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兰娟表示,建议制定《卫生基本法》,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量:首先,以《卫生基本法》形式确立深化改革与长远发展的基本方向、原则、目标、任务,以及基本途径、方法,可指导和推动各项卫生政策、法规的配套完善,解决当前制度、体制上存在的障碍,平衡众多利益主体间的关系,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保障;其次,通过《卫生基本法》形式将科学管理原则与方法规范化、制度化,才能形成协调、有序、规范、高效的卫生发展运行机制,为科学推进卫生健康事业提供保证;第三,制定《卫生基本法》可协调法律冲突,完善卫生法制,促进法制统一;此外,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发展和卫生事业管理的完善进程中,一些原则性问题、重要制度等只有通过制定《卫生基本法》,才能为新的卫生立法提供基础,为修改卫生法律、法规提供依据,为执法和司法提供基本准则。
李兰娟建议:应以宪法为核心精神依据,体现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根本宗旨;充分考虑与其他基本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相衔接,不能使《卫生基本法》的制定成为卫生相关部门之间的权利与利益的划分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要以现阶段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客观依据,并体现前瞻性。
她指出,制定《卫生基本法》的主要任务,一是要框定我国卫生健康事业的根本性质和地位,确立原则、目标、任务以及途径与方法。二是要明确政府切实履行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责。三是要通过《卫生基本法》的制定,确立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地位、功能,明确其权利与义务,真正使其在满足多形式、多层次的卫生服务需求方面发挥应有作用。四是要明确国家对卫生事业发展的支持措施,特别是在国家财政投入、税收、融资与信贷、土地审批与使用、人事管理方面给予相应扶植,并促进政府区域卫生规划、行政许可以及政府监管与服务职能的有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