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汇女友·家园

叹!中国离婚率 12 年连涨!

作者:未知

近几年,离婚率就像一线城市的房价,嗖嗖地涨!就连今年的人大代表都在痛斥离婚率上升。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声音说离婚率高代表了女性地位的提升,因为女性可以脱离婚姻独立存在,女性对于婚姻更有选择权。但主动也好被动也罢,离婚诉讼也自然成为一道很难绕过的坎!

王东红

北京市律协法律援助与公益委员会委员,朝阳区律协法律援助与公益委员会委员,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家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调解与公益中心副主任。从业14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解决。

母亲都有哪些权利?

生育权利,女性有选择生育的权利,而男性没有;男女双方有权通过协议的方式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的权利;结婚自由、离婚自愿的权利;夫妻之间互相忠诚的权利;男女平等的权利;子女随父随母姓有选择的权利;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有获得帮助的权利;女方及有子女一方分割财产时要求被照顾的权利;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赔偿的权利;抚养权变更的权利;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变更抚养费的权利;对隐匿或转移财产一方要求不分或少分财产的权利等等。

在近几年的离婚案件中有这样几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城市里,重男轻女的观念越来越淡薄,不管男孩女孩,孩子抚养权的争夺都很激烈;越来越多的女性在婚前拥有了自己的独立财产,但同时,结婚后全职太太也不少;很多年轻人结婚时注明共同财产的约定;越来越多的女性成为自己小家庭的顶梁柱;女性的权利意识更强了,在法律的庇护下,更勇敢地争取自己的权利。

我办理的离婚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有抚养纠纷、财产分割纠纷、财产转移纠纷等。比如——

抚养费问题。原告(父亲)与被告(母亲)于几年前协议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约定原告每月付20000元抚养费。原告称,自2015年起,个人收入降低债务累累,要求将抚养费降至每月两千元。经过查证,我们发现,之所以双方签署了高额的抚养费,是因为双方离婚时尚有一家成立不久的公司需要分割,而且公司效益很好。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至少有一半的股权属于被告,而被告要求按抚养费的形式支付。还值得一提的是,一直以来原告并没有全额按时支付抚养费。经过一系列查证,我们得知,原告自离婚后在北京购置了房产,名下还有一辆豪车,虽然该车在起诉前已经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但很显然,其资产状况不能否定其经济能力。同时,在离婚后不久原告还对公司进行了增资。然而原告提供的证据同样不能忽视,他提供了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务局出具的个人纳税凭证,甚至2015年的工资收入及生活支出的各种数据……种种证据均表明,其每月收入甚至不足纳税额。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我们的立场是,本案需要审查的是原告的真实收入,而不是官方收入。经过一系列的曲折取证和反复协商后,最终,原告每月按时支付15000元的抚养费。

被重婚。现在婚恋网站成为很多男女交友的重要平台,但是因其网络交友的不确定性以及一些法律的漏洞等等,也会造成一些麻烦。比如她认识他七年,方知对方已有家室,自己约五十来万的存款基本已经被对方骗走,且两人分手时她已有身孕。在孩子两岁多的时候,她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刑事起诉他重婚罪,并希望他能够出示相关证件,给孩子办理户口,但至今没能够立案。本案中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具备了夫妻家庭生活的表现形式及实质内容,他们不但以夫妻相称,对外的社会交往及社会活动也以夫妻名义进行,这样的行为已然构成了重婚罪。至于法院不予立案且立案审查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这是长期以来全国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法院没有立案,但并不代表没有解决方法,比如可以继续向上一级法院及人民检查院提出诉求等。

婚内财产转移。有一定比例的夫妻虽然没有离婚但早已名不符实,彼此之间背对背的财产状况很容易让夫妻一方或第三人钻空子,隐匿财产和虚构债务是常见的手段,而且财产形式的多样化也给案件办理增加了诸多障碍。日常生活中,知已知彼既是夫妻之间必要的亲密程度,更是关键时刻维护自己权益的有效线索。

安利贴:“保护弱者”&“男女平等”

所谓“平等”,并不是指绝对的“平等”,而是在一个多维的空间里寻求相对平等的结果。“平等”指在同等条件下机会均等、权利均等,当条件并不同等时,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到客观差异性,而给予弱者适当的政策倾斜,以实现平等的目的。最朴素的男女平等应当体现在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在工作环境中,女性应当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机会与权利,但当客观上女性确实无法像男性一样满足职位需求时,我们既不能苛求降低职位的合理要求,更不能苛责女性提供与男性同样的劳动内容。在家庭中,女性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承担家庭义务与责任的权利,但男女生理结构差异而导致的能力差异等客观差异是真实存在的,因此,女性又应当享有法律的特殊保护或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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