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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票通过的《慈善法》昭示了什么



刘畅 

知名记者中国青年报国内时事部主任中青公益研究院秘书长中国记者最高荣誉奖—第六届范长江新闻奖获得者

2636票赞成、131票反对、83票弃权,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会上的投票结果。这一结果,昭示着一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新法律诞生。由于是中国慈善领域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慈善法》一经通过,迅速引起了国内外舆论的热议。有人认为这部法律“亮点很多”,比如,对受益人、捐赠人的保护,明文规定“慈善组织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否则要限期改正”,这一规定体现了富有人情味让人印象深刻。也有人认为这部法律“留有遗憾”,比如,对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从15%下调到10%,反对者认为,很多国家的管理费用要更高,这样的硬性规定对于慈善组织的运行将带来压力和影响。赞成者从国情和舆情的角度,认为下调有一定道理,即现在很多慈善组织在资金使用和运行情况不够透明的情况下,相关规定有助于倒逼慈善组织减少不必要开支,打消公众舆论对于慈善组织的疑虑。

针对慈善事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慈善法》似乎体现了“严管”与“重罚”的立法用意。对于违法行为,罚款从草案讨论稿中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调整为“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此外,管理费用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慈善组织一般会将善款的15%作为自身支出,一些奢华、浪费和花费缺乏监督的现象一再引来外界批评。尤其是一些资金规模较大的基金会,善款本身数额就很巨大,而按比例提取的“管理费用”也十分惊人。而资金较少的基金会,却苦于15%的费用不够花销。因此,硬性规定10%的限制,实际上是“一刀切”来约束相关慈善组织的行为,避免挥霍善款的现象发生。

由于《慈善法》在起草、出台过程中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的意见,有人赞其为“开门立法”。其实,对于立法过程和方式而言,近年来,涉及民生和有着广泛社会影响的法律而言,这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并非个例。而对于期间发生的争议,立法机构也能够兼听则明,比较公道和果断地作出判断,在直面质疑和平息争议方面,有着比较成熟的心态和做法。由于是一部规范慈善行为的综合性法律,《慈善法》牵涉面较广,将每年9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体现了这部法律影响社会、推动慈善的动议和用心。从其3月中旬通过、9月1日起实施的时间安排来看,有明显的完善配套法规、推动普法过程并在9月5日迎来宣传高潮的意图。

在凝聚社会共识、推动法治进程的改革年代里,《慈善法》所要影响的,无疑是牵涉国家社会未来的重要领域。依靠慈善的力量,扶助弱者,让悲观者乐观,让无力者有力,是促进社会全面迈向公平正义的大事。用句通俗的话说,把好事办好,把大事办好,是《慈善法》承载社会期待、诠释自身意义的主要内容。可以预见的是,慈善事业是一个千帆竞发、蓬勃壮大、充满生机的领域,《慈善法》所能调整的仅仅是一些基础性的行为规范,随着社会慈善的探索、发展,法律中的一些规定会在今后由立法机关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不管是眼前的“亮点”或“遗憾”,都会经历现实的风雨和考验,而相关的探讨和争论,也会与《慈善法》实施、慈善事业发展一起,如影随形,不绝于耳。

随着国家社会经济实力的增长,以及慈善理念、慈善精神逐渐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慈善的行列,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接受着慈善救助。在这一背景下,民间慈善组织的生根、发芽、开花、结果,需要政府和各界的倾力扶持,也需要更广泛的公众动员和社会参与。《慈善法》的诞生,是顺应社会潮流的应时之举,在满足社会发展需要、规范相关领域秩序、推动相关事业发展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实际上,法律的通过,就意味着不同社会利益群体找到了“最大公约数”,在平息社会争议、促进各方达成共识方面,有了“一锤定音”的效果,各个社会组织和牵涉慈善领域的公众都有了尊法、学法、用法的义务,法律的权威和影响力得到了彰显。接下来,国务院、民政部等相关的行政部门会为此而奔忙,他们将会出台一些与《慈善法》配套的法律解释和说明,对一些与《慈善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进行及时修改。地方民政部门也会据此调整相关的管理方式,社会组织也会自觉将行为和活动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之下。执法部门能否保证这一法律的严格实施,社会公众能否在法治宣传中及时了解更多内容,都将是《慈善法》通过之后的现实课题。这些后续行动,将有助于解答今天很多人心中存在的疑问。春天种下的种子,总会在秋天收获。早春通过的法律,也会在初秋实施。这样的寓意决定了《慈善法》实际上也是一粒种子,能否收获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需要更多的社会实践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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