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龙开宝马车,经营着无证无照的典当行;于海明骑自行车,在两百米外的酒店做电工。如果不是宝马车和自行车的剐蹭,正常情况下,两人的生活不会有交集。
现实没有如果,8月27日晚21点30分许,昆山市一个普通的十字路口,刘海龙从宝马车中抽出长刀,挥刀劈砍于海明,刀脱手,于海明捡起,反杀。
监控无声,网络上热传的视频无法解释双方到底经历了什么样口角、出现了什么样的分歧,缘何引发成一场血案,但在司法机关通报调查结果之前,这并不妨碍社会各界由此案引发的对于“正当防卫”的激烈讨论。
“他很和善”
在“快手”短视频平台,刘海龙有两个账号。展示肌肉、俯卧撑、快速出拳、昂着头微笑的自拍……几乎所有内容都围绕着他本人。
在朋友圈中,刘海龙也经常拍图片和短视频展示自己的生活。他光着上身,文身图案从前胸绕过后背,脖子上挂着项链,左手常夹着烟,有时向旁人展示拳脚功夫,有时则抖动肚皮跳起“肚皮舞”。
在砍人视频曝出后,他的信息被不断深挖:近三分之一的人生是在狱中度过,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五个月前因协助抓捕贩毒嫌疑人被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参与经营一间典当行,但无证无照;三更穷,五更富,开的宝马是今年6月份刚以女友名义买的二手车,首付12 . 7万元,贷款32 . 7万元……
8月27日下午,刘海龙发布的一个多图朋友圈中,称自己在公司“学习”。
之后,他的朋友圈,停止了发布。
“这么小的事情,为什么要动刀呢?”和刘海龙同住一个小区、60多岁的王明(化名)很不解,“年轻人啊,都太冲动。”
《财经天下》周刊报道中援引知情人士给出的解释是,“龙哥不喝酒时人很随和,酒喝高了,容易犯浑”。
据新京报的探访,事发当晚,丢刀被反砍之后,刘海龙一路跑向路边并跌落在草地上,血迹蔓延约10米。而于海明则紧握着刀,直到警察来了才松手。
相比刘海龙,于海明的人生要平凡了许多,在外打工多年,下过煤矿,学过厨师,在工地上睡过铁皮房子,一年多前搬来昆山;曾有过两段婚姻;去年,他父亲刚刚因病去世,跟着前妻的长子又被查出患上了淋巴癌,到目前为止还在治疗。
一位曾经的工友评价于海明称,“人非常好,很和善。”
人到中年、背井离乡、儿子患癌、父亲过世,于忍无可忍处反击……于海明给了围观者太多的共情之处。
或许这也能解释,讨论此案时,为什么公众会如此敏感地一边倒?
据新京报评论做的一项近两万网友参与的调查显示,82 %的网友认为于海明是正当防卫。
激烈讨论的背后,是“惺惺相惜式”的对自身际遇的忧虑。在面对他人的无理挑衅和步步紧逼,甚至是致命威胁之时,每一个普通人应该怎么做?我们的反应行为在法律上是怎么评价的?法律到底希望我们成为怎样的一个人?
这种感同身受的共鸣反应,几乎是每一个热点案件的共性。但鉴于司法机关以往从严认定“正当防卫”的司法实践,讨论之初,公众对于于海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前景,其实并不那么看好。
正当防卫:想被认定不容易
昆山8·27反杀案次日,多个司法机关的官方微博,都推出了一条微博:“笔者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刑事判决书,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法治社会,以暴制暴不被允许,我拿刀戳向你的时候,你不能理直气壮戳回去。那该怎么办?别动手,你最正确的姿势就是跑。”
网友心中“快意恩仇”的朴素正义观,与现代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有着极大偏差。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了“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该法条第二款、第三款进一步对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进行了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去年,于欢案尘埃落定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沈德咏撰写的《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一文中曾指出,通常认为,一般正当防卫成立,应当同时符合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五个条件。
根据司法界通行认知,这五个条件分别指: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中;防卫人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其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的;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处理具体的案情时,还要参照刑法理论,从法条中提取归纳出某种情形的条件,再将其与案情一一比对认定。在这样的多重条件限定下,正当防卫的认定似乎显得相当严格。
以规定最明确的“起因条件”为例。刑法学者张明楷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往往只有在防卫人面对谋杀、强奸、抢劫几种特定侵害行为时,其自卫行为才能得到公诉方和法院的认可。如果是在故意伤害行为或侵害名誉权行为面前还手自卫,一般会被当作互殴处理,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时间条件”也经常引起争议。2016年,一位得知妻子被强奸的丈夫在追赶强奸犯过程中将其打伤,因伤害行为发生在强奸行为中止后,故而未被认定成正当防卫,被判故意伤害罪。
最麻烦、对防卫者也最不利的,则是对防卫者“主观条件”的认定。中国刑法界普遍认为,防卫人必须意识到自己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侵害,而不能是故意侵害他人。
以2000年四川泸县的一起案件为例:被告人杨某的公公王某多次纠缠杨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某日纠缠中,杨某用狗槽砸伤王某头部。
检察院和法院认为,虽然缺乏证据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但该案的被告人长期受到受害人的性侵犯,在主观上对受害人已经产生仇恨情绪,因而其对受害人的伤亡是间接故意甚或直接故意。因此,一审检察院和法院均认定被告人不构成正当防卫,属故意伤害罪。
防卫似乎成了一门精巧技艺
而能成功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防卫者造成的伤害明显较低。
