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爱人”:女儿没成年需要抚养费
当年,王仁才从湖北仙桃郭河镇铁泥村离家后,辗转来到成都,更名改姓。2000年左右,与单女士相识,之后共同生活,随后还育有一女,今年15岁。不过,两人在同居期间并未正式登记结婚。
如今,老人过世,生前携带的35万元钱如何处理,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对此,单女士有自己的想法:“娃娃还没有成年,他作为娃娃的父亲,有抚养义务,他过世后,这笔钱娃娃也应该分。”单女士还提出了具体数额,到女儿成年,3年15万元的抚养费用。
湖北亲人:小妹有房,钱不会给
不过,湖北的女儿王爱萍直言,小妹现在至少还有两套房,对于单女士的要求不会答应。
王爱萍说,如果单女士执意要分剩下的这笔钱,那么成都的房子,她也会提出分割要求。
王爱萍向记者介绍了父亲所携钱款目前的处置情况。她称,父亲所带的现金,准确数额为34.7万元,今年春节前夕,兄妹四人每人分得了6万元,共计24万元,剩下的原计划作为老人的养老费,但如今老人过世,则拿出了其中的五六万元用于丧葬费,目前还剩下4万元左右。
对于分钱的细节,王爱萍说,父亲被接回老家后,轮着在兄妹四人家里住。“他觉得对我们有愧疚,想补偿我们,很早就提出要把钱分给我们,但一开始我们是没有同意的,后来春节前他又提出来了,最后就一人分了6万元。”王爱萍称,“当时他并没有提及要给妹妹,说妹妹在成都有房子。”
纷争背后的法律问题
目前看来,老人所牵涉的财产包括该笔34.7万元钱款,以及成都的两处房产。那么,遗产的继承上成都、湖北两地亲人之间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其一,湖北亲人对34.7万元现金的处置是否恰当?
四川省律协民商委副主任、资深家事律师张承凤介绍,老人与单女士相识同居时间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如果单女士无法证明该笔钱在两人同居期间,有自己的一部分在其中,即同居共有部分,那么老人则可以自行处置该笔钱款。如果,该笔钱中有单女士的部分存在,在处置分配时则需要征求单女士的意见。
其二,单女士和女儿是否有权继承老人遗产?
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柯介绍,首先要确定哪些是他的遗产,其次,一般法律规定,第一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其次是兄弟姐妹等。那么这其中,单女士是否算配偶,小女儿与老人是否是亲生关系则需要进行身份确定。目前来看,单女士与老人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同居,没有登记,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则不能认定为配偶。但成都女儿是老人亲生则有继承权,而根据《继承法》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就此来讲,单女士与老人长期同居,照顾是有的,可以有适当继承权。”
其三,湖北亲人是否可以要求继承老人成都房产?
张承凤介绍,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是有着很大差别,婚姻关系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应视为夫妻共有,而同居关系中,其房产如果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而另一人无法证明购房时出了资,则认定为登记者所有。这其中,据单女士介绍,目前两套房产一套为自己与老人相识前所有,另一套则是同居期间购买,登记在女儿名下。那么,湖北亲人首先无法继承该单女士名下房产,而成都女儿名下房产则需分情况来看。“一般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是不足以买房的,这里有三种情况:一是双方赠予,二是女儿代持,三是家庭共有,第一种情况湖北亲人则不具有继承权,第二三种情况,除非有证据老人在其中有出资,否则也无法继承。”张承凤介绍。
□7月23日《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