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互联网医疗 医疗法律 互联网医疗法律
【摘 要】根据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对广东省A医院、宁波B医院和杭州C医院开展互联网医疗调研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医疗机构、健康保健公司开展互联网医疗的合法性。
The analysis of legal issues of network medical treatment / WANG Anqi, LIU Lifei, LIU Yu, CAO Yanlin, ZHENG Xueqian// Chinese Hospitals. -2016,20(6):11-12
【Key words】network medical treatment, medical law, internet medical treatment law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effective laws in China, legal issues of internet medical treatment in A hospital in Guangdong, B hospital in Ningbo and C hospital in Hangzhou were analyzed and the legitimacy of network medical treatment carrying out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and medical health care company was also discussed.
Author’s address:School of Health Management and Education,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No.10, Xitoutiao, You'anmen Wai, Fengtai District, Beijing, 100069, PRC
1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是否合法
1.1 医疗机构命名问题
虽然我国法律对互联网医院的建立、准入及命名没有规定,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院成立要经过申请、注册、审批。在本次调研的医疗机构中,广东省A医院设置的“网络医院”实质是广东省A医院的一个网络门诊科室,并非一家医疗机构,不能称之为医院。因此“网络医院”的名称不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
宁波B医院是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一所一级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命名原则中的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名副其实,名称必须和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我国法律中没有网络医院的相关规定,也没有宁波B医院名称中“某诊疗”科目,宁波B医院这个名称实质是引用了互联网术语中的概念。宁波B医院由实体医疗机构内的“云诊室”开展互联网医疗,并吸纳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在这个平台上为患者提供互联网诊疗活动。这种做法其实是为了规避互联网诊疗活动与当前法律之间的冲突,通过设立一个民营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按照多地点执业政策落地在宁波B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1.2 我国法律对设立网络医院没有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对普通实体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设置审批等做出了规定,但没有对网络医院的设置和审批做出规定。在调研的3所医疗机构中,广东省A医院采取成立网络科室的方式开展互联网医疗,宁波B医院、杭州C医院则采取依托医疗机构成立APP平台的方式开展互联网医疗。虽然3所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都是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但均未向相关部门申报增项网络门诊科室。
1.3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在执业注册范围内进行
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必须按照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在互联网上开展诊疗活动不能超出其登记的诊疗科目。在实体医疗机构没有登记的诊疗科目,在该医疗机构的网站上也不能开展。
2 能否为医疗机构外的患者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在2014年发布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中对远程医疗服务的内容做出了规定: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但此文件出台时还未出现医疗机构在互联网上直接面对患者诊疗的情况,制定此条规定究竟是前瞻性考虑还是仅指穿戴式移动设备对患者的远程监测,有待于考虑。因此是否能以此规定作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依据,还需行政部门对此进行内涵解读。
2.1 互联网诊疗活动技术上可以实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高清视频聊天、文件数据传输等条件在网络上都可以实现。医师可以通过视频、语音、文件数据传输等方式,清晰了解患者的病情,因此医疗机构在互联网上直接诊疗部分疾病具备了现实科技基础。
2.2 互联网寻医问诊需求剧增
因医疗资源配备不足、分布不平衡,分级诊疗尚未完善,很多患者都拥挤在综合医院,导致综合医院的医疗需求量非常大。如何满足患者的就医需求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因此,医疗机构在网站上为医疗机构以外的患者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将成为一种必然发展的趋势。
2.3 医师为医疗机构外的患者提供互联网诊疗是否合法
2.3.1 广东省A医院网络门诊中的医师都是执业注册医师,他们的执业地点是广东省A医院,因此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应在其注册的医疗机构内执业的规定。
但由于互联网诊疗与实体医院里提供的诊疗不尽相同,医疗机构内部设有不同的专业科室,医师按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而互联网诊疗中并没有设立不同的专业科室对外开展诊疗活动。因此,对于什么专业的医师可以在互联网平台上开展诊疗活动需要进一步明确。
2.3.2 与广东省A医院不同,宁波B医院把不同医疗机构的医师注册在一个医疗机构内执业,按照医师专业不同,设置不同的“云诊室”,患者可以在这个平台上按照疾病寻找专业医师,因此符合医师多地点执业和医师在执业范围内执业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医师只有经过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使用医疗机构统一建立的信息平台,才能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宁波B医院吸纳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在B医院注册,并邀请注册医师在医院建立的信息平台上开展诊疗活动,与《国家卫计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符合。同时根据201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中第九条及第十四条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可以把宁波B医院作为自己的第二执业地点,在宁波B医院的信息平台上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专业医疗服务。
3 在公司开展互联网医疗的相关法律分析
3.1 在公司互联网上提供服务的医师能否开展诊疗活动
3 . 1 . 1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医师不能在健康保健公司互联网平台上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根据《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诊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因此,医师在健康保健公司互联网平台上为患者提供诊疗活动的行为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3 . 1 . 2 医师可在健康保健公司互联网平台上提供健康保健咨询服务。
在调研中发现,患者在互联网平台上不仅仅满足于科普健康教育的咨询,更多的是希望得到实质性的诊断治疗方案,愿意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对疾病诊断和治疗向医师咨询。因此为了满足患者的需求和有序分流就医人群,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按照《互联网医疗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医师可以在健康保健公司的互联网平台上提供健康保健咨询服务,但需要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2 公司设立医疗机构后能否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
如果健康保健公司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等规定,申请获批设立医疗机构,成立线下实体医疗机构,那么就可以参照医疗机构科目管理等规定,增设互联网诊疗科目,将在互联网平台上开展咨询服务的医师注册到该医疗机构,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但该行为仍存在着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互联网平台上提供医疗服务的人员有注册执业的医师、未注册执业的医师以及健康咨询师。在该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可以在注册范围之内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便于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同时也能明确法律责任主体,保障医疗安全。但对于健康咨询师和未注册执业的医师,患者很难在互联网上进行区分。因此,健康保健公司设立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自律,认真核实医师的身份及资质,保证咨询、诊疗活动的安全质量。同时,行政部门也应加大对此种行为的监管。
第二,健康保健公司互联网平台是参照《互联网医疗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建立的,而医疗机构是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建立的,两者的名称和设立依据均不同,服务内容也不一致,不排除有些健康保健公司将其互联网平台与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平台混合使用。因此,此种行为在监管上存在很大的难题。
通信作者
郑雪倩: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
E-mail:[email protected]
[收稿日期 2016-02-29]
(责任编辑 王远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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