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时间:2016年3月7日
摘要:(一)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在钢铁、化工、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电石、铁合金等行业,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二)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各地区要按照《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关于印发电解铝企业电耗核查手册的通知》要求,对电解铝企业落实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专项监察。按照《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水泥企业落实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预警监察。(三)电机、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专项监察。各地区要按照《关于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要求,对照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高耗能配电变压器年度淘汰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生产和使用企业实施监察,核查落后设备淘汰情况,督导企业按要求完成停止生产和淘汰的任务。(四)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提升专项监察。各地区要对照《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核实锅炉能源利用效率及落后锅炉淘汰任务完成情况。
《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6年3月8日
摘要:生态环境大数据总体架构为“一个机制、两套体系、三个平台”。主要任务:(一)推进数据资源全面整合共享,提升数据资源获取能力、加强数据资源整合、推动数据资源共享服务、推进生态环境数据开放。(二)加强生态环境科学决策,提升宏观决策水平、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环境舆情监测和政策引导。(三)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模式,提高科学应对雾霾能力、推动环评统一监管、增强监测预警能力、创新监察执法方式、开展环境督察监管、强化环境监管手段、建立“一证式”污染源管理模式、加强环境信用监管、推进生态保护监管、保障核与辐射安全、增强社会环境监管能力、开展环保党建大数据应用。(四)完善生态环境公共服务,全面推进网上办事服务、提升信息公开服务质量、拓展政府综合服务能力。(五)统筹建设大数据平台,建设大数据环保云平台、建设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大数据应用平台、(六)推动大数据试点,开展地方大数据应用试点。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6年3月24日
摘要: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其中,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保障全额按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发电合同,电网企业按照优先调度原则执行发电合同。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受限地区,根据电网输送和系统消纳能力,按照各类标杆电价覆盖区域,参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核定各类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予以公布,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和可再生能源装机投产情况对各地区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适时进行调整。地方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在具体工作中落实该小时数,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根据该小时数和装机容量确定保障性收购年上网电量。第七条:不存在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情况的地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其资源条件保障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发电量全额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