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成强 张红卫 张学礼 张 浩 文
Abstract
Read “Installation and operation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tail-lift for vehicle”
This paperintroduces the purpose, principle of Standard “Installation and operation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tail-lift for vehicle” and elaborates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sfrom the aspects of installation, operation and inspection. This paper makes the main parameters and index requirements connotations clearly which are useful to help enterprises understanding and implementation of standardcorrectly, and guide the tail-lift installation for existing urban logistics distribution vehicles of great significance.
车辆使用起重尾板有利于提高城市物流配送效率,节省人力成本,减少物流费用,降低劳动强度。为规范现有货运车辆合理的加装起重尾板,以获得公安部门对起重尾板加装安全性的认可,引导现有城市物流配送车辆的升级改造。受交通运输部运输司委托,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制定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车用起重尾板加装与使用技术要求》(以下简称《要求》)。为便于该标准的理解、应用和有效执行,本文重点对相关技术要求细节进行了阐述。
背景和任务来源
近年来,我国城市物流配送行业发展迅速,物流企业对货物的装卸效率要求越来越高。为了实现运输效益的最大化,降低人力成本,不少物流企业对已购车辆加装了起重尾板。然而,国家现有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并未明确对尾板加装的合法性。多地出现货运车辆因后装尾板被公路管理部门处以重罚,且后装尾板车辆无法通过车辆管理部门年检的现象,对物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
目前,车型公告中已有部分货运车辆增加了选装尾板配置,物流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选购出厂时已配备起重尾板的车辆,但该类车型公告总体数量偏低,选择余地小。同时,由于物流企业中的大部分车辆未达到报废年限,他们更希望通过直接在现有车辆上加装起重尾板的方式,来提升装卸货物的效率。
在2014年7月举行的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相关部门以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针对车辆起重尾板加装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协商和协调,并落实了主办部门和完成时限。按照交通运输部运输司关于车用起重尾板标准制定工作的相关部署,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向交通运输部科技司申请标准增补计划并获批复,于2015年2月初将标准报批稿提交至业务主管部门。
制定原则
起重尾板是一种安装在货运汽车上的举升设备,主要包括承载平台、驱动系统、支撑系统以及一个或多个位置控制点。由于起重尾板安装时通常需要对车辆纵梁进行适当的加工,因此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对安装工艺进行了规定。《标准》在研究制定过程中,主要坚持了以下几项原则。
1.车型实用性原则。通过对目前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相关数据的统计,制定了与之匹配的尾板结构型式与固定方案,充分与车型数据相结合。
2.技术先进性原则。《标准》中对允许加装尾板的相关参数限值要求,充分考虑了国内外相关技术产品现状,同时鼓励国内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淘汰落后产品。
3.要求可操作性原则。《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对相关技术要求多次征求了企业与行业专家意见,具有较好的可实施性。
《标准》释义
1.《标准》范围
《标准》主要是针对已注册登记的,且出厂时车辆自身未装备起重尾板的车辆加装尾板时进行规范。《标准》规定了车辆起重尾板的加装技术要求、使用要求以及检验要求等方面的内容,用于规范尾板的加装与检验。
《标准》适用于N类厢式货车的车用起重尾板的加装与使用,其他类型车辆可参考使用。《标准》主要的适用范围为GB/ T 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中规定的N类汽车,主要原因为,车辆本体已配备蓄电池,可为起重尾板提供电力来源。另外N类车辆为城市物流配送的主要车辆类型,对于O类车辆,由于其自身不带蓄电池,且半挂车常用于中、远距离长途运输,其作业装卸区域一般有装卸平台,从实际装载率更高效的角度考虑,此类车辆不宜配备起重尾板。
