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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版权纷争怎么破

作者:本刊评论员
近期,关于音乐版权的纷争一个接一个。网易云音乐在周杰伦歌曲版权授权到期后仍进行数字售卖,遭到周杰伦所在公司和不少网友歌迷的投诉;海底捞因在店内播放未授权音乐被音乐家林海起诉;岳云鹏与美团因《新五环之歌》涉嫌未经授权改编《牡丹之歌》被起诉;李志诉选秀节目“明日之子”侵权并向节目组索赔300万元。

关于音乐版权,这些法律问题一定要了解。

使用音乐,找谁授权赵虎(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7月3日,音乐人李志发布微博头条文章《关于“明日之子”》。他在文中说,6月30日播放的“明日之子”第二季无授权翻唱了他的作品,他要向“明日之子”的两个出品方腾讯视频和哇唧唧哇娱乐文化公司索赔300万元。

音乐权利人一般包括词作者、曲作者、表演者、唱片公司等四方。如果这些权利人不属于同一家公司,要用这首歌,是否要一一去找四方授权?在词曲作者不明确或找不到的情况下,找谁授权?

这主要看怎么用。比如,想改编音乐作品成为新的节目,要找到词曲作者授权,由于很多词曲创作人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其作品也委托音著协管理,因此节目方可向音著协申请授权,获准后使用。要把音乐作品放到电影、电视剧中或在KTV播放,也必须得到授权。这里有两种情况,如果唱片公司获得了其他三方授权或有转授权,则只要找唱片公司授权;如果权利分散,确实需要得到四方授权。在找不到明确权利人的情形下,最好先不用。

版权侵犯问题可以说是娱乐音乐行业多年来的老问题。互联网时代,娱乐企业制作进程加快,有时来不及与版权音乐人进行前期有效沟通,导致版权的侵权问题高发。

音乐版权保护落后局面的形成,不能怪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音乐版权维护并非无法可依,也不是无部门机构管控,所需要的是版权管理部门加强监管督促和惩戒力度,以进一步提升市场对版权的重视。从以往一些音乐版权纠纷处罚情况看,有的节目组在事后发表了道歉声明并将相关歌曲下架就完事了,最多象征性地支付一些费用,这显然不足以警示后来的侵权者。

播放背景音乐也要尊重版权王建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6月8日,音乐家林海在微博发表《关于对海底捞无视我方请求不做任何回应的声明》称,海底捞明知故犯对自己的著作权进行恶意侵犯,并且未停止侵权行为。此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涉案音乐作品所享有的包括署名权、复制权和表演权等在内的著作权,严肃要求海底捞方面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林海表示已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底捞对《琵琶语》等音乐的使用属于商业行为,所以如果海底捞不能证明其对《琵琶语》等音乐的播放行为是经过著作权人的合法许可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授权的话,则涉嫌对林海的著作权的侵权。

有人说海底捞买了正版音乐CD,怎么就不能播放?这是因为,将音乐作品使用在经营场所,就超过了个人合理使用的界限。在轻松优美的背景音乐中,消费者获得更好的消费环境,商家则会相应得到更多的营销回报。根据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在营业场所使用音乐,都应向音乐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用。

那么海底捞的正确操作应该是怎样的?一般音乐人把作品有关权益转让给音著协,由音著协统一向商家收费。海底捞应按照市场通行的使用费标准向音著协支付费用。

还需要注意:著作权有17项子权利,假如买了一项和使用方式不同的子权利,依然等同于侵权使用。比如,某方只购买了音乐作品的复制权,而没有购买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却在网络上传播该作品,那就涉嫌侵权。同时,如果向没有转授权的一方购买授权也是无效的。

我建议音乐作者在销售作品时可以学一学软件的销售授权——推出个人版和企业版,企业版的销售价格肯定比个人版高很多,但如此可以简化企业使用正版音乐的手续,或许会得到市场的认可。

怎么判断音乐作品抄袭文静(法律工作者)

2006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歌曲《敖包相会》权利人色日玛诉歌曲《月亮之上》抄袭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月亮之上》间奏中有六小节构成侵权,判决包括词曲作者、出版发行企业在内的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2万元。

原花儿乐队主唱大张伟也曾因《喜刷刷》《化蝶飞》等歌曲多次陷入“抄袭门”。

相较于总能引起轩然大波的文学作品抄袭事件而言,音乐抄袭在舆论场上并不怎么起眼,甚至会让人误以为法律或市场对于音乐抄袭的容忍度较高。事实并非如此。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表示保护原创音乐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对于被认定为抄袭的一律予以惩罚,赔偿原创作者的损失。

如何判断“音乐抄袭”?我国对于“音乐抄袭”的判断原则借鉴了美国的“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所谓“接触”原则,即被控侵权人有合理机会听到或看到原告版权作品,接触的成立是认定抄袭的前提。

“实质相似性”原则,即被指控抄袭的音乐作品和原创作品之间具有实质上的相似之处。而这正是实务界和学术界判定抄袭的难点所在,也是抄袭作品得以逃脱法律制裁的“空子”所在。

我国对于“实质相似性”的判断有两种方法,一是8小节雷同原则,二是主属和弦相同相似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这些原则也可变通,如《敖包相会》诉《月亮之上》一案中,仅以6小节雷同便判定构成抄袭。

对于相似性的判断通常由法官委托专门机构认定,如中国版权研究会版权鉴定专业委员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这些专门机构出具的专家鉴定意见将作为重要证据呈给法官。

此外,理论界有一个音乐作品抄袭的抗辩事由——“潜忆抄袭”,也就是无意识抄袭。但是我国法院一般不支持这种抗辩。

区块链技术助力音乐版权保护丛立先(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在线音乐平台的出现,使音乐作品得到了更大范围、更高效率的传播,但也使得侵权行为更容易发生。提升平台音乐使用的版权规范度,除了需要完善法律、严格执法外,还需借助技术手段。

每一首歌曲往往都拥有多种不同版权。首先是主版权,此版权通常由唱片公司拥有,且可将其授权给位于他国开展业务的子公司。此外,主版权可能会随时间推移进行转让。

其次是作曲版权。如果不同音乐家在同一曲目中合作,或者某首歌曲成为专辑中的封面曲,那么其版权最终会以多种方式进行拆分。另外,如果该艺术家委派所在地或地区性表演组织担任其代表,那么这些组织也将享有一定权利。

区块链是一种去中心化的信用技术,以P2P网络的分布方式进行数据结算,具有可追溯、防篡改的特点,目前在金融领域得到了一些突破和应用。未来,区块链技术有望应用到在线音乐领域,帮助解决快速找到音乐作品的相关权利人,解决音乐版权管理、版税分配和版权体系不透明等问题。

区块链技术能将每一首在区块链平台上注册过的新歌曲的数字内容,以及词曲、唱片说明、封面、版权授权、用户使用信息等所有相关信息完整地保存起来。由于区块链的分布式记录方式是独立存在的,不属于任何单一实体(平台),也无法篡改,因此音乐创作人不用唱片公司也能够注册自己的作品版权。

国外一些音乐平台已经开始尝试使用区块链技术。美国Blokur团队使用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解决音乐版权归属和利益合理分配;西班牙团队运营的Voise项目帮助音乐家出版电子专辑以保护版权;印度推出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音乐平台Aurovine,能保障平台收费被相应分配给所有权利人。

张静 /采访整理 开开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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