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谭芳 桂芳芳
谭芳
家事法律专家。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荣获上海市优秀女律师、上海市徐汇区三八红旗手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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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家庭都购买了保险,无论是为了规避风险还是为了投资理财,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保险中最重要的3个当事人,当他们发生死亡,保险如何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被保险人死亡后,若指定了受益人的,则保险金归受益人享有,若未指定则按法定继承处理。但当投保人或受益人死亡,又该如何处理呢?
问题一,投保人死亡后,保险合同怎么处理?
邹龙与罗红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再婚后,他们各自带着一名子女,邹龙带着女儿邹萍,罗红带着儿子罗华。重组家庭,少了几分亲昵,但也十分和谐。
2015年,罗红因病去世。她的遗产分割并不简单,不仅因为继承人比较复杂,还因为遗产的类型不太寻常。与邹龙再婚前,罗红曾与夏明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当时夏明并不是初婚,而是离异后带着儿子夏鹏与罗红结婚的,因此,夏鹏是罗红的继子。得知罗红死亡后,夏鹏也要求作为继承人分割遗产。
罗红有一套房产,还曾经为孩子买过保险。2013年,罗红曾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写明名下的个人房产和家具家电由罗华继承。2014年,罗红又在保险公司为罗华投保了分红型的年金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年缴1万元,缴费期8年。罗红在保险合同送达书上填写的银行转账账号为自己的工商银行账号,罗红死亡时,该账户的资金余额为3万元,此前已转账支付了两笔保险费。
邹龙认为,罗红的法定继承人为自己和罗华,以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女邹萍,夏鹏并非法定继承人。在继承人的范围上,罗华与邹龙并无分歧,但罗华认为罗红工商银行账户的资金余额是用于支付保费的,故不应属于遗产范围。他们无法就遗产继承事宜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女邹萍和继子夏鹏都与罗红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属于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法院认定,罗红的继承人为其配偶邹龙、儿子罗华、继女邹萍和继子夏鹏。至于罗红的遗产范围—罗红为罗华投保填写的银行转账账号虽为其名下的工商银行账号,但并未明确该账户资金专属为罗华缴纳上述保险费的,不能认定上述款项已赠与罗华。故罗红死亡时该账户的资金余额为其遗产,罗华辩称该款应归其所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而对于遗嘱中规定的房产,则为罗华所有。
投保人死亡后,其生前为被保险人填写的银行转账账号,未明确该账户资金专属为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不能认定为赠与。
问题二,被保险人死亡,若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保险如何分割?
余悦和徐志满夫妻生育了两个儿子:徐凯、徐博。原本一家其乐融融,但徐志满非婚生女儿朱萱的出现,使夫妻间争吵不断,感情走到崩溃的边缘。原来,徐志满与余悦结婚后,发生了一段婚外恋,并与情人生下了女儿。余悦感到遭受了欺骗,十分恼怒,但还没等她提起离婚诉讼,一场意外终结了徐志满的生命。
2009年,余悦与徐志满曾遇到房屋拆迁,现金补偿款360万元均打入了余悦的账户。2010年,余悦将其中的125万元转入保险公司。原来此前余悦已投保了两款终身寿险,受益人均为儿子徐凯。
朱萱一直跟随生母生活,虽说和生父交流不多,但是对生父也算关心。听说徐志满去世的消息,朱萱十分痛苦,但也希望继承父亲的遗产,因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志满去世后,其母亲刘来香、配偶余悦及其子女徐凯、徐博、朱萱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朱萱虽然是徐志满的非婚生子女,却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权利,同样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360万元拆迁款中转入保险公司的125万元,因相关人身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为徐凯,故该125万元应归徐凯所有,不再属于徐志满的遗产。最后,法院判决保险金由徐凯领取,其余的遗产则在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间平均分割。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则在法定继承人间进行分割。
问题三,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遗嘱中明确了遗产分配,保险如何分割?
王琳与丈夫张国庆1990年结婚,因身体问题两人并未共同生育子女,只领养了儿子张建。张建自幼调皮,和父母关系并不好。王琳真正疼爱的是自己的侄女王燕,她将王燕视作亲生女儿,一直照顾着王燕的生活。张国庆去世后,王燕也把姑姑王琳接到自己家中共同生活。
早在2012年王琳就立下遗嘱:一切身后之事与各项债权、债务及单位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全部财物都交给侄女王燕继承,并全权处理,后事的料理和墓地的照管,及生、老、病中的帮扶也都由侄女王燕承担。王琳生前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了平安创世纪团体养老金保险,该保险合同未明确指定受益人。2014年王琳去世。王燕拿出遗嘱要求继承姑姑的遗产,遭到张建拒绝,王燕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嘱有效。王琳的保险单中未指定受益人,但是按照遗嘱内容所反映出的意思,王琳已将该笔保险的受益人确定为王燕,因此相关保险利益应确认由王燕享有。
保险合同中若指定了受益人,相关保险利益由受益人享有,不应计入遗产范围。若未指定受益人,但被继承人的遗嘱中明确了保险金归属的,则可以依据遗嘱确定。未指定受益人容易引发纠纷,因此建议您投保时明确指定受益人。
问题四,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怎么分割?
刘强和前妻育有一子刘翔,离婚后孩子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刘强则一直独居。2004年,刘强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定期寿险。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期为2004年6月7日至2034年6月6日,刘强需每年交付保险费8400元,如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公司将给付30万元保险金。在受益人一栏中,刘强并未指定自己的儿子作为受益人,而是指定了老无所依的叔父刘烨和姑母刘芳作为受益人。2007年,姑母刘芳因病去世,但刘强并未到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
2015年5月刘强去世,刘翔在处理丧事时发现了保险单,遂以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但是保险公司称已经指定了受益人,因此拒不向刘翔给付保险金,刘翔无奈,只好将叔爷刘烨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中指定了两个受益人,受益人刘芳先于被保险人刘强死亡,尚有一个受益人刘烨健在。只有在“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才能作为遗产处理。如果仍有其他受益人,则保险金不得作为投保人的遗产处理,而是由其他受益人分得全部保险金。法院判决保险金由刘烨全额取得,并驳回了原告刘翔的诉请。
律师答疑
其他关于保险当事人和保险分割的问题:
1.何为保险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这是保险中的3个重要主体。投保人是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而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可以是受益人。
2.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应如何指定和变更?
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领取保险金,因此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十分关键。我国《保险法》第39条规定,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可以指定一个或者多个受益人。关于受益人的变更,法律规定变更受益人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3.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保险合同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并不多见,若发生则较难处理。我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该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因此,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进行分割。
4.在什么情况下,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以生命健康作为保险标的,受益人仅依据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指定而受益,但是若受益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将丧失受益权。《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同时,若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也将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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