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发展重塑国家竞争格局。近年来,全球旧的体系、规则、价值观和经济形态正在动摇和演化;新的体系、规则和经济形态在形成新动力的同时,也加大了主要大国间的规则竞争与博弈。
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驱动新型全球化发展
面临传统经济与传统贸易增长缺乏动力,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的发展无疑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探索增长的路径。与传统经济相对应的“数字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和新的经济系统,全球尚未有统一而明确的定义。一般主要是指各类数字化投入带来的全部经济产出,包括数字技能、数字设备(软硬件和通信设备),用于生产环节的数字化中间品和服务,以及在整个数字价值链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数据。
美国是数字信息技术发源地,近半个世纪以来,美国的企业、政府、科研机构紧密携手,主导着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进程,包括英特尔、IBM、高通、苹果、微软、谷歌等ICT巨头成为全球数字价值链的主干。近年来,全球数字经济高速发展,且增速远远高于同期GDP的增速。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美国数字经济增速高达6.8%,同期GDP增速为1.6%。2016年,美国数字经济总量达到11万亿美元,占GDP的比重为59.2%,是全球数字经济的核心引擎。
中国数字经济虽然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势头举世瞩目,并已成为带动经济增长的核心驱动力。中国信通院最新发布报告显示,2017年我国数字经济总量达到27.2万亿元,同比名义增长超过20.3%,显著高于当年GDP增速,占GDP比重达到32.9%,同比提升2.6个百分点。2017年我国数字经济对GDP的贡献为55%,接近甚至超越了某些发达国家水平,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升,融合贡献规模扩张。数字经济融合部分规模为21万亿元,同比名义增长20.9%,融合部分占数字经济比重由2005年的49% 提升至 2017 年的 77.4%,占 GDP 比重由2005年的7%提升至2017年的25.4%,融合部分对数字经济增长的贡献度高达79.2%。
根据国际数据公司预计,到2019年亚太地区数字消费额有望从2015年的7万亿美元增至17万亿美元。在未来5年里,G20的互联网经济预计将以每年8%的速度增长,远超传统的经济部门。研究表明,数字化程度每提高10%,人均GDP增长0.5%至0.62%。在全球经济增长乏力情形下,数字经济被视为推动经济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的加速器,撬动经济发展的新杠杆。根据预测,2035年我国的数字经济将达16万亿美元。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其新产生的巨大活力,使得美国、欧盟、德国、英国、日本等政府意识到数字经济的发展对于推动本国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开始关注数字经济的发展,将数字经济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新引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面对金融危机后经济复苏乏力的局面,美国、欧洲、日本等主要经济体纷纷将数字经济视为实现经济复苏与新增长的关键依托,出台了国家层面的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如下表所示)。
全球贸易规则框架下数字贸易规则发展新动态
作为面向21世纪全球经贸新议题的数字贸易,在国际经贸谈判中被越来越多地涉及。
(一)WTO框架下中有关数字贸易及电子商务相关规则
近些年,WTO主要成员国围绕数字贸易、电子商务等相关议题提出了多份议案,2013年WTO部长级会议授权秘书处研究数字贸易问题,其中的工作是关注如何更新或澄清现有的承诺,包括GATS、TRIPS和TBT协议。当前,尽管世界贸易组织(WTO)没有关于数字贸易的综合性协定,但一些WTO协定的确涵盖了数字贸易的一些方面。例如,2017年底,WTO成员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第11届部长会议的最后时刻达成协议,延长电子商务关税禁令,并禁止成员根据WTO《知识产权协议》提起非侵权案件,成员国共同发布了《电子商务联合声明》,重申电子商务的重要性及其为包容性贸易和发展所创造的机会。这份声明呼应了之前世界电子贸易平台(eWTP)宣布的“赋能电子商务”的主题。对此,服务行业联盟(CSI)表示赞扬,并称之为“制定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多边规则的重大里程碑”,规则中的条款将确保数据的自由流通并禁止所有部门的数据本地化。
