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拥有正规渠道注册的商标,双方都拿着法院判决胜诉的文件,在这种情况下,真可以考虑换一个思路。如果真的有一方放弃品牌,那么对企业的伤害很有可能致命。与其把精力放在互相对峙上,搞得彼此不能相容,不如坐下来好好谈谈。双方的产品,口味不尽相同,市场占有的层次也有差别,可以说各有所长,是否可以进行合作,共同开发市场?是否可以把竞争的动力,用到产品质量和创新之上?是否可以联手,共同打击那些真正的山寨品牌?
在知识产权意识和品牌商标意识都大幅度增加的今天,这样的纠纷与争议是一个好现象,说明经营者更具备现代化的产品观念。当然这也是一个挑战,说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法官们对事物、法规的认知上,还有很多可以探索的地方。尤其是涉及历史品牌,更需要逐步形成统一的原则和评判标准。当然,对消费者而言,相信许多人不愿意看到两败俱伤或者一死一生的局面,共赢才是人们乐意见到的。
□ 10月14日《法制晚报》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