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小产权房;大产权房;多方利益群体
近年来,小产权房在全国各地借着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政策东风不断发展。2007年6月、12月国家先后发布购买小产权房“风险提示”通知,但仍有大量城郊村镇在集体土地上大量开发小产权房。农村土地实施双轨政策,使得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当地户口居民所有。政府对集体土地进入市场进行严格限制,导致农村土地价格较低,而较低的土地价格造成房屋成本低,这使得小产权房即使不被法律认可却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小产权房概念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集体土地上,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村委会单独或联合开发商开发建设住宅,并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向城市居民销售的房屋。这种房屋的权属证书没有房管部门盖章,仅有乡镇或村委员会盖章以证明权属,故称为“小产权房”,或乡产权房。所谓“大产权”就是完全产权,包括房产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李长健2009)
小产权房特点:一、非法居民住宅楼,其修建在城市郊区,由地方政府、土地开发商、农民共同参与修建,然后将其卖给或租给外来的居民。二、小产权房拥有者不能获得正规合法的房产证,但又不是完全非法的,小产权房能获得乡产权证或者是村民联合建房协议。三、小产权房有特殊的建造者、卖家和买家,很多小产权房由当地政府所属开发商修建,所属销售部门进行销售,其价格低于合法的商品房。
二元对立状态
早期对于土地征收和小产权房背后参与群体的研究主要是从基层政府和失地农民的角度来进行的,并认为在土地征收、小产权房修建和买卖过程中,基层政府不仅是上级政策的执行者,更多是是扮演土地商人的角色,有着“贪婪”、强取豪夺的姿态,不顾农民的利益,企图在土地转卖过程中分得“一杯羹”的角色。而农民在此过程中处于“被动”和“无奈”的角色,是弱势群体。土地被强征,利益分配的结果是:政府分得大头利益,农民获得小头利益。基层政府与失地农民处于势不两立、利益争夺的状态。
但这样的分析方式过于简单。首先,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和小产权房的开发过程并不只是基层政府和失地农民这单一两方,而是上级政府、基层政府、土地开发商和失地农民多方参与。第二,将失地农民看作一昧看作是目光短浅、柔弱的利益损失者。所以,不能仅仅将政府看为理性的,而将失地农民看成是非理性的,处于劣势地位,缺乏主动权。
小产权房背后的多方利益参与
小产权房背后不仅仅只是基层政府和失地农民参与其中,背后而是多方共同参与(上级政府、基层政府、土地开发商和失地农民),联合推动了小产权房的产生,并使小产权房处于即使不被法律认可,但仍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尴尬境界。
(一)上级政府主要是指县级以上的政府,上级政府认定小产权房为违法的,并予以禁止,禁止的原因有三点:这不仅威胁到我国粮食安全,还违背了我国宏观土地发展计划。此外,上级政府并不能从地方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和“小产权房”中获得直接利益。最后,小产权房的开发使用,违背了上级政府的法律规定,削弱了上级政府在地方的权威。
(二)自1994年的分税制和2000年费改税的实施,导致基层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大减少,且面临着公共设施建设的巨大财政压力。在这样的背景下,从主要执行上级意志的“代理型政权经营者”转变成为利益相对独立的“谋利型政权经营者”。相比大产权房,用于小产权房的土地没有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这一步骤,省略这一步骤使得基层政府不用向上级政府交纳土地转让费和税费。
(三)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土地征用是一个极为敏感的棘手问题,处理不当易引起群体性事件。但是,在小产权开发过程中,基层政府和失地农民看似容易达成一致。实则,失地农民为了赢取更多的利益而不断更换自己的盟友,可以利用中央政府有限的行政能力这一弊端,与地方政府形成联盟共同开发小产权房。小产权房省去了政府征用变为国有财产这一中间环节,因此产生了利润空间。对于农民来说,出售或出租土地比单纯种植更易获益。
总之,中国的小产权房现象是多方利益集团(中央到地方多级政府、土地开发商、农民)之间相互联盟、分歧,共同产生的结果。随着小产权房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利益牵连者越来越多,小产权房虽不合法,但是也不能被消除。近年来,小产权房规模越来越大,利益涉及者越来越多,且利益涉及者既有正式权利和非正式权利,利益卷入者抱有法不责众心理和终有一日小产权房会被“洗白”合法化的希望。目前,小产权房该何去何从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吴毅.农地征用中基层政府的角色[J].读书.2004 (7).
[2]李长健,蒋诗媛,陈志科.小产权房中的利益博弈和利益平衡研究[J].学术探究.200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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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浩.集体土地制度视角下的小产权房开发管制研究动态分析[J].经济社会体制较.2013 (3).
作者简介:
杨葳(1993年--),女,汉族,四川人,上海大学社会学院2015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