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胡先生与张建民及河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胡先生起诉称,2010年他在一次饭局上认识了张建民。张说自己经营的河源公司主要从事真石漆的生产、施工业务,手里还有个7000万元的项目,如果胡先生愿意加盟,交纳350万元的加盟费就可以。胡先生听了很心动。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张建民为胡先生在河北省张北县开办真石漆生产及施工企业,胡先生向张建民支付加盟费350万元。
“2011年12月27日,我与河源公司签订《真石漆加盟经营合同》,在合同签订前,我就已经支付给张建民155万元。合同约定,我在完成河源公司交付的3个真石漆施工项目签约手续后将剩余的加盟费一次支付给河源公司;而河源公司也向我保证在交纳首期加盟费后12个月内(即2012年7月31日之前)确保交付给我的真石漆施工工程项目不少于3个,否则河源公司自愿同意无条件将已交纳的全部加盟费、原材料订购款及加盟企业办证费退还给我,张建民还承诺他承担连带责任。”胡先生陈述,“但是,合同签订后,张建民及河源公司保证的施工项目至今没有兑现,企业经营的证照也没给办理,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请求法院判令河源公司及张建民返还加盟费155万元及办证费5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是加盟合同还是买卖合同?河源公司答辩称,对胡先生提交的《真石漆加盟经营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公司与原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原告所主张的“加盟合同”关系。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公司只负责将真石漆加工的配方交付给原告,而且公司已经交付并组织生产,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所主张的办证费与本案无关,而且公司已经将相关证件交付给原告,现要求公司返还办证费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张建民则答辩称,他没有在《真石漆加盟经营合同》上签字,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收取原告费用的行为,系职务行为。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全部费用。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河源公司虽然对《真石漆加盟经营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对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第5.5条明确约定河源公司未按约定交付项目时退还全部费用,现查明河源公司确未按约定履行向原告胡先生交付真石漆施工项目的义务,因此应该返还加盟费155万元、办证费53万元。关于张建民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问题,虽然合同约定河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张建民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该约定对张建民不产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河源公司返还胡先生加盟费、办证费共计208万元。
一审后,河源公司提起上诉。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签合同应审查对方资质。“本案涉及加盟合同,实际上加盟合同是特许经营合同的一种,关于特许经营合同,除了受到合同法的规制以外,我国还存在专门针对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法规,但在裁量该类合同引发的纠纷时也会适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就本案而言,虽然合同名称写的是加盟经营合同,但并不是一个特别严格和规范的加盟经营合同,合同中关于加盟期限以及如何推广都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因此该案在裁判时适用的是合同法的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助理杨清惠庭后解释说。
杨清惠还指出,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涉及到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她建议公民在签订加盟合同时订立一个书面的加盟合同,合同内容应该包括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经营情况,了解特许人的经营资质、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以及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等。“尤其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对于特许人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培训等服务内容应当进行明确约定。在交加盟费时,要注意审查特许人的资质,因为只有企业能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也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在交纳加盟费时,还应该明确约定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方式和条件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