混淆。本研究认为,目前医师提供互联网医疗咨询服务还应主要依托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保健公司互联网平台的任务是协助医疗机构,帮助患者开展健康保健服务,如保健咨询、建立家庭健康档案、预约医疗、管理患者健康档案、提醒患者用药、与医师后期联系等。其他互联网技术公司则可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医疗机构提供辅助服务,如付费、预约挂号、检查结果查询、快递送药等。

1.3 互联网医疗相关概念界定

百度百科中对互联网医疗的界定是“互联网在医疗行业的新应用,包括了以互联网为载体和技术手段的健康教育、医疗信息查询、电子健康档案、疾病风险评估、在线疾病咨询、电子处方、远程会诊及远程治疗和康复等多种形式的健康管家服务。”在此基础上,结合不同学者的意见,本研究认为,互联网医疗是以穿戴设备和互联网平台为载体,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开展的医疗服务活动,包括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健康保健咨询服务、互联网诊疗辅助服务。互联网诊疗活动是指具有资质的执业医师通过互联网在医疗机构间进行远程诊疗的行为,以及通过医疗机构统一建立的网络信息平台向医疗机构之外的患者开展的诊疗活动。互联网健康保健咨询是指具有资质的执业医师或经过相关健康保健知识培训的人员,通过互联网面对社会大众或咨询者进行的健康保健咨询服务。互联网诊疗辅助服务是指于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服务提供商建立的第三方机构、公司、平台,为医疗机构提供方便患者就医、优化医疗服务流程的服务,包括网上预约、挂号、检查结果查询、医疗费用交纳查询、药品配送等。

2 对《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必须亲自诊查、调查”的理解

部分学者认为,医师通过互联网、视频诊治患者与其在医疗机构亲自诊查患者得到的结论会有所差别,前者在一定情况下不能反映患者疾病的真实情况,容易导致误诊情况的发生。因此,“亲自诊查”必须是医师按照传统的方式,与患者在同一现实空间内面对面交流,对患者望、触、叩、听并进行相应的身体检查,以保证获得准确的诊断结果。

还有部分学者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影像、视频等传播媒介能够清晰地传输患者的听诊音及检查图像,反映患者的真实状况,且除了某些疾病需要特殊触诊、叩诊以外,大多数疾病的诊断都需要结合检查影像和化验结果,很少需要医患之间直接的身体接触,因此医患双方通过互联网平台的交流也应属于医师“亲自诊查、调查”的范畴。

本研究认为,《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亲自诊查、调查”与“同一空间面对面诊查”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医师能够通过互联网与患者直接交流,也能够根据设备、仪器、检查结果以及影像传输、网络听诊等方式,明确判断部分常见病、慢性病。虽然此种方式在某些情况下会导致医师获取信息不充分等问题发生,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现存的一些问题在将来依旧存在解决的可能性;且现行的《执业医师法》中也只是提到了医师应当“亲自诊查、调查”,并没有明确否定互联网诊断这一方式,因此对于“亲自诊查、调查”的理解不能过于狭隘。但需要注意的是,受当前医学及科技发展的限制,某些急、危、疑难或特殊疾病仍需医师在医疗机构内按照传统的“望、触、叩、听”检查方式与患者共同完成,例如阑尾炎确诊必须经过医师亲自触诊检查等。

3 总结

互联网医疗作为新兴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问题在所难免。但值得肯定的是,其在促进分级诊疗工作的开展、推进全科医师的培训以及推动医疗领域的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可估量。因此,在以后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相关概念及问题界定清晰后,互联网医疗定能为更多的医务人员和患者带来福音。

参考文献

[1] 艾尔肯.论医疗行为的判断标准[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29):21-24.
通信作者

白 松: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E-mail:[email protected]

[收稿日期 2016-02-29]

(责任编辑 王远美)

①中国医学科学院信息研究所,100020 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3号

②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033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2号中国人寿广场B座12层

③北京积水潭医院,100035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

④北京大学国际医院,102206 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生命科学园生命1号

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00078 北京市丰台区左安门外方庄路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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