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某村村民谢先生在本村有合法房屋一套。2016年,县政府声称因修筑长江防洪堤项目建设需要,对谢先生房屋所在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收。
早在2014年8月,县国土资源局已经与谢先生房屋所在村集体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2015年3月,县国土局在谢先生在场的情况下,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和清点,谢先生也签字确认。但在补偿安置环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建设项目一直没有施工,直至2017年8月,谢先生一家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2017年9月,谢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谢先生随后委托圣运律师为其维权。
律师在办理谢先生案件信息公开时得知,县政府在2016年11月作出征收公告;2017年1月,县国土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谢先生对这些文件并不知情。
2017年1月,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据2015年对房屋的丈量结果和补偿标准向谢先生发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通知书》。2017年3月,县国土局向谢先生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6月27日,将补偿款转入谢先生账户。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当即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国土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这一诉求。
2017年12月,本案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经审理认定律师查明的事实,土地征收部门应当在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之前,应当依法将被征收人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支付完毕。最终,四川省高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确认县国土局向谢先生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
【法律分析】
圣运律师办案中发现,很多被征收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不陌生,但却并不知晓《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作出主体、前提条件、法定程序及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强制程序都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
本案中,土地征收部门虽然将测算结果和安置补偿标准告知了谢先生,但未与其达成一致补偿意见,谢先生提出异议后,县国土局也未针对安置补偿标准征询意见。县国土局在向谢先生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前,也未对谢先生进行补偿,而是在之后将补偿款转入谢先生账户,不符合法律规定。
结合本案的实践,律师提示被征收人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决定的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相关行政决定的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县、市、省国土资源局(或土地管理局),但乡级政府的土地管理所等派出机构等机关明显是不适格的。
二、决定的前提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决定的法定程序
首先,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需重新拟定具体补偿方案并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土地部门送达被征收人并进行公告;
其次,在规定答复期限内,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拆迁补偿协调,被征收人拒绝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由土地部门审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相关材料,向被征收人发出《交出土地通知书》,被征收人有异议和提出听证申请的,土地部门负责组织行政调解和听证。被征收人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土地部门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60日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拒不搬迁的,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确定是否需要启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最后,被征收人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土地部门发出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催告当事人履行交出土地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履行交出土地义务的,土地部门可以拟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经审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结论,制定具体的强制执行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典型意义】
在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农村集体土地面临征收问题。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存保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更应该注重合法合理,尽量减少矛盾冲突。被征收人遇到土地征收时一定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当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即将或正在遭受侵害时,一定要保持理性,相信法律,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手段维权。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