此外,危险货物在运输时,有着严格的环境、电磁方面的要求,但本标准难以对危险品复杂的装载要求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因此本标准不适用于承运危险货物车辆的尾板加装。其他类型车辆在加装起重尾板时,可根据车辆结构型式参照标准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加装与检验。
2.术语和定义
术语与定义中主要针对起重尾板自重、厢式货车、不同尾板结构型式进行了定义。
定义相关质量的主要用于尾板安装选型,指导装卸作业人员对变动后的车辆合理确定装载质量。尾板结构型式则是针对目前国内主流尾板的结构型式进行了定义,同时也是适宜本标准中安装的尾板结构型式,不同货运企业可根据实际运输需要选择安装相应结构型式的起重尾板。
3.加装技术要求
⑴尾板选型要求。该部分主要对尾板型号、工作电压、尾板最大起重质量、起重尾板自重以及安装后车辆长度增加限值进行了规定与要求。
尾板的工作电压应与车辆自身蓄电池的额定电压、容量相匹配,以保证两者间实现最佳匹配,避免在尾板安装完成后无法工作的情形发生。
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区间范围主要参考GB/T 29912-2013《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中车辆质量区间划分,重新对其质量分段进行了整理,同时结合物流行业作业实际增加了最大设计总质量在12 000~31 000 kg的N3类车辆。
起重尾板自重限值主要是在对目前尾板自重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国内外现有尾板的产品情况,经过网上资料查阅与现场实测总结,结合尾板设计及未来尾板轻量化发展路线确定的相关限值。滑动折叠式尾板由于其结构较普通尾板复杂,需要有更多运动机构,因此其自重限值相应放宽至普通尾板自重的115%。
车辆长度增加值依据尾板安装后的长度进行规定,主要针对尾板安装后的车辆长度增加值进行限定,300 mm的限值也是根据欧洲97/27/EC指令以及欧盟指令No 1230/2012对型式认证中尾板类附加装置对车辆长度总的影响值。
加装尾板后的车辆总长度应不大于12 m,其中对原长度小于6 m的车辆,加装尾板后车辆长度仍应小于6 m(根据GB 1589-2016附录A.3.3的最新要求,尾板收起后的长度低于300 mm,不在车辆长度测量范围内)。12 m限值主要是为了保证车辆长度尺寸与现行GB 1589标准保持一致。6 m限值主要是从公安部门目前车辆号牌管理的需要,避免起重尾板安装后的车辆长度超过6 m,从而需要更换车辆牌照。
⑵尾板加装基本要求。该部分主要规定了安装工艺文件内容、加装总体原则以及新涂装油漆涂层要求等。
为避免尾板加装对车体带来的结构强度的降低,对某一车型加装尾板的安装工艺文件方案需要经过车辆制造企业的批准,同时由相关部委认可机构同意该工艺文件后,方可实施尾板的加装,从而明确责任划分。尾板加装操作应对照尾板安装工艺文件执行,尾板加装工艺文件主要包括开孔方式、开孔位置、螺栓规格与数量、拧紧力矩及粗糙度要求,尾板切割、焊接作业要求等,相关具体要求主要来源于尾板加装企业以及车辆制造企业的生产实际。螺栓安装规格与数量主要参考现有车辆尾板加装过程中的螺栓选型与数量,标准中推荐使用高强度螺栓,尾板加装企业可根据尾板生产企业的推荐值或企业经验合理选用不同数量、规格和等级的螺栓,以便承受满载状态下的剪力。由于螺栓承受剪力,因此对螺栓孔的最大尺寸要求较为严格,开孔不宜过大。
尾板加装过程中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零部件编号、产品标牌、发动机标志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也是为了保证相关作业满足GB 7258的要求。
断电检验则主要是为了检验蓄电池电力丧失时,尾板应仍能停稳,避免承载平台出现突然下降、翻转等危险工况。车辆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规定主要依据GB 11567,新标准中规定了后下部防护装置等效面积,目前该标准即将发布,尾板加装后的要求需遵守该标准规定。120%负载试验是为了验证装车后整个系统的可靠性与尾板安装的合理性,尾板安装后的沉降量参考了JT/T 699以及JT/T 155中的相关要求。尾板在120%负载状态下车辆应不翘起,静置10 min,记录下沉量,共进行3次试验。对尾板整个系统的部件检测,主要是为了保证尾板工作的可靠性。
⑶尾板机械部分加装作业要求。该部分规定了尾板连接安装的方式、实际操作过程、辅助安全模块安装等。
尾板与车辆间连接方式的确定主要是考虑到尾板结构型式与车辆的适应性,提出了使用螺栓或其他可行连接方式。安装过程中,机械连接件应连接牢靠,且在执行安装工艺文件过程中不应破坏原车辆自身的电路、油路和气路,对于改变相关走线的,不应影响其他部件功能。机械锁紧装置的安装主要是为了防止尾板在非工作状态下自动下落或打开,其结构形式与安装位置需根据所安装尾板的结构形式合理确定。防撞块主要是由于悬臂式尾板在收起状态时,其与车厢间还存在一定的缝隙,为了避免车辆行驶在起伏路面时,振动传递至尾板承载面,导致尾板与车厢后部接触碰撞。
⑷尾板电控系统的安装与布置要求。该部分主要对电控操作装置位置、放置原则、电控系统与车辆已有部件间的有效隔离、线路排列、绝缘保护套使用、延长接线方式以及相关报警装置的安装等进行了规定。
电控操作装置分为固定式与移动式,通常情况下,起重尾板均配备。固定式操作装置中心至车厢后端边缘距离宜在300~500 mm范围内,相关距离考虑了固定操作装置长度,同时也确保其与车厢后边缘间仍保留一定空隙。
