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中生一案做出宣判,他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官方资料,张中生共受贿10.4亿元,1.3亿元财产来源不明。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受贿犯罪创下的一个新高,超过了以前的任何案件。”中国刑法学会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接受央视采访时说,“不仅总数大,单笔受贿数额也非常大。已定案的受贿犯罪事实有十八起,其中两起达到了两亿元以上。”
自中共十八大后掀起反腐风暴以来,张中生是第一位因贪腐问题获死刑的官员,在中国司法判决少杀、慎杀的大背景下,这场判决,尤为引人关注。
重灾区
张中生的案子,从一开始就不寻常。
作为一名副厅级官员,地级市的副市长,张中生是由中纪委直接带走调查的。2014年5月2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张中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 查。
此时他已经退休一年多了。据澎湃报道,退休后的张中生,在发迹地吕梁中阳县修了两处别墅区。选址均由风水先生看过,暗合民谚“两山夹一沟,辈辈出阁老(高官)”。
万万没想到,“阁老梦”从他这里就断了。事后来看,吕梁正是山西塌方式腐败的重灾区。张中生被带走调查后不久,2014年6月,原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长杜善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此前,他曾担任吕梁市委书记一职。两个月后,原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聂春玉,原山西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白云,也相继落马。聂春玉曾在吕梁先后担任市长、市委书记,白云则曾担任过吕梁地委副书记、吕梁市委副书记。
此外,吕梁当地还有近20名官员落马,成为山西官场“大地震”的重灾区。
2014年8月调任山西担任省委书记的王儒林,把到任后调研的第一站,定在吕梁。“有的同志建议,吕梁情况复杂,第一站最好不去吕梁。”王儒林在吕梁市调研考察座谈会上说,他经过认真考虑,还是决定到吕梁去,“主要有四个原因。第一,吕梁是革命老区;第二,吕梁是腐败问题重灾区;第三,吕梁是‘天下廉吏第一’于成龙的故乡;第四,吕梁是当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矛盾突出的地区。”
“吕梁教父”
张中生一开始并没有就此放弃挣扎。
2015年12月,被中纪委带走一年多后,张中生被移交给山西。据山西省纪委通报,为掩盖违纪事实,张中生勾结不法商人,伪造证据,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
彼时,中央反腐风暴刚刚刮起不久,张中生或许觉得,自己仍然可以利用关系网,逃过一劫。此前这个办法曾经确实有效。
据澎湃报道,张中生年轻时,在中阳县粮食局下属食品公司担任经理,当时公司发生营私舞弊案,办案人员到公司找张中生问话,他十分不耐烦地说,“今天检察院来,明天纪检委来,审计局也在,这我还能工作?”说完,不理办案人员,径自离开。之后,该案在当时县领导插手下,不了了之。
据公开资料,在食品公司担任两年经理后,他就调任中阳县工商局担任局长,再两年,担任县财政局局长。之后,张中生的仕途逐步上升,相继担任副县长、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等职。2003年,他调任吕梁,担任吕梁行署副专员。
第二年,就在他仕途逐渐上升的阶段,恰好赶上了中国进入“煤炭黄金十年”。2003年前后,煤焦价格一路狂飙。吕梁,恰恰富含用于炼焦、冶金的主焦煤资源。从此,这个原本一直是山西经济最差的地级市,迅速崛起。张中生和他在吕梁的同事们,也抓住这个机会,开始大肆为自己谋 利。
就在张中生落马半年后,新华社发布了一份“吕梁反腐报告”:《一座被“黑金”绊倒的英雄城市》。据这篇调查披露,聂春玉、张中生等官员,与当地企业老板,建立了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朋友圈,没有进圈子的人,会被边缘化。进了圈子,提拔就很容易了。
“逢年过节看望,一般来说给两三万美元。一般不直截了当说,我要当哪个书记,或者我要当哪个县长,闲扯两句话就走了。”聂春玉落马后在反腐纪录片《永远在路上》中透露,钱甚至都不是硬塞,而是看到房间哪里方便,塞进去就行。“(我)心里也清楚,每个干部的目的是什么,下一步想干啥。”
就在聂春玉、张中生等人任职吕梁期间,这座城市的官商生态变得灰暗而复杂。煤老板过节给官员送礼,几万元就像“递一根烟一样”。
那段时期,也是山西煤矿事故频发的阶段。当地煤炭企业经常面临重新配置、关停等命运。分管煤炭的张中生,则掌握着这些煤炭企业的生死。这些企业,自然要不断向他输送利益。时任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曾谈及张中生的贪污细节:“他在北京看上了一套1420万元的别墅,让老板专程来北京给他付款。在海南游玩的时候,看中了一套海南的房产,就让在海南陪同游玩的老板,当场出钱买下 来。”
不但如此,张中生由于长期在吕梁地区工作,在当地积累了深厚的势力根基。即便担任副职,其影响力也常大于正职领导。据媒体报道,当地有说法,张中生当县长时,县委书记拿他没办法;当副市长时,市长和副书记拿他没办法。久而久之,张中生便有了“吕梁教父”的称号,曾在吕梁担任市委书记的聂春玉一度也受其排挤。亦有媒体认为,张中生是“吕梁窝案”的核心。
“特别严重”
2016年1月4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消息称,决定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张中生实施逮捕。此时,距他接受纪委调查,已经过去了一年半。如此长的时间,足见其案件牵涉之复杂。
这之后两年多时间里,直到2018年3月28日宣判,他一直在看守所里,等待最终的宣判。随着调查深入,他的涉案金额也越来越高。2016年的全国两会上,时任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虽然没有点名,但实则提到了张中生。
