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36票赞成、131票反对、83票弃权,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会上的投票结果。这一结果,昭示着一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新法律诞生。由于是中国慈善领域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慈善法》一经通过,迅速引起了国内外舆论的热议。有人认为这部法律“亮点很多”,比如,对受益人、捐赠人的保护,明文规定“慈善组织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否则要限期改正”,这一规定体现了富有人情味让人印象深刻。也有人认为这部法律“留有遗憾”,比如,对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从15%下调到10%,反对者认为,很多国家的管理费用要更高,这样的硬性规定对于慈善组织的运行将带来压力和影响。赞成者从国情和舆情的角度,认为下调有一定道理,即现在很多慈善组织在资金使用和运行情况不够透明的情况下,相关规定有助于倒逼慈善组织减少不必要开支,打消公众舆论对于慈善组织的疑虑。
针对慈善事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慈善法》似乎体现了“严管”与“重罚”的立法用意。对于违法行为,罚款从草案讨论稿中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调整为“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此外,管理费用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慈善组织一般会将善款的15%作为自身支出,一些奢华、浪费和花费缺乏监督的现象一再引来外界批评。尤其是一些资金规模较大的基金会,善款本身数额就很巨大,而按比例提取的“管理费用”也十分惊人。而资金较少的基金会,却苦于15%的费用不够花销。因此,硬性规定10%的限制,实际上是“一刀切”来约束相关慈善组织的行为,避免挥霍善款的现象发生。
由于《慈善法》在起草、出台过程中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的意见,有人赞其为“开门立法”。其实,对于立法过程和方式而言,近年来,涉及民生和有着广泛社会影响的法律而言,这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并非个例。而对于期间发生的争议,立法机构也能够兼听则明,比较公道和果断地作出判断,在直面质疑和平息争议方面,有着比较成熟的心态和做法。由于是一部规范慈善行为的综合性法律,《慈善法》牵涉面较广,将每年9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体现了这部法律影响社会、推动慈善的动议和用心。从其3月中旬通过、9月1日起实施的时间安排来看,有明显的完善配套法规、推动普法过程并在9月5日迎来宣传高潮的意图。
在凝聚社会共识、推动法治进程的改革年代里,《慈善法》所要影响的,无疑是牵涉国家社会未来的重要领域。依靠慈善的力量,扶助弱者,让悲观者乐观,让无力者有力,是促进社会全面迈向公平正义的大事。用句通俗的话说,把好事办好,把大事办好,是《慈善法》承载社会期待、诠释自身意义的主要内容。可以预见的是,慈善事业是一个千帆竞发、蓬勃壮大、充满生机的领域,《慈善法》所能调整的仅仅是一些基础性的行为规范,随着社会慈善的探索、发展,法律中的一些规定会在今后由立法机关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不管是眼前的“亮点”或“遗憾”,都会经历现实的风雨和考验,而相关的探讨和争论,也会与《慈善法》实施、慈善事业发展一起,如影随形,不绝于耳。
随着国家社会经济实力的增长,以及慈善理念、慈善精神逐渐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慈善的行列,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接受着慈善救助。在这一背景下,民间慈善组织的生根、发芽、开花、结果,需要政府和各界的倾力扶持,也需要更广泛的公众动员和社会参与。《慈善法》的诞生,是顺应社会潮流的应时之举,在满足社会发展需要、规范相关领域秩序、推动相关事业发展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实际上,法律的通过,就意味着不同社会利益群体找到了“最大公约数”,在平息社会争议、促进各方达成共识方面,有了“一锤定音”的效果,各个社会组织和牵涉慈善领域的公众都有了尊法、学法、用法的义务,法律的权威和影响力得到了彰显。接下来,国务院、民政部等相关的行政部门会为此而奔忙,他们将会出台一些与《慈善法》配套的法律解释和说明,对一些与《慈善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进行及时修改。地方民政部门也会据此调整相关的管理方式,社会组织也会自觉将行为和活动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之下。执法部门能否保证这一法律的严格实施,社会公众能否在法治宣传中及时了解更多内容,都将是《慈善法》通过之后的现实课题。这些后续行动,将有助于解答今天很多人心中存在的疑问。春天种下的种子,总会在秋天收获。早春通过的法律,也会在初秋实施。这样的寓意决定了《慈善法》实际上也是一粒种子,能否收获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需要更多的社会实践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