(二)TPP中有关数字贸易及重点内容
除了WTO之外,在新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中,如在“3T(TISA、TPP、TTIP)”等新规则体系中已经出现重大变化。
TPP强调“自由”。尽管特朗普政府已经明确从TPP框架中退出,但TPP中强调的关于新贸易规则调整涉及降低数据流动的壁垒,倡导推进数字贸易自由化仍是美国一贯秉承的原则,并可能在未来国际贸易规则中产生影响。其重点主要包括:一是坚持因特网应保持自由开放;二是对数字产品禁收关税;三是确保贸易伙伴不会采取进一步的保护性措施,如不能将缔约方数字产品置于竞争劣势地位,不能对跨境信息流建立歧视和保护主义壁垒,禁止强迫本国公司在计算服务中采取本地化策略,禁止要求公司向本国个人转让技术、生产流程或专有信息等。
再进一步深入分析 TPP 有关章节,共有15 条规范多边电子商务政策的条款。这 15个条款又可以分为四类:减少数字贸易壁垒的条款、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促进数字贸易便利化的条款以及促进国际协调合作的条款。此外,对于聚集了世界最大的云计算服务商(亚马逊、谷歌、苹果、微软、英特尔等)的美国来说,限制计算设备所在地对其形成了桎梏,14.13“计算设备所在地”就是要给美国云计算服务商解绑。所以,TPP带有明显的“惠顾大企业”的政策倾向。
15条
TPP有关章节共有15条规范多边电子商务政策的条款。
(三)TTIP中有关数字贸易及重点内容
就数字贸易以及电子商务领域而言,TTIP谈判的主要目标是,创设一个有约束力的框架来促进跨大西洋的数字贸易,同时,也可以作为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全球化标准。
欧盟强调“公平”:2015年6月,欧盟推出“数字单一市场战略”,该战略提到为实现成员国数字贸易跨境消费的规则公平,欧盟委员会将修改立法提案,确保国内市场交易方不因强制性国家消费者合同法律的差异,或产品在标签之类的具体规则上的差异而阻止跨境交易。
在数据隐私和数据跨境流动问题上,美国和欧盟适用的是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根据2014年1月16日美国国会推出的《2014年国会两党贸易优先法案》,就跨境数据流动和数字贸易,法案规定要求贸易谈判方确保政府允许跨境数据流动,不得要求数据本地存储或处理,禁止对数字贸易设置与贸易有关的障碍。
但欧盟则明确表示,任何协定都不能影响“对个人数据传播和处理过程中的隐私保护,以及对个人记录和账户的机密性保护”。这恰好呼应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的相关规定。近期,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在欧盟全体成员国正式生效。这一新条例被认为是“世界史上最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条例”。《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欧盟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个人数据保护原则和监管方式,以取代欧盟1995年出台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
(四)TiSA中有关数字贸易及重点内容
全球服务贸易协定(TISA)中,期望建立电子商务、计算机相关服务、跨境数据转移等新兴领域的管制规则,强调制定适当的条款来支持通过“电子渠道”所进行的服务贸易,引导数字贸易和跨境数据流的发展。TISA(《多边服务业协议》)体现的新动向包括:范围广泛的综合协议,不预先排除任何部门或模式,包括金融、快递、传播、电信、电子商务、运输、物联网、数码贸易、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所有服务业领域;增加外GATS的附加规则,拟将国民待遇由GATS中选择性的承诺变为横向普适性的承诺,并包含锁定开放现状和“棘轮条款”,自动将新出现的服务部门锁定在自由化范围内;建立一些新兴领域的管制规则,如国际海运、电信服务、电子商务、计算机相关报务、跨境数据转移、运输和快递。特别是关注网络在服务业的应用趋势,强调制定适当条款来支持通过“电子渠道”所进行的服务贸易。
与TPP的规定类似,TiSA中关于数字贸易或电子商务的章节或附件涉及处理跨境数据流动网络的自由访问和使用、在线消费者保护、可互通性等方面的贸易壁垒问题。然而,TiSA谈判存在两个障碍,欧盟不愿提出一项数据流动的建议,也不愿承诺TiSA的非歧视义务涵盖“新服务”(其中许多可能是数字化服务)。