“还有几户企业,投资兴办煤矿,原来计划两年半建成,这位副市长找他要干股钱。企业老板拖着没给,副市长百般刁难,结果8年都没有建成。老板一看没有希望了,无奈想把在建煤矿转出去。副市长说,‘你不给干股钱,你想干干不成,你想转也转不出去。’结果,老板给了上亿元,才把煤矿转了出去。”王儒林说,山西省119个县市区,排在最后的9个贫困县,2015年财政收入加在一起为6.07亿,“这位副市长贪腐的金额,现在查实的是6.44亿,超过了9个贫困县去年一年的财政收入”。
但最终的数额,比这还要多。据审理查明,张中生贪腐主要集中在1997年至2013年间。16年里,张中生共贪污受贿10.4亿,如此算来,平均每天非法收入超过17.8万元。这个贪腐数额,是1949年后罕有的。以至于山西省纪委通报张中生案时,连用了两个“特别”:“目无党纪、心无敬畏,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 重。”
张中生应该也预料到,自己情况非常不妙。在官场多年的他,应该能够理解这些用词的分量。
在他之前,所有“特别严重”的贪腐官员,刑罚都特别严重。检察机关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提起公诉时提到,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同时因为滥用职权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最后,他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也因为“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1年,“犯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则等来了最高法核准自己死刑判决的消息。
据公开报道,许迈永之后,再没有官员因为贪腐被判死刑的消息了。十八大后,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也是在山西被判死刑。不过,他被判死刑的主要罪行是故意杀人。
2013年3月3日,山西省吕梁市某煤矿,井下一名矿工将检修完毕的设备上锁。吕梁的“煤炭黄金时代”,已经落幕(@视觉中国图)
就在张中生等待判决的时候,2015年,刑法第九修正案通过,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等九个死刑罪名。虽然贪污犯罪的死刑罪名仍在,但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谈及死刑问题时提到,严格控制死刑、逐步减少死刑是中国刑法的方向。
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曾参与刑法修正案(九)的内部研讨,当时他认为,能够取消四五个死刑罪名就很不错了,没想到,一下子取消了九个。“这给我一个启发——有时候更高层的领导思想是不是比我们一些具体办事部门还要开明?”刘仁文曾撰文分析道,逐步减少死刑适用,其实是符合国际发展潮流的。按照国际惯例,死刑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解释是,最严重的犯罪一定和剥夺他人性命的暴力犯罪相关。
正是在逐步减少、严格控制死刑的原则下,虽然刑法修正案(九)中仍然保留了对贪腐犯罪的死刑,但2016年,“两高”(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实际司法操作层面上看,官方对贪官死刑的适用,确实整体偏于谨慎克制。据《民主与法制时报》统计,2000年到 2003 年,因贪腐被判死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11人。而2005年到该报统计的2011年间,近7年里,被处死刑的副厅级以上官员仅有 8 人,被处死缓的副厅级以上干部达 22 人。十八大后,苏荣、白恩培、谷俊山等人,虽然贪腐金额过亿,但也都判了死缓。
生死门
3月28日,张中生等来了判决结果。他仍然被判了死刑。
站在临汾二中院的法庭上听取宣判时,张中生双手一直放在身前,肩膀微缩,面无表情,只是眼睛眨得更快 了。
判决张中生死刑后,临汾中院告知他,如果不服判罚,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10日内提出上诉,启动二审程序。目前尚未看到官方消息披露张中生是否上诉,即便他放弃上诉,死刑判罚也要经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十八大以来,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对腐败犯罪的惩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介绍,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贪污罪、受贿罪等主要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方面对死刑的适用更加慎重,另一方面,通过增设贪污罪、受贿罪的终身监禁制度,对腐败犯罪也作了“从严”规定,“体现了对腐败犯罪的惩治要‘当严则严’、‘宽中有严’。”
在临汾中院看来,张中生情况,显然属于“当严则严”的范畴。“对于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临汾中院负责人解释道,根据刑法及“两高”的司法解释,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具体到张中生案,临汾中院负责人介绍道,他的受贿犯罪金额不但特别巨大,而且利用职权插手煤炭资源整合、煤矿收购兼并等经济领域,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健康发展。十八大后,他还不收敛、不收手,“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在山西乃至全国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该负责人解释道,该案还存在案发后赃款赃物未全部退缴等特别严重情节,“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综合考虑之下,最终决定判处张中生死刑。
● 资料来源:新华社、央视、《法制日报》、临汾中院网站、澎湃新闻、《中国青年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