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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GB”商标无效,“不良影响”如何避免?

【案情介绍】

著名主持人李晨和歌手潘玮柏旗下NPC潮牌店的“MLGB”第25类商标于2010年12月申请注册,2011年9月开始初审公告。2015年,该商标被几位律师指控有悖公序良俗,进而发起无效宣告。到现在,第25类“MLGB”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在第25类“MLGB”商标被无效宣告后,朋友圈疯传着关于其被无效的截图,内容如下: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由英文字母“MLGB”构成,该字母组合在网络等社交平台广泛使用,有“妈了个逼”的含义,该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意指“My Life’s Getting Better”,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该含义已为社会公众所广为认知,相反的,社会公众更易将“MLGB”认知为前述不文明用语。因此,我委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已成功注册的商标为何会被无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究竟又是什么?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通过规定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绝对理由,对这种权利进行了限制。该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七)项明确列举了有损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第(八)项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则是作为一个兜底条款。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社会主体价值观的多元化发展,“其他不良影响”又并非一个内涵和外延十分明确的法律概念,在商标评审中,如何认定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也是一个较难把握的问题。

在此前,因“不良影响”而被驳回、被无效的商标也不在少数。在“爱富恋弟”商标驳回复审案中,广州某公司将“爱富恋弟”商标申请注册于第25类服装商品上,商评委认为,该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嫌贫爱富、拜金主义等社会现象相联系,对该商标予以驳回。再如,“泼妇鱼”商标驳回复审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泼妇”一词含有贬损女性的含义,与当今尊重妇女的主流相悖,违反了社会道德风尚,且因其含义可能导致女性消费者产生反感、抵触等负面、消极情绪,进而损害了社会女性群体的利益。因此,该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之情形,应予以驳回。

商标权虽然是私权,任何主体都有设计、选择商业标识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并非没有边界。当一个商标带有对他人的贬损、侮辱,或是宣扬暴力、色情、迷信等不健康的生活方式,与诚实、善良的公共道德背道而驰,在社会上必然会产生消极、负面的社会影响,因而也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规制。

杨河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部负责人,广州市律协知识产权专委会委员,广东省律协知识产权专委会委员,大型知识产权类网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www.ipgreen.cn)”的创始人、负责人。杨河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领域,擅长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管理运营、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杨河代理过华谊兄弟、香港TVB、双鱼集团等知名公司的案件,其中代理的“新百伦”商标侵权案件,获赔金额9800万元,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金额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2015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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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河律师点评】

《商标法》第十条所称“其他不良影响”是一个兜底条款,未明确列出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这也让“不良影响”的评判标准有较大的主观因素。从立法角度来看,“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任何违反本条款使用或注册的行为都会影响到整个社会乃至国家利益。所以,只要符合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和实际后果,则适用该禁用条款。且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无须举出非常具体的证据,只需论证某标志会对国家、社会、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的因果关系即可。

因此,我们在商标申请时需要十分注意避开商标因存在不良影响因素而被驳回、被异议或者注册成功后被无效的风险,综合考量文化、经济、价值观等多层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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