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汇法制文萃报

检察官“零口供”锁定贩毒案

涉嫌毒品交易的两名嫌疑人到案后,一人坚称与毒品交易无关,一人坚称购买200克冰毒是为了自己吸食……真相到底是什么?

微信谈“生意”交易不见面

胡军,1982年出生,山东曲阜人,有3年的吸毒史,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

因为原来的卖家相继被抓,胡军不得不另觅购买毒品的渠道,通过网络搜索买卖毒品的帖子寻找卖家。2016年10月底,胡军联系上了一个名叫“军飞”的人,说是手上“有肉”,量大优惠。两人结识之后,加了微信好友,见过两次面。

同年11月4日,胡军微信联系“军飞”,要买200克冰毒。“军飞”说有货,但需要现钱交易。第二天晚上,“军飞”微信留言说货已经准备好了,可以带钱来取。于是,胡军找到一个朋友开车带他去,在胡军的指引下,二人开车来到河南省前台县孙口村。

到达约定地点后,胡军独自一人走进村里。按照“军飞”的指示,胡军把钱放在紧挨着的两个电线杆之间,又前往另一个电线杆旁,拿出一个红色塑料袋包装的物品,随后又开车返回曲阜。整个交易过程,胡军和“军飞”不曾见面。

当车行驶到日东高速兖州收费站的时候,胡军被等候多时的警察当场抓获。因胡军拒不下车,无奈之下,警方破窗将其抓获,并在他的上衣口袋里查获一袋疑似“冰毒”物品。

后经鉴定称重,该物品净重198.662克,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3.68%。通过调查,公安机关确定了“军飞”的真实姓名为江海,并于同年11月15日在河南将其抓获归案。

购买毒品只为自己吸食?

2017年2月10日,公安机关以胡军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以江海涉嫌贩卖毒品罪将该案移送至曲阜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仔细审查过该案的卷宗后,办案检察官杜宪苗对胡军行为的定性产生了疑问。胡军一次性购买了200克冰毒,供述称是为了自己吸食,数量这么大让人怀疑。随后,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多次交流,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并找到了一个证人,证实曾从胡军处购买过毒品,但胡军矢口否认,认定贩卖的证据不充分。

证明胡军是为了贩卖毒品的证据不充分,也没有证据表明“转移”这200克毒品的行为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有关联,那胡军的行为就应当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吗?该案中,在胡军身上搜出的甲基苯丙胺的数量近200克,根据刑法规定,检察官认为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刑期起点应由有期徒刑七年变为十五年。

证据存在手机里

江海到案后,否认检察机关指控其向胡军售卖冰毒的事实。江海称,自己通过微信认识胡军后,曾两次与其一起吸毒。“我俩虽然见面少,但是关系很好。”对于两人的关系,江海如此说。后来,因为胡军说家里有急事,江海借给他1万多块钱,通过转账、微信等方式,胡军陆陆续续把钱还清了。

江海称,在被抓前3个月,自己的手机、钱包都丢了。在微信上与胡军聊天、卖冰毒的人,是另有其人,和他无关。

在江海“零口供”的情况下,检察官认为,证明江海贩卖毒品的证据单一,链条不完整。至此,案件似乎走进了死胡同,该如何找到突破口?检察官再次对证据进行梳理,发现警方在抓获胡军时扣押了他的手机。“公安机关并没有将手机作为证据移送检察机关,只提供了两人微信聊天的部分截图。”这里面能不能有所发现?抱着试试的心态,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移送手机。

果然,在胡军的手机里发现了两段江海父亲住院的视频,是江海在案发前两天,即2016年11月2日发送给胡军的。因此江海所说的“手机在被抓的三个月前丢了”的辩解并不成立。此外,在两人的聊天中,还有大量毒品交易中的特定用语。如此一来,可以认定江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日前,曲阜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胡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以江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一审宣判后,二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5月22日正义网 郭树合 寇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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