2010年9月份,王某军经人介绍与张某芹相识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但2014年,张某芹与贾某全正式登记结婚。2015年10月8日凌晨4时半,王某军从围墙的豁口进入张某芹家,用砖砸张某芹卧室门并藏入门后,待贾某全出来时,用粉状物砸过去,紧接着用其携带的一米长砍刀砍向贾某全,贾某全用从房间带出的木棍进行反击,待张某芹出来后才制止了双方的厮打。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贾某全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因此给王某军造成的伤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与之对应,一旦防卫行为造成侵害者死亡,就多是“防卫过当”甚或“故意杀人”的罪名。例如2008年的沈阳擦鞋匠邱福生,夺过行凶者手中菜刀将其反杀,最终被认定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伤害,系防卫过当,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沈德咏在文中也提到,“死者为大”“死了人就占理”,这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不管死伤者的行为本身是否正当,其家属、亲属往往以此为由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飞认为,从已有判例看,法院更鼓励当事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积极寻求公权力救济,而不要将激烈对抗升级为对砍、斗殴等。即便是对抗,也应该是低限度的,最好采取低一级的防卫措施,才有利于认定为正当防卫。
1. 8月29日,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路口,砍人案件两日后,事发地已经与平时无异(IC图)
2.昆山市公安机关认定,于海明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是情急下的正常反应,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IC图)源于人类本能的防卫行为,似乎要在严格的认定之下,成为一门精巧的技艺。面对这种判决,旁观者都很难不对防卫人报以同情。
“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仅明显违背常理常情,而且违背基本法理。”沈德咏文中写道,“有学者批评,《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特别是第三款关于无过当防卫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处于‘休眠’状态,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种批评意见不无根据和道理,值得我们认真反思。”
彼时,沈德咏即在文中呼吁,从司法适用的角度而言,裁判者在认定正当防卫,特别是判断防卫的限度条件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充分考虑,要设身处地为防卫人着想,而不能对防卫人过于苛求。
“感谢国家,感谢政府,感谢警察”
绝大多数围观者没有料到,对昆山8·27反杀案的处理,公检机关的结论会来得如此之快。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后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换句话说,公安机关最长可有七日之久的期限来审查,特别是对影响如此广泛的案件。
而这一次,只过了不到5天,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在“昆山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情况下,引用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撤销案件处理。
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换句话说,司法机关的通报如果仅只就案论案,那么此案对于中国的法治进程的意义,或将远低于其引发的舆论热度。但是,“检察日报”微信公众号随后推送的江苏检察机关对于此案的权威解读,则把这一个案鲜明地打上了历史的印记。
检察机关分析意见认为:
首先,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从该案的起因看,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从事态发展看,刘海龙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
其次,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刘海龙使用的双刃尖角刀系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凶器;其持凶器击打他人颈部等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后,其立即上前争夺,没有放弃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再次,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
“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于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虽然造成刘海龙的死亡,但警方通报里这句话,正是于海明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所在。
更难能可贵的是,在权威解读里,检察机关还旗帜鲜明地写道:“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
“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检察机关表示,“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检察机关也将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据央视报道,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已办理相关手续,解除了对于海明刑事强制措施,立即释放。
而得知这一结果后,于海明哽咽着连说三个“感谢”:“感谢国家!感谢人民政府!感谢人民警察!对我、对这件事做出了公正的裁判!”
“法律本身并没有写明什么情况之下是正当防卫、什么情况下不是,它都是一个原则性标准,具体都要司法人员掌握。”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评论称,“但从于欢案到这个案子,确实看出中国对正当防卫的适用上是一步一个脚印,走上正确的,或者说敢于适用的轨道上来了。”
历史当记住这一过程——
2009年,邓玉娇案:被判定防卫过当,有罪,免罚。
2016年,于欢案:被判定防卫过当,有罪,有期徒刑5年。
2018年,于海明案:被判定正当防卫,无罪。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判定于欢为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新华社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