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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与代价,你看重哪个?

作者:文\/朱晓敏 王小平
文/朱晓敏 王小平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精神卫生研究所

张女士在司法鉴定门诊里的表情相当痛苦,面部还有车祸留下的疤痕。她坐在轮椅上不愿意走下来,她对多数问题的回答是“不知道”或者作近似回答,比如问她“100-7等于多少”,她回答“94吧”;问她是否知道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她则回答“不知道”。她称不记得自己的生日,不知道家庭住址,不知道孩子的名字,但她对身体的痛苦则反应十分强烈,称头晕头痛、手麻脚痛、心烦睡眠差、记忆力下降以及不能做事等等。

张女士的丈夫称妻子的讲述如实,并补充道,以前张女士把家收拾得井井有条,工作有声有色,相夫教子,尊老爱幼,与人相处融洽。然而车祸后,她完全变了一个人,没有劳动能力,不能上班,不能料理家务,甚至大小便有时候也不知道,自我料理非常困难,需要家人每天24小时陪伴。这次司法鉴定希望能给一个说法,让张女士得到最恰当的赔偿。

张女士受伤的经历是这样的。2年前她在路上行走时,被小汽车撞倒,当时出现短暂昏迷,汽车车主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急诊头颅CT显示“未见明显异常”。入院后给予促醒、护脑、护胃、高压氧等对症支持治疗,神经内科住院一个多月病情好转出院,出院CT显示“未见明显异常”,出院诊断为:“⑴脑震荡;⑵脑外伤综合症;⑶多处软组织挫伤”。出院后转当地康复科治疗,在康复科住院期间,张女士出现情绪低落、睡眠差等情况,康复科请精神科会诊,精神科医生给予心理治疗并添加安定类药物改善睡眠,但张女士的情况并无明显缓解。

在康复科住院3个月后,张女士出院,出院后在家继续休息。尽管肇事方车主已经完全承担了所有的医疗费用,由于第一次鉴定结论是“脑外伤后综合征,不构成精神伤残”,后续赔偿没有依据,但肇事方车主答应协商给予一定的补偿。张女士以及家人认为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要求申请再次司法鉴定。

据办案交警调查反映,车祸前张女士性格外向,身体比较健康,无明显躯体以及精神症状,但并没有张女士丈夫所讲的那么出色,平时夫妻二人也会有矛盾。张女士在单位为临时工,表现一般,孩子在校表现尚可,与邻居相处较为融洽。目前,张女士在家情况具体如何无法获知,但张女士的丈夫确实为了照顾妻子向单位请假,张女士外出都是丈夫推着轮椅出去,没有人看到过她在外面自己走路。

本次鉴定的专家温和地对张女士解释:“车祸未对你的大脑造成严重伤害,因为CT检查无明显异常(边说边拿出张女士的颅脑CT结果,并拿出一些严重脑外伤的CT图片给张女士进行对比),这是不幸中的万幸,大脑没有实质性的损伤,你还可以有正常的思维活动,你的生命中枢也没有问题。

“但这次车祸使你受到了惊吓,对你构成了精神刺激,给情绪带来了影响,而你也允许情绪做了你的主人,你顺从情绪的摆布,因此伤心难过,以至于身体也被情绪征服了,出现了你说的头晕头痛等症状。我们见过不少和你一样的病人,一些人战胜了情绪,身体也逐渐好起来;一些人则任由情绪发展,最后遂了情绪的愿,甚至有些人本来腿脚好好的,却因为没有管理好自己的情绪而最终瘫痪在床上了,好端端的身体被情绪毁了。他们这些人远没有你幸运,毕竟你住院的费用对方付清了,并且答应协商补偿。

“我们根据客观的鉴定标准、你的CT结果,还是会给你和上次一样的鉴定意见,而依据这个鉴定意见,你难以获得伤残赔偿。虽然车祸对你来说是个不幸的事件,但和其他人相比,你算是幸运的,一是对方主动把你送入医院并承担了责任;二是答应协商补偿超过了法定程序的预期;三是你有一个支持你的家人,你的丈夫为了你请假在家。我想,你也希望自己早点康复,这样你们都能早点上班,一起赚钱养家、教育孩子。至于何时康复,需要你和你的情绪作斗争,我想,你会更愿意你胜,情绪败。”

张女士被爱人推出司法鉴定室时,看上去比进来的时候轻松很多,没那么痛苦了。专家总结道,张女士所得的病可以称为“赔偿性神经症”,虽然在疾病诊断系统中没有它的名字,但在司法精神鉴定领域却较常见,该名字也被业内人士接受。

“赔偿性神经症”的解释是:病人期望因他的症状持续存在而得到赔偿或报酬”。沈渔 主编的《精神病学》指出,“赔偿性神经症是癔症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有利于索取赔偿”,因此而收录在癔症章节中。该病总结起来的临床特点是:由赔偿因素引发,临床表现既具有神经症的病理和症状特征,又具有类似诈病的心理和病程特点,预后往往取决于赔偿纠纷的解决及当事人的满意程度。

由此可见,赔偿因素是病人维持此病的动机,该因素在疾病发生发展中的作用比其他神经症更为突出。获得赔偿这种“继发性获益”的心理有意或潜意识中被病人或者家人强化,使病程大为延长,迁延不愈,少数人甚至出现和原发病不相对应的阳性体征,如“废用性肌萎缩”、“癔症性瘫痪”、“癔症性失语”等。

“赔偿性神经症”病人之所以对赔偿结果不满意,是因为他们错误地高估了预期的赔偿结果带来的好处,而低估了为了获得赔偿,本人以及家人所付出的高昂的代价;或者病人陷入一种恶性循环中,认为为了获得赔偿,付出的所有代价都来源于最初的事件,而没有认清楚,是个人对“赔偿事件的反应”导致了越陷越深的“赔偿性神经症”的出现。

因此,尽管少数人从该病中获得了看得见的好处,但给个人以及家庭带来的危害相当大:本来可以创造价值的人,只能成为被其预言的“废人”;家庭中的孩子失去有效监管,甚至会面临伴侣的不理解而失去婚姻的局面。因此,积极对待生活中的不幸事件,更早地从中走出来才是最好的解决之道,毕竟“赔偿性神经症”的得失存留与病人本人的意愿关联很大。

另外,由于“赔偿性神经症”可能因为处理不及时或不恰当,同时给诉讼双方带来极大的危害,因此,建议事故处理方尽早按法律程序协商,一次性适当地补偿受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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