而美国为了实现数字贸易谈判目标,从2016年开始建立专门针对数字贸易的组织架构。2016年7月,USTR内部建立了数字贸易工作组,以快速识别数字贸易壁垒和制定相应政策规则。该工作组由 USTR 代表 Robert Holleyman直接领导,其工作人员来自USTR内部的电子商务、电信、服务、知识产权、创新和工业竞争力领域。成立近一年来,工作组已经开展了多项有成效的工作,包括:为《2017年外国贸易壁垒评估报告》识别出最新的数字贸易障碍,制定在国际上推广数字贸易规则的战略,推动USITC对主要国外市场上的数字贸易壁垒开展调查和评估,并采取相应对策。在积极推动构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框架中把握主动权
数字贸易亟须一个全球性的贸易框架来规范,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统一、公平、高效的新的全球贸易规则。然而,当前的情况是在全球范围内并没有明确的贸易规则来规范数字贸易,以及我们面临的规则挑战背景下,中国需要积极地在如何保护数据安全与促进数字贸易发展方面寻求平衡,要在全球新一轮国际贸易规则与数字贸易制定中争取主动权,推动建立公平、透明、统一、一致的全球贸易规则框架。
(一)对跨境数据流动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从我国的角度看,应积极借鉴国际经验,针对金融、石油、电力、水利等涉及关键基础设施的重点领域进行跨境数据流动限制。为这些行业提供服务的企业,要求境内建设数据中心;对为其他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则放宽要求;对数据进行分类管理,政府数据、企业商业秘密数据以及个人敏感数据,不得跨境转移;对其他普通的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则允许跨境流动。
(二)加强本国立法和配套手段的建立
我国目前在数字贸易相关立法上缺失、不完善或者滞后,很难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亟待通过《网络安全法》《反恐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外国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我国数据审查制度透明度不够为数字贸易的发展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甚至引起国际摩擦和质疑。因此,需要对我国的跨境数据流动制度做出更明确地规定,确立跨境数据流动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同时,制定跨境数据流动标准格式合同管理、安全协议限制和跨境数据流动风险评估机制等配套监管手段。
(三)加强全球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政策协调
贸易协定不一定是探讨跨境数据流动的最佳平台。由于全球消费互联网的发展,需要我们重新思考生产者与消费者、企业、社会、政府之间的关系。跨境数据流动议题的探讨不仅要包括政府,还需要跨国公司、中小企业、消费者、第三方主体、知识社区都加入进来。因此,需要加强跨境数据流动政策的全球协调,在尊重网络安全、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基础上,促进跨境数据流动,以增强数字经济信心与信任。
(四)制定全球跨境电子商务规则、法律和标准
减少跨境电子商务的障碍,积极通过诸边或多边谈判提出一个包括实体产品、数字产品,以及跨境物流、跨境支付、电子认证、在线交易、信用体系、数字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等在内的,加强消费者信任和产品安全的全球性标准和规则框架。
(五)构建面向未来的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新框架
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治理须避免碎片化,尽快积极推进达成全球统一、透明、公平的规则框架。但同时也要减少数字贸易保护主义,避免导致更大的“数字鸿沟”和“数字贸易失衡”。要探索公平透明的全球数字贸易税收监管模式;加大全球数字基础设施投资,实现全球数字价值链的包容性增长;要兼顾开放与安全之间的平衡,尊重主体的数字主权,在国家关键数字基础设施予以有效的安全评估,分阶段、分层次地推动全球数据经济和数字贸易治理。
(作者为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战略研究部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