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后,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刘英按照约定,先向李桓支付了购房款20万元。想到新房就要到手,刘英觉得自己捡了一个大便宜,很高兴。
可好景不长,刘英并没有高兴多久,便从朋友处听说,原来,自己要买的房子并不属于李桓,而是李桓从一个村民手中买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也并不是李桓。这犹如晴天霹雳,给了刘英一个迎头痛击。
随后,刘英多次电话联系李桓,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20万元购房款。可是李桓并不理睬,为了躲避刘英,他还更换了手机号码,搬离住所。走投无路的刘英只得寻求法律的帮助,将李桓诉至法院。
邛崃法院判决认为,李桓和刘英并非邛崃该村村民,双方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因此,刘英要求李桓返还购房款20万元的请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鉴于买卖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对刘英要求支付资金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商品房价格高昂,农村房屋较为便宜等原因,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事情时有发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房屋的流转有其特殊性,不能仅仅单纯地认为只要房屋有房产证就可以随意买卖,尤其是城镇居民或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不可贪图便宜。(文中人物系化名)
□5月23日四川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