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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注意哪些细节

【案情概览】

申请人何先生等679户村民系江苏常州武进区嘉泽镇某村村民,在窑港片有房屋和承包农田,因退田还湖项目征收申请人的房屋、承包地、承包的鱼塘,为核实补偿合法性,2017年2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管委会申请公开:

1、退田还湖征收土地、房屋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征地拆迁款的发放拨付清单(拨付证明);

2、退田还湖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政府信息。复议机关查明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月7日由门卫签收。

而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遂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曾辩称其一直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请申请人提交《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将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答复。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不能举证其未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证据,所以对被申请人的“未收到政府信息申请”的主张不予认定,最终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法律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收到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申请表。

本案涉及的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行政案件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案件,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行政案件中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尤其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如果不能证明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败诉风险。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中,被申请人经常会辩称由于申请人是邮寄的申请书,签收人是门卫,自己并没有收到申请书,以此为由辩称自己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但是,门卫、快递企业等很可能与被申请人私下权钱交易,串通一气,以此来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出于对申请人的保护,当出现被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证明自己未收到申请书的证据时,仅仅以门卫签收为证据时,将视为没有证据证明未收到申请书。故本案复议机关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

此外,在征地拆迁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往往是打开维权大门的第一步。如果不了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流程,难免会碰钉子。为此,圣运律师为大家总结了如何去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对此,大家要做到心中有数。

一、找对公开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即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负责;行政机关从相对人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申请政府信息最重要的就是“认准门,找对人”,实践中,很多公民因为不知道向谁申请、怎样申请相关信息而错过了申请的最佳时机。但是,申请政府信息没有认准门,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往往由申请人自己承担,所以,找对公开政府信息的“人”很重要。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均指定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应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向其他机构甚至向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个人提出,都不符合法律的要求,由此带来的耽误、丢失等不利后果,应当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明确申请内容

如果申请内容模棱两可,行政机关将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因此,申请人若想及早地获取关系个人切身利益的信息,一定要明确申请内容,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提出申请。《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但是,作出补充、更改将又会花费申请人一段时间,拖延获得相关信息的时间,而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时间就是金钱,只有尽早维权,尽早知道征地拆迁中存在的违法点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在行政案件中,政府等行政机关先天具有一定优势,如专业的知识储备、丰富的实践经验等,对比缺乏法律知识的老百姓而言,无疑占据着绝对“上风”。为了平衡原、被告之间力量上的悬殊,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更实际的保障,法律因此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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