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日,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兴义万峰林方向往东正门方向行驶,0时25分左右,行至万峰林大道南村枫林小区旁时,撞到回家探亲正走在人行横道上的刘某,造成刘某受伤。
刘某入院治疗53天,最后,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刘某右股骨颈骨骨折致右髋骨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右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这使得原本在部队中获得多项荣誉的现役军人刘某,将被迫面临转业。
事发后,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承担此次事故全责。但宋某称,车辆并不是自己的,而是向朋友陈某借的。
2018年2月27日,兴义市人民法院立案,4月12日依法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受黔西南州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黔西南州坤宁交通事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陈晓嵩出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几个争议点。首先,车辆属借车,发生车祸后车主是否有连带责任?其次,宋某酒后驾车,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扣减已垫付的1万元后赔偿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12000元;宋某扣减已垫付的2万余元后赔偿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73910元,刘某总共获得赔偿20余万元。此外,本次事故中,车主陈某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5月23日《贵州都市报》祝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