电控系统元件、线路与燃油箱、油路、热源等保持安全距离或有效隔离,主要是为了确保电控系统不影响车辆安全,同时也不受车辆本体影响(如热源、线路电火花、腐蚀等),以免降低使用寿命。相关元件与线路可不必与气路严格隔离,主要原因是气路不会对元件与线路本体造成不良影响。
连接管线、控制部件在车辆侧防护装置内是为了保证车辆在通过狭窄空间时的安全性,对无侧防护装置的车辆,控制部件应安装在车辆轮胎内侧(即尾板位于车厢以下的部分单侧离车厢边缘的距离宜在100 mm以内),避免影响车辆的通过。
电磁式电源总开关或手动机械断电开关是为了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刻断电使用,而过流保护装置、低电压报警装置的安装主要是对操作人员有明确的提示作用,提示作业人员发动车辆进行作业或更换蓄电池。
⑸液压系统布置与要求。该部分主要规定了液压系统线路安装原则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并对液压系统的用油、装配质量进行了要求。
液压系统元件、管路与燃油箱、油路、热源等保持安全距离或有效隔离,目的是为了确保液压系统不影响车辆安全,同时也不受车辆本体影响(如热源),以免降低使用寿命。对液压管路长度满足不了车辆安装要求的,在选用液压管路或连接件时,需满足尾板产品技术要求以及QC/T 699的相关规定,对液压管路较长部分,需进行良好固定,不宜进行剪裁。尾板安装时,一般均带有液压油,若液压油油量达不到尾板产品的限值要求,则需要对液压油进行补充,补充的液压油需满足尾板产品技术要求以及QC/T 699的相关规定。
⑹标志部分。该部分主要对质量参数、车辆后号牌板(架)、汽车尾部标志板、后部车身反光标志、放大的号牌号码、尾板承载曲线图、尾板安全作业区域标志图、尾板警示旗等进行了规定。
加装尾板后,车辆质量参数应符合GB 1589、车辆制造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运输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与规定。车辆后号牌板、汽车尾部标志板、后部车身反光标志、放大的号牌号码等的安装位置与固定/喷涂方式应与公安交管部门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尾板承载曲线图、尾板安全作业区域标志图是驾驶员安全装卸作业的前提。尾部警示标志旗是尾板产品中明确要求的相关部件,尾部警示标志旗为可绕尾板上某一固定点,依靠自身重力随尾板运动的部件。当尾板位于水平状态时,尾部警示标志旗可对后方行人与车辆保持较大的警示面。
尾板使用要求
尾板使用要求包含装置检查要求以及操作要求。
⑴装置检查要求则主要包含液压油位/漏油检查、电路检查、机械连接检查、管路老化情况检查、车辆放大牌号与反光标志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该部分条款的内容是为了确保尾板使用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车辆可正常上路行驶。相关检查内容主要为目测,而对于连接螺栓情况,则需要使用工具对螺栓进行拧紧判断。
⑵操作要求主要包括货物装卸作业时尾板操作流程,液压油补充与更换,作业前准备(车辆停放位置、三角警告牌及警示标志放置、护栏安装)、装载要求、蓄电池电量保障、机械锁紧装置等方面的内容。
车辆装卸货停放位置与要求主要参考了GB/T 29912中的相关规定,确保车辆停放可靠。三角警告牌的摆放位置则主要参考了英国与我国香港地区关于作业区域外摆放原则,警告牌应放置在车厢边缘5 m外的位置,对行人或车辆起到明确的警示作用,该警告牌系按照国家标准要求GB 19151,每车均进行配备。
尾板护栏是指可在尾板上方拆装的,用于操作人员手扶或限定货物位置的装置,尾板护栏可单独安装或直接折叠收藏于尾板正上方,结构形式多种多样,可根据尾板生产企业的推荐作业方式对其进行安装。
尾板实际装载的货物质量及装载位置应符合其承载曲线图规定,所装载货物的总质心应位于尾板承载曲线中的粗实线下方,否则可能出现尾板卸压自动下降卸货,或是无法举升超重货物的情形。
尾板作业人员不能站立在尾板承载面外边缘上方,尾板升降作业前,应确认尾板承载面上的作业人员站稳扶好。目的是为了避免尾板翻转时人员从尾板上跌落,或是由于货物移动导致作业人员受伤。车辆开动前,需要仔细检查尾板状态,收起尾板,关闭总电源开关,锁紧机械锁止装置。
检验要求
该章节主要分为检验类型、内容与要求2大方面,主要是对照标准第4章、第5章的内容进行检验,检验共分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和例行检验3类。
验收检验适用于新安装尾板以及车辆维修后的技术、质量、安全验收,验收检验内容最为全面,考虑到设备的安全性以及加装的可靠性,需进行相关检验;定期检验适用于车辆管理部门定期对已认可装有尾板车辆的技术检验,一般在车辆年检时使用;例行检验适用于车辆使用者日常运行的技术检验,主要是驾驶人员出车前以及收班后的检验,相关内容以目测为主;对于尾板经过维修后,相关检验要求参照定期检验的要求执行,以确保尾板使用的安全性。
根据统计,目前我国大陆地区装尾板的在用车仅为8万辆,远远满足不了物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部分物流企业车辆所带尾板为私自加装,许多城市认定其为非法改装,动辄罚款处理;而在车辆年检时,车辆管理部门要求拆除尾板方可验车,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该标准及配套管理办法的有效发布与实施,可有效改变现有状况。同时,通过对尾板加装后加装效果的认定以及行驶证的变更,可为物流企业节约新车购置成本,提升运输效率。