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陈某于上个世纪80年代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感情和睦。但彭某受传统观念影响,总觉得美中不足,一直想生个儿子。
2012年,彭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年轻女子曾某。经协商,彭、曾两人就代孕生子一事达成口头协议。不久后,两人共同在国外准备做试管婴儿手术,由彭某提供精子,再选取国外卵子库中的优质卵子合成受精卵植入曾某腹中。经过多次试验,曾某成功受孕,数月后在长沙生下了一对双胞胎男婴。从双方达成代孕协议起,彭某瞒着合法妻子陈某通过银行转账,多次向曾某汇款合计1100万元。
2016年,彭某还向曾某出具条据载明:我愿意将以前所给予或借支给曾某的1100万元,作为我儿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儿子由曾某抚养,永不反悔。如果我老婆提出异议,该笔钱即为夫妻共同财产中我的个人财产,系我个人出于自愿。
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彭某支付给曾某1100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判令曾某返还这1100万元。
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彭某与陈某已育有婚生女,仅因想生育儿子,通过试管婴儿技术与其他女子的卵子合成受精卵,由曾某进行代孕生育的行为有违道德和伦理,彭某基于前述生育行为给付曾某的1100万元违背了公序良俗。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平等的处理权。彭某在未与妻子陈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向曾某转账巨额款项,其行为严重损害了陈某的财产权益。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彭某支付给曾某1100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限令曾某返还陈某1100万元。
□10月14日《湖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