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死者陈铭(化名)今年30岁,去年10月,他与朋友相约在鼓楼某小区内吸食冰毒。吸毒后,陈铭被突然响起的敲门声惊动,在爬窗离开的过程中从4楼坠下。此时已是深夜,陈铭坠楼恰好落在楼下一辆小轿车的车头位置。小轿车的司机冯亮(化名)就在车内,但据他陈述,自己当时正在与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同事聊天,车窗关闭,车内音响也开着,他丝毫没有察觉有人坠楼。
陈铭被送往医院,第二天救治无效后死亡,由于家属未申请尸体解剖,尸表检验仅能确定陈铭死于全身多发性严重创伤。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意见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查清陈铭的死因究竟是坠楼还是轿车碾压造成。
去年年底,陈铭的妻儿、父母向司机冯亮及车辆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认为这是一起机动车责任事故,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10余万元。
审理中,法官通过走访调查、模拟现场等方式进行了查证,经调取事故处理资料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确认陈铭在被车辆推挤后、送医治疗过程中仍有微弱呼吸,认定该案属于交通事故范畴。
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陈铭坠楼后直接产生的严重损伤会导致其最终死亡,原告放弃尸体解剖从而导致无法查明详细死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病历资料、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法院认定坠楼事实及被告驾车碾压行为均为死者的死亡原因。
在死亡原因占比上,法院认为,从高约11米处坠落致大理石地面且头部先着地,在通常情形下,会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甚至死亡。根据死者存在重型颅脑外伤、多发颅骨骨折等伤情,应认定坠楼受伤是导致陈铭死亡的重要原因。法院酌定,陈铭坠楼在导致其死亡的原因力中占比例为55%,被告驾车碾压行为占比例为45%。
确定了陈铭死因后,法院又从交通事故责任占比进一步划分。法院认为,被告在驾驶过程中临时停车(发动机未关闭,车辆处于怠速状态)约3分钟并再次启动车辆时,疏于观察车辆前方情况,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以致于未能发现陈铭从楼上坠落,之后驾车碾压陈铭,违反安全驾驶义务。
另外,冯亮启动车辆行驶过程中第一次行车受阻,停车下车察看时不够规范、仔细,未能及时发现陈铭,再次驾车向前碾压,导致对陈铭的二次伤害,但陈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爬致窗外具有高度危险性,可能产生坠楼受伤甚至死亡的后果,最终坠落于小区主要通行道路上,陈铭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导致其死亡也存在过错。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为被告冯亮应负交通事故70%的主要责任,死者陈铭负事故30%次要责任。
据此责任划分,结合机动车投保情况和原告实际损失,法院最终确定,由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责险范围内累计赔付原告39万余元。
□10